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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务公所职能分工+清末提学使司研究

【摘要】:总体来看,学务公所由四大职能部门组成,分别为业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表2.1学务公所各部门职能续表资料来源:《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学部官报》,1906年第2期,第23-25页。表2.1可以反映,学务公所组织系统不仅具有行政领导职能,还有决策咨询、监督考核、培训研究等职能。

总体来看,学务公所由四大职能部门组成,分别为业务课、议长议绅、省视学、教育官练习所。其中,业务课包括总务课、普通课、专门课、实业课、图书课、会计课,分别具体负责全省不同的学务事宜;议长议绅为全省学务决策咨询部门;省视学为全省学务监督部门,负责巡视督查全省府州县学务;教育官练习所为全省学务官员培训研究之部门。各部门具体职能详见表2.1。

表2.1 学务公所各部门职能

续表

资料来源:《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学部官报》,1906年第2期,第23-25页。

表2.1可以反映,学务公所组织系统不仅具有行政领导职能,还有决策咨询、监督考核、培训研究等职能。理论上讲,如果这些职能能够独立履行又能相互配合,那么可以有效提高省级教育行政的效率。然而,此种职能完整的行政机制在清末实践中始终未能形成,具体表现有:(www.chuimin.cn)

首先,六课设置参差不齐。总的来看,江苏、河南、广西等省学务公所设有六课;新疆等省学务公所仅设总务、普通、图书、会计四课,而更多情况是,新制颁布一年后,许多省份学务公所“尚未全行改办”[7],因而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作。

其次,议长议绅徒拥空位。首批提学使半已就任后,“一切行政不与议长议绅议,不过遇事后通知而已”[8]。比如1907年8月,据江苏学界称,提学使到任后,“公牍收发批行议长议绅无从过问,徒拥空位”[9],从而决策咨询职能无法有效行使。

再次,省视学权威缺失。省视学本为提学使之耳目,但实际并未如此。1909年7月,据江苏省视学侯鸿鉴反映:“鸿鉴辜负重任两载于兹,虽调查一邑,必开会宣布一次。而奖惩之法不严行,则办学者率多观望不前。”[10]这说明省视学意见对地方威慑力极其微弱。

最后,教育官练习所未能充分发挥作用。1907年后,多数省份陆续设立了教育官练习所。比如,江西省教育官练习所开办一学期以来,“各学员到者甚少,至多数不过二十员左右,余皆报到而去,希图不扣分数”;后经提学使整顿,“到所练习者数仍其旧”。[11]

由上说明,在制度实施中,各省并未真正形成完整的相互配合的运作机制,制度制订的初衷与制度执行的现实之间存在较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