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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儒学支持温和至善论

【摘要】:[23]在这种情况下,或许有人会认为社会儒学和温和的至善论之间或许存在着更恰当的逻辑联系。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先从反面证明社会儒学是否可以支持温和的至善论。笔者以为,强制与非强制是区分极端和温和至善论的关键。就此而言,其温和至善论只是半吊子的一厢情愿的“温和”。温和至善论是一种国家哲学,涉及的是国家的职能,其处理和针对的必然是涉及他人的。

问题在于,社会儒学和中立性之间是一种必然的逻辑联系吗?社会儒学是否可以支持温和的至善论呢?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英国哲学家拉兹挑战了自由主义和国家中立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信念,而提出了至善论自由主义。换言之,拉兹版本的自由主义把至善论而非中立性纳入了其框架,从而对本文主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此后,谢尔(Sher)继承和发展了拉兹的理路。[22]2000年,陈祖为进一步对至善论予以了区分:极端的和温和的,而温和版本的至善论的基本特征是非强制的。[23]在这种情况下,或许有人会认为社会儒学和温和的至善论之间或许存在着更恰当的逻辑联系。为此,笔者当然需要考虑这种挑战。或者说,笔者必须证明现代儒学的温和至善论版本存在较大的缺陷或面临不可克服的障碍,因而必须予以摒弃。

或许有人会说,拉兹版本的自由主义也会支持多元主义、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以及立宪民主制度,但是其却走向了至善论版本的自由主义。如果拉兹的证明是可靠的话,那么这就说明,上述三个条件还不是中立性自由主义的充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社会儒学是赞同中立性原则的,就还需要增加上第四条件。当然了,如果拉兹的证明是不可靠的,那么就不需要第四条件了。为了使论文不至于显得过于枝蔓,我们首先假设拉兹的证明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寻找出第四条件从而使得社会儒学满足中立性的要求。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先从反面证明社会儒学是否可以支持温和的至善论。

存在温和至善论这么一个品种吗?陈祖为证明到,一个儒家版本的温和至善论是可能的,那么社会儒学是否可以接受这么一个家族之内的温和至善论版本呢?陈氏对温和至善论的基本阐述为,国家“促进诸如艺术家庭生活以及基本的人类德性这类有价值的善,不鼓励人们过一种在这些善上有严重缺陷的生活。对于那些大致可以说‘蛮好’的生活方式,国家不必进一步在它们之间厚此薄彼”[24]。温和至善论之所以为温和,是因为其避免了极端至善论的强制的基本特性。对于非强制的至善论来说,“国家的目的是创造一种有利于促进善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社会环境。国家是通过诸如提供资助、免税和教育这些非强制的手段这样做的”[25]。笔者以为,强制与非强制是区分极端和温和至善论的关键。不过,笔者并不认为温和至善论中国家并不会不对人们的生活予以入侵以及不对人民的选择予以限制,而是认为相对前者而言,其“入侵”和“限制”明显要少。换言之,所谓非强制的/温和的至善论和极端的至善论的区分似乎不是强制的有无问题,而是多少问题。在我看来,这种转化问题的方式是不成功的,因而所谓的温和至善论就是难以成立的。(www.chuimin.cn)

温和至善论和中立性之间的差异是什么呢?其相同点在于都否认了强制力的使用;其差异非常明显:前者承认可以予以价值排序而后者否定。于是,陈氏的研究就存在一个缺陷,其只涉及国家促进一个或多种有价值的生活方式,但是没有考虑到阻碍和遏制一些生活方式的问题。而对于后者,一定要使用强制力的。就此而言,其温和至善论只是半吊子的一厢情愿的“温和”。此外,温和至善论的“局部性的、非强制的、混合的和多中心的”特征之间有不相容的地方。还有,极端和温和至善论的二分是完整和周全的吗?是一个可操作的概念吗?此外,温和至善论和家长制之间的界限如何区分?对此,陈氏均未予以回答。

其后,根据善的三分,即宗教形而上学的善、道德的善(涉及他人)和个体的善好(只涉及自己),黄勇认为中立性意味着在只涉及自己的问题上,国家需要保持中立,而在涉及他人的问题上,国家则不能保持中立。温和至善论是一种国家哲学,涉及的是国家的职能,其处理和针对的必然是涉及他人的。因此,他认为,温和的至善论承认在涉及他人的问题上国家不能保持中立的思考是有瑕疵的,或许可以就此展开论述而反击中立性。换言之,黄勇认为温和至善论对中立性做出了过大的让步!对于黄勇的证明,我提出的基本挑战是:其善的三分的前提或预设是有缺陷的,或者说是不周延的。理由在于有的善同时属于宗教的或形而上学和道德的,比如孝;与此同时,很难在道德的善和个体的善好之间画上一条清晰的界限;最后,他似乎没有区分道德的善好和非道德的善好,因而也就无法合理地说明国家需要促进的是什么种类的善好。[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