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政治中立性的自由主义理想-限制国家职能和禁止排序

政治中立性的自由主义理想-限制国家职能和禁止排序

【摘要】:“政治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道德观念的核心是理性对话和平等尊重这两个规范……抽象地说,这两个原则合在一起产生了政治中立性的自由主义理想。”就其基本含义而言,中立性强调了对国家职能予以限制,其禁止国家在各种良善的生活观念之间予以排序,从而有所偏倚。但是,至善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正如有论者所言,其可以区分为国家至善论和社会至善论,而中立性反对的仅仅是国家至善论。

在正式分析论题之前,有一些概念需要澄清。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中立性概念,通过对此概念的分析,至善论和反至善论等概念也就得到了澄清。[6]

应该说,人类关于中立性(neutrality)的思考是一桩比较晚的事件。中立性和自由主义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那里,中立性是以宗教宽容以及政教分离的形式表达的;到了康德,其则是以autonomy为基础的;到了密尔那里,其和个性(individuality)原则互为表里。虽然如此,但是中立性概念的明确提出则要定格在1978年,即在德沃金的《自由主义》一文中获得了完全的呈现。[7]在德沃金看来,中立性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区别于保守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他从平等待人这一道德原则推导出中立性,“就什么可以被称为美好生活的问题来说,政府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不过,拉摩尔并不同意仅仅依靠一个原则就可以推导出中立性,他又补充了一个条件。“政治自由主义的最低限度道德观念的核心是理性对话和平等尊重这两个规范……抽象地说,这两个原则合在一起产生了政治中立性的自由主义理想。”[8]此后,这一概念便迅速流行开来,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相关论述。由于罗尔斯和拉莫尔都是在政治自由主义这个概念背景之下思考中立性问题的,故而有论者就干脆把中立性称为政治中立性原则。[9]中立性当然是针对政治国家的,就此而言,称其为政治中立性原则也无可厚非。不过,根据思维经济原则,笔者坚持使用中立性这个比较简单的名称。就其基本含义而言,中立性强调了对国家职能予以限制,其禁止国家在各种良善的生活观念之间予以排序,从而有所偏倚。具体来说就是,“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独特的特征是它对‘中立性’(neutrality)的强调,所谓‘中立性’是指这样的观点:国家不应当奖赏或处罚特定的美好生活观念,而应当提供不同的和潜在冲突的善观念能够在其中被追求的一种中立的框架[10]。(www.chuimin.cn)

中立性的反面则是至善论,或者说国家中立就意味着反至善论(antiperfectionism)。那么,至善论又指的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支持一种或多种良善生活观念或遏制一种或多种不良的生活方式。亚里士多德以为,伦理学追求个人之善,而政治学则追求城邦之善。于是,政治哲学特别是其研究对象国家也就理所当然地要追求善。就此而言,国家是支持至善论的。论者大多以为古典儒家也是拥护至善论的。可见,至善论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是一种比较自然的关于国家职能的思考。从概念上看,中立性和至善论都是针对国家的。但是,至善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正如有论者所言,其可以区分为国家至善论和社会至善论,而中立性反对的仅仅是国家至善论。“因此,争论也许被理解为不是在至善论和中立性之间,而是社会的至善论和国家的至善论之间的选择——因为国家的中立性的背面就是在市民社会中对至善论的理想和论证的地位和作用的支持。”[11]比如,罗尔斯就明确指出:“虽然作为公平的正义允许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承认优越性(或者卓越,笔者注)的价值,但是追求人类至善必须限制在自由结社的原则的范围之内。”[12]笔者接受这个区分,从而认定儒学可以同时支持国家中立和社会至善论。换言之,儒学在支持国家中立的同时并不会牺牲自己的成圣成贤的道德理想。当然了,该种理想也就相应地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那就是应当在市民社会中而不是政治国家里。而这,也正是本文的基本问题意识和写作目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