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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明晰海洋生态资源的产权界定

【摘要】:由于国家行使对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必须委托中央和各级地方的海洋管理部门来代理。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各种行为权利的归属,通过海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的法律安排来规定其使用的责、权、利关系。在海洋生态资源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明确界定补偿主体和对象,为海洋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抑制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的行为、激励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行为。

实施海洋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海洋生态资源利用的外部性问题,所以在设计海洋生态资源的产权制度时要完成和加强对负外部性的抑制和正外部性的激励。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生态资源产权中所有权代理的制衡和激励机制。由于国家行使对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必须委托中央和各级地方的海洋管理部门来代理。为了避免出现“政府代理失效”,应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来规制代理者,还要通过绿色政绩考核体系的建设来形成对各级海洋生态资源国家所有权代理者的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产权进行明确和清晰的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是一组行为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由此派生的占用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规定了使用资源时的行为规范。因此,应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各种行为权利的归属,通过海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法律安排来规定其使用的责、权、利关系。当前,我国虽然在海域使用权方面已通过立法形成了制度,但是全面的海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体系还未建立。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根据海洋生态资源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特征的不同来设计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组合方式。对于一些如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基因资源等具有很强公共性和外部性的海洋生态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应分离,由国家委托相关公共事业部门经营。而对于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性和外部性相对较弱的海洋生态资源,如海洋矿产资源等,应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技术性分离,允许使用经营权进入市场交易。在海洋生态资源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能明确界定补偿主体和对象,为海洋生态补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抑制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的行为、激励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行为。(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