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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型资金:海洋生态补偿研究

【摘要】:完善排污费制度,不仅要针对各种污染行为采取“排污即收费”的方式,还要提高排污费用的缴纳额度和幅度,为政府的生态补偿拓宽资金来源。

8.5.1.1 增加对海洋生态补偿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

海洋生态系统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海洋生态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因此,沿海地区在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上的投入所产出的利益并不仅仅限于本地区,而是同时惠及周边地区和全社会。因此,国家和政府必须要对某个地区在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予相应的补偿,以弥补该地区在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应获得的收益,否则会严重挫伤其积极性。目前,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财政转移支付。但是,目前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并未针对生态补偿安排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对海洋生态补偿的各种财政转移支付隐含并分散在财政体制分成和各种专项财政转移支付之中,如: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和海洋污染治理项目等。只要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获得财政补助。财政资金获得与否以及获得多少并未考虑该地区所承担的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的多少。

有鉴于此,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首先,要将对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列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范围,这是由生态补偿的固定性、长期性和均衡性的特点所决定,为了保障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发挥其长效机制的作用,应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其次,在此基础上,增加海洋生态补偿核算因子,具体考虑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的补偿、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等因子,增加对海洋生态补偿的一般性转移性支付。具体来说,中央和各级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都安排固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维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只有这样,海洋生态服务这种公共物品才能够保证供给,才能够为全社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8.5.1.2 完善资源费税征收制度

国际的生态补偿发展及实践经验表明,征收排污费和环境资源税(生态税)已成为拓展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我国于1979年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排污收费法律体系。相关规定明确了环境使用者在排放污染物时应承担其相应责任的排污收费制度。然而,根据我国的排污费制度,除了水体污染物排放费采取的是“排污即收费”的方式外,其余污染物均实行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标准过低。而且过低的排污费,往往难以形成强制性的约束力,不能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反而使得排污企业以交纳少量排污费的代价获得合法的排污权利。因此,应完善原有的排污费制度,使排污企业承担其应负担的环境成本,约束其排污的行为。完善排污费制度,不仅要针对各种污染行为采取“排污即收费”的方式,还要提高排污费用的缴纳额度和幅度,为政府的生态补偿拓宽资金来源。

环境资源税是按照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开发利用或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程度所征收的税种,也称为生态税。征收环境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调节的手段。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立法很少,而且大多制定粗略。从环境资源税征收实践来看,目前执行最好的是渔业増殖保护费的征收,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捕捞许可证、渔船燃油补贴必须先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在保障渔业资源费用征收的同时,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以切实保障渔民的实际利益。

因此,应根据海洋生态资源的特点和海洋生态保护的需要开征新的环境资源税。开征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税应当进行全面的论证,制定能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征收方案,并进行阶段性征收实践,经各方面论证成熟后确立下来。与此同时,鉴于海洋生态系统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海洋生态补偿的形成发展境况,建议海洋管理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协调,从而使环境资源税制度和排污费制度能够发挥协同效应。(www.chuimin.cn)

8.5.1.3 设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

要全面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必须要有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来源,因此建议设立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除了政府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以外,针对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利用所课征的税收无疑是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生态税,所以通过开征海洋生态补偿费的方法来筹集专项资金是目前最可行的方式。

8.5.1.4 绿色金融政策贷款

为了实施海洋生态补偿以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政府应考虑制定相关的绿色金融政策。所谓绿色金融政策指政府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实施的投融资政策。对于一些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投入,国家应在金融信贷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便扶持海洋生态补偿项目。国家还可以通过采取对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及环境企业的贷款限制政策,来减少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8.5.1.5 发行海洋生态建设专项国债

国家进行海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中长期资金,因此可以考虑通过发行中长期专项国债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通过这种方式筹集到的资金可以解决海洋生态保护项目建设而产生的补偿资金的需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