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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救济政策成果

【摘要】:8.3.2.2建立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制度近年来,由于海洋生物资源不断衰退,仅靠海洋生态系统自身进行修复与重生需要较长周期,加之人类社会对海产品的需求在不断上升,导致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修复受到破坏,也加快了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速度。

8.3.2.1 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制度

出海捕鱼是沿海地区渔民长期以来的主要生产方式,甚至有些渔民世代捕鱼,从未考虑过从事渔业以外的工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海鲜需求量的日益增长,导致渔民们捕鱼的强度大大增加,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掠夺性地开发,严重危害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由于缺乏科学捕鱼技术的指导,渔民采取的不当捕鱼方式也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遭到破坏后,渔业资源日益衰退,有些种类甚至枯竭,由此造成的恶性循环致使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每况愈下,而渔业生产也难以为继。因此,必须改变粗放型的渔业捕捞方式,推进渔民转产转业。然而,由于渔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年龄偏大、思想保守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渔民自行转产转业存在困难。因此,需要国家及地方出台相应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制度,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从而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专项资金,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经济支持。由于靠捕捞业为生的渔民经济能力有限,短期内无法承受转产转业的资金压力,所以,应建立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从而为需要转产转业的渔民提供直接的经济支持。为了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和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2002年7月30日,国家财政部办公厅与农业部办公厅颁发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稳步推进渔民转产转业。

第二,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技术培训,促进渔民文化水平的提高。针对转产转业的需求,结合渔民自身的特点,为转产转业渔民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同时加强对渔民的文化素质教育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在对渔民进行技术培训和文化教育后,为其提供各种就业及创业的信息与渠道,引导渔民向本区域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积极主动地实现就业创业。

第三,转变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沿海地区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转变本地区的产业发展结构,鼓励渔民转向水产养殖,同时大力发展本地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大力发展水产养殖,既可以缓解海洋渔业资源的压力,同时也可以满足人们对海鲜日益增长的需求。沿海地方政府应鼓励转产转业的渔民发展水产养殖业,为渔民提供有关水产养殖的技术、资金等支持。同时,沿海地方政府还应该大力推动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带动当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8.3.2.2 建立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制度(www.chuimin.cn)

近年来,由于海洋生物资源不断衰退,仅靠海洋生态系统自身进行修复与重生需要较长周期,加之人类社会对海产品的需求在不断上升,导致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修复受到破坏,也加快了海洋生物资源衰退的速度。因此,必须要采取人为干预的方式以帮助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因此,应采取增殖放流与水产养殖的方式,从而促进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人工增殖放流是指通过人工的方式,向海洋等水域中投放鱼类的卵子、幼体或成体,目的是为了恢复和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水域的群落结构,从而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水产养殖指人为地繁殖、培育相应的鱼类动物,以满足市场对水产品不断上升的需求。因此,沿海各级政府应建立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制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放流与养殖苗种的购买、运输、检测等,还应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具体规定,以监督增殖放流与水产养殖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8.3.2.3 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制度

为了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物的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应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与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将某种海洋生物做为保护对象,为其划定一定的海域、海岸或者海岛地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为某些具有特殊的地理条件或生态系统,或能为生物、非生物资源提供特殊需求的区域提供有效地保护措施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活动。为了进一步健全开发与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我国已制定了相应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与《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沿海各地区应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制度,针对组织、资金、保障、机制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政策。

8.3.2.4 建立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由于海洋渔业捕捞强度的日益增强,导致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为了保护海洋鱼类等资源在夏季繁殖生长,应建立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以修复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海洋渔业发展与海洋生态保护达到平衡。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沿海各级地方政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加强宣传引导,提早做好部署安排。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深入渔村、渔港、渔船,与渔民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了解渔民的困难和需求,引导和帮助他们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广大渔民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海报、横幅、明白纸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渔,为加强休渔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监管。沿海各级渔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推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洋(海警)、公安边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项休渔执法、监管措施及时到位,为休渔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第三,突出管理重点,提高休渔管理效率。要重点针对伏休期间跨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使用“电、毒、炸”违法作业等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继续执行好船籍港休渔制度,切实落实异地休渔渔船的监管责任;推行渔运船同步配套休渔制度,坚决打击渔运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点,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第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休渔顺利实施。沿海各级渔业部门在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利用休渔期,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为秋汛生产做好准备。各地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组织实施好海洋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多方争取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继续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与休渔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利用油价补贴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渔业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休渔补贴等给予一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