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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目前,我国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自然资源部。

我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实践还处于试点和探讨阶段,迄今为止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自然资源部。保护海洋环境,是自然资源部的重要职责之一。由其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的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并且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此外,自然资源部还负责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而直属于各沿海省政府的海洋局及其管辖下的各级海洋局承担了保护当地海洋生态环境的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根据这一管理体制,借鉴森林、草原等其他领域的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自然资源部建立国家海洋生态补偿委员会,由其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生态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负责维护、改善和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具体职责包括:管理海洋生态补偿基金;管理、监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与特别保护区;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国的海洋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在自然资源部派驻各海区的分局设立区域海洋生态补偿委员会,由其行使对所辖海域的海洋生态资源的管理权,管理、监督和协调所辖海域的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国家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在本海区的监督实施;负责本海区的海洋生态补偿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www.chuimin.cn)

第三,由沿海各级政府的海洋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联合成立各地区的海洋生态补偿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海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总之,国家宏观调控、集中协调,区域统筹规划、科学计划,沿海各级政府具体协调实施是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综合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综合管理体制,应突出区域海洋生态补偿委员会的统筹协调管理作用,赋予区域海洋生态补偿委员会相应的职能和职责,以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海洋生态补偿工作进行全局性的指导、协调各地区之间的补偿关系。将具体的海洋生态补偿办事机构设在沿海各级政府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赋予其相应的综合管理职能,可以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进行海洋生态补偿组织实施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