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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政府主体地位研究

【摘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者保护资源与环境,同时补偿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遭受损失的利益主体。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突出了对用海主体的责任规制,明确了维护和修复海域生态系统的必要性,强调了用海主体的相关责任,即以义务为起点,围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梳理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海洋生态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个体对海洋生态资源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对该资源消费的减少,但是,某些主体虽然消费了海洋资源,却不愿意承担应付的成本,因此出现了海洋资源消费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海洋资源这种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制度安排,开发主体不会主动提供,只能依靠政府,同时,开发主体在使用海洋生态资源时都会尽可能规避付费,致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只有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对海洋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规制,才能够引导海洋资源开发者合理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并且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从而促进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的可继续发展。

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资源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有不同的诉求,必然会出现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必须由政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相对公平,从而更好地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使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者保护资源与环境,同时补偿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遭受损失的利益主体。从而实现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相互的利益平衡,促进海洋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突出了对用海主体的责任规制,明确了维护和修复海域生态系统的必要性,强调了用海主体的相关责任,即以义务为起点,围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梳理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真正对海域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需要对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责任主体进行相关义务的设定,补偿责任主体通过货币化的补偿方式完成修复海域生态系统的义务。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了补偿责任主体的行为,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激发了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视,提高了公众和企业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促进了海域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