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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计量与研究

【摘要】:在核算海洋生态补偿量时,应从以下两种情况出发来考虑计量的范围。因此,应通过评估和核算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减少量来计量海洋生态损失,并以所得到的价值量作为确定海洋生态补偿量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与方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上,要通过政策将以海洋生态价值变化量的核算结果作为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制度化。

在实施货币补偿时,必须首先核算海洋生态补偿量。在以往的生态补偿实践中,由于国家尚未建立各个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标准体系,因此,在核算补偿量时往往采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来核算投入或损失的价值。在当前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实施的初期,由于相应的技术、方法体系尚不健全成熟,所以仍需借鉴已有的经验探索海洋生态补偿量的核算方法。在核算海洋生态补偿量时,应从以下两种情况出发来考虑计量的范围。

第一,在海洋生态保护活动产生正外部性的情况下,补偿的依据一般包括两部分: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直接投入和海洋生态资源的发展机会成本。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直接投入包括实施者为了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物力投入可以直接根据其市场价格来核算总投入,对于人力投入的核算可以参照国家或地区的人力成本来计算。因海洋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而放弃的利用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发展的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中。这一发展机会成本主要是指利用海洋生态资源发展生产获取收益的机会成本,该成本的确定可以参照国家或地区的平均利润率指标来核算,以保证所制定标准的数值能够在补偿主体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又能被补偿对象所接受。

第二,在海洋生态破坏活动产生负外部性的情况下,既往工作中主要考虑以恢复和治理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费用和对当地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失作为补偿依据,这种方法存在的最大欠缺是对海洋生态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价值的计量数值过低,不能真实、全面地评估所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价值。因此,应通过评估和核算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减少量来计量海洋生态损失,并以所得到的价值量作为确定海洋生态补偿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计量海洋生态补偿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别考虑,在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探讨海洋生态补偿量的计量。

7.3.3.1 对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量的计量

计量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量需要在评估海洋生态年度损失价值的基础上考虑影响周期。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的开发方式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影响周期是不一样的:有些开发方式的影响在一定的周期内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海洋生态系统会慢慢地修复受损的功能;而如果采用围填海造地的开发方式,则会使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彻底丧失而产生不可逆的后果。因此,在计量时需要分为下面两种情况来考虑:

(1)影响周期有限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量的计量

设影响周期为k年,那么在k年内每年都要产生同样的海洋生态损失Vl,在计量总补偿量时要考虑每年损失的现值之和,因此,可采用以下模型:

(2)影响周期无限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量的计量

年海洋生态损失Vl的计量方法与模型见本书5.4部分。(www.chuimin.cn)

7.3.3.2 对海洋生态资源发展机会成本补偿量的计量

当海洋生态保护项目使相关利益方失去继续利用原资源条件发展生产获取收益的机会时,应对其机会成本损失进行补偿,在计量补偿量2M时,应考虑其在剩余的海洋资源使用年限k年内的总收益,因此,需要考虑每年所产生的收益E的现值之和,具体模型如下:

7.3.3.3 对海洋生态保护投入补偿量的计量

海洋生态保护投入的补偿量应弥补保护者的总投入,因此计量时需要考虑投入期的因素。假设每年的投入成本固定为C,保护者共投入了k年,并且折现率为r,那么计量海洋生态保护投入的补偿量3M时就要考虑第k年末的终值,可参考以下模型:

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与方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上,要通过政策将以海洋生态价值变化量的核算结果作为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的依据制度化。在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补偿还是市场补偿,都要以核算结果为基础,通过补偿主体和对象双方的博弈过程达成一致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