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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特征研究

【摘要】:6.1.2.4协调性海洋生态补偿应具有的一个主要性质是协调性,即通过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来协调在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环境利益关系。

海洋生态资源的特点以及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决定了海洋生态补偿具有以下特征。

6.1.2.1 利益驱动性

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由于海洋生态破坏具有外部不经济性而海洋生态保护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特征,出于经济理性,海洋开发主体缺乏进行生态保护或减少生态破坏的动机。因此,需要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来使外部收益或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采取经济手段来驱使海洋生态资源的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资源时能够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其决策中,从而激励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行为,约束对海洋生态的破坏行为。

6.1.2.2 激励性

在当前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生态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补偿还应具有激励性的特征。要通过加大补偿力度来激励对海洋生态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行为,因为海洋生态系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这一支撑系统目前已遭到严重破坏,在很多方面已接近崩溃的临界值,所以进行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已经是国家、社会和整个人类所面临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使命和任务。(www.chuimin.cn)

6.1.2.3 法定性

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健全的基础之上,海洋生态补偿具有法定性的特征。因此,为了真正做到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应尽快在客观、全面评估海洋生态资源价值的基础上,制定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法定收费标准,从而可以保护国家作为海洋生态资源所有者的法定受偿权。此外,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各利益相关者在海洋生态补偿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和依据、补偿方式与手段的选择以及补偿的法律程序等。只有海洋生态补偿具有法定性,海洋生态补偿才能顺利实施。

6.1.2.4 协调性

海洋生态补偿应具有的一个主要性质是协调性,即通过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来协调在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环境利益关系。只有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各方面的环境利益关系真正实现协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所面临的严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