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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摘要】:只有所涉及的利益损失都通过补偿支付达到平衡,才能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尽管目前由于缺乏对海洋生态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的法定标准导致所征收费用的标准偏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种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但渔业资源费和海域使用金都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范畴。

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非常丰富,从不同的学科领域与研究角度出发,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探讨海洋生态补偿的涵义必须先要明确研究出发的角度。本书研究出发的角度是为了给各级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理论与方法建议,所以对于海洋生态补偿涵义的分析将从环境政策体系的角度出发。从这一角度出发,海洋生态补偿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为了克服在海洋生态资源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经济手段。所谓海洋生态补偿,即指海洋使用人或受益人在合法利用海洋生态资源过程中,对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为保护海洋生态资源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其目的是支持与鼓励保护海洋生态资源的行为。

相关开发主体对海洋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会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导致海洋生态价值的损失,因此,必须要赔偿海洋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国家的损失。此外,对海洋生态资源的破坏或利用而导致其他方付出代价,也必须要弥补对方的损失。只有所涉及的利益损失都通过补偿支付达到平衡,才能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海洋生态补偿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开发和利用海洋生态资源所征收的费用。一切与海洋有关的开发和利用活动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所具有的收益性、稀缺性和权属性的资产属性决定了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地使用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例如,渔民的捕捞活动就是在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食品供给服务,因此,根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家向渔民征收渔业资源费。在采取围填海方式使用海域进行海洋经济活动时,被占海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将被损害导致退化或丧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有权向用海行为主体征收海域使用金。尽管目前由于缺乏对海洋生态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的法定标准导致所征收费用的标准偏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种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但渔业资源费和海域使用金都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范畴。(www.chuimin.cn)

第二,对造成海洋生态破坏的行为征收的费用。在海洋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人类的某些活动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遭到损害,出现海洋生态损失,因此,相关行为主体也应赔偿损失。例如,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为了控制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建立了相关的排污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从实施情况来看,由于海洋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偏低,这一制度的控制力度不够,所起到的限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作用有限。尽管如此,海洋排污费也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一种。

第三,使用海洋生态资源的发展机会成本的补偿费用。某些情况下,在对海洋生态资源进行开发或保护时,会使海洋生态资源的原利用者丧失发展机会,这时也需要对其发展机会成本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国家实施渔民转船转业项目,渔民从捕捞业退出后就丧失了继续利用海洋生态系统的食品供给服务进行发展的机会,所丧失的发展机会实质是一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因此要给予补偿,只有通过经济或其他方式来弥补渔民的损失才能鼓励其转向其他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