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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经济行为分析研究+还追求场景真实和操作可行性

【摘要】:在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中,由于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各开发主体采取一些不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资源,导致了海洋生态损失。下面对存在于各群体之间以及内部的相关经济行为进行分析。

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中,由于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各开发主体采取一些不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资源,导致了海洋生态损失。下面对存在于各群体之间以及内部的相关经济行为进行分析。

5.3.2.1 博弈行为

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渔民、海洋资源开发企业以及政府都有各自的利益出发点。由于海洋资源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所以开发主体各自的利益不仅取决于他们自己的策略选择,而且取决于政府和其他开发主体的相关策略选择。如果各个开发主体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中都能够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共同进行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那么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就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利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各个开发主体都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而不会考虑其他方的利益。因此,在渔民和海洋资源开发企业这两个群体内部的各个开发主体之间存在着博弈的行为。

以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为例分析。假设在同一海域有X、Y两家企业从事海水养殖,这两家企业的养殖生产活动都会对这一海域的海水造成污染,海水被污染后会使双方的海产品价值下降。下面用“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来分析这两家企业是否采取措施治理污染。

假定X、Y两家企业采取净化海水措施的成本都是12,不采取措施的成本为0;如果X、Y两家企业都不采取处理措施,那么每家企业的海产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6;如果一家采取措施净化海水而另一家不处理,那么两家企业的海产品的价值都为14;如果两家企业都采取措施,每家企业的海产品的价值均为20。假设企业的净收益为其海产品价值与处理海水污染的成本之差。因此,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X、Y都不处理,则各家的净收益为6−0 = 6;

第二种情况,X、Y都处理,则各家的净收益为20−12 = 8;

第三种情况,一家处理一家不处理,则处理一家的净收益为14−12 = 2,不处理一家的净收益为14−0 = 14。

很明显,X、Y两家企业之间的博弈具有“囚徒困境”的结构。无论X企业是否采取净化措施来处理海水污染,Y企业都会只考虑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选择不处理。同样对于X企业也是如此。因此,在单次博弈中,如果双方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治理海水污染,最终是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最终的纳什均衡却是双方都不采取处理措施(见表5−1)。

表5−1 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博弈的报酬矩阵

由以上分析可见,由于各海洋开发主体都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采取合作的方式,导致对海洋生态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最优,从而造成海洋生态损失。为了尽量减少和消除海洋生态损失的发生,就必须由政府这一海洋资源的管理者采取必要的经济、法律、行政措施和手段来改变原来博弈的支付向量,从而摆脱“囚徒困境”以实现合作。假定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对不处理污染的企业罚款10个单位,报酬矩阵见表5−2。

表5−2 受规制的海洋环境治理博弈的报酬矩阵

由于不采取措施治理海水污染就要被罚款10个单位,所以X、Y这两家企业只有选择相互合作,采取治理措施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这时博弈的纳什均衡就会变为X、Y均采取处理措施。

由此可见,在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作为海洋资源的管理者,政府必须对海洋资源开发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海洋生态损失的发生。(www.chuimin.cn)

5.3.2.2 “搭便车“行为

由于许多海洋生态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缺乏具体化、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因而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不支付费用就可以消费,并且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所以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着“搭便车”行为。所谓“搭便车”行为是指各海洋开发主体总是希望自己在不支出或少支出的情况下就可以享受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由于各海洋开发主体无需付费或仅需支付很低的费用就可以消费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海洋生态资源(简称海洋公共物品),在需求定律的作用下,只要消费某种海洋公共物品的边际效用大于零,海洋开发主体就会无限扩大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利用。海洋公共物品的外部经济性使其市场供应的私人收益无法得到全部实现,造成私人市场提供海洋公共物品的驱动力不足,结果导致海洋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开发主体都希望别人减少负的外部性并承担支出,最终都不会去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态资源的过度利用也就在所难免。

为了解决在海洋生态资源利用中的搭便车问题,客观上要求对海洋公共物品的成本实行强制性支付,而只有政府拥有强制权力来实施这种强制性支付的手段,即税收手段。政府作为海洋生态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理人应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资源的相关税收政策

5.3.2.3 寻租行为

政府对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干预会诱发开发主体的寻租行为,由于政府对某些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制定和实施一些管理规定,如颁发许可证、配额、批文等,可能会为寻租行为创造条件。因为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人为地制造出海洋资源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就会产生潜在的租金。[1]由于潜在租金的存在,必然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所谓寻租行为是指凭借政府部门所进行的通过获取垄断地位而赚取超常利润的活动。

海洋资源开发主体中也存在着寻租行为。海洋资源的管理者手中掌握着海洋资源的使用权,因此,管理者有权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来限定开发海洋资源的人数及资源的使用量,他对这种权力处于垄断地位,这种权利本身可被视为一种稀缺的、排他性资产,这一资产带来的垄断利润正是租金。对海洋开发主体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使用海洋资源的权利以牟取更多的财富,就会采取各种寻租行为,通过游说和贿赂有关部门的人员来取得经济租。但是寻租行为的典型特点是外部不经济,即寻租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而且寻租的社会成本往往是潜在的、长远的,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福利水平损失远高于寻租者的收益。

寻租活动的真实成本可以用政府在某一特定市场上赋予垄断权的情况来说明。在图5−1中,供给曲线是完全弹性的,代表竞争市场的长期条件。在没有赋予垄断权的情况下,或者说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产量为Q*,销售价格为P*,因为此时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即P* = MC = AC。可是,当政府赋予垄断权时,利润最大化的垄断者为了增加利润,就会将均衡点确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而不是等于行业的价格P*)处,即MC = MR的E点,把产量限制在Q′,价格提高到P′,每单位的垄断利润是P′−P*。不难看出,垄断造成的消费者剩余损失等于矩形B的面积加上三角形A的面积。垄断者取得的垄断利润等于每单位的垄断利润(P′−P*)乘以出售的数量Q′,即矩形B的面积。可是,这种生产者剩余的增加(B的面积)并不能抵补消费者剩余的损失(A + B的面积),这正是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所以,寻租者虽然会获取一定的租金,但全社会却遭受效率和福利水平的损失。

图5−1 寻租的成本

综上,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中,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各海洋开发主体采取上述利己的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会对海洋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产生负面的影响,造成对一些海洋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忽视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建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所带来的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破坏问题,必须进行海洋生态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来激励海洋开发主体进行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抑制海洋开发主体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和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