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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补偿问题分析

【摘要】:目前,生态补偿在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还很有限,还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只是在某些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实施了一些补偿工作,并且补偿工作大多是局限在渔业资源管理领域。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性质。然而,海洋经济活动的发展却是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的。

目前,生态补偿在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中的应用还很有限,还未建立起完善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只是在某些领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实施了一些补偿工作,并且补偿工作大多是局限在渔业资源管理领域。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采取人工增殖渔业资源的措施,先后在渤海、黄海等海域实施鱼类、虾类等的生产性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且《渔业法》规定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为了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我国沿海各省纷纷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对渔业生境进行补偿,2001年广东省投资8亿元建设100座人工鱼礁,山东省也决定每年财政提供支持资金1 500万元建设6大人工鱼礁项目等。21世纪初,为了支持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实施渔船报废制度并对渔民予以补助,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对海洋捕捞渔民的补贴标准和资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一些沿海省市还出台了补偿政策,对退渔还湿的渔民,按渔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在一定意义上属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性质。

近年来,人口增长和消费需求增加的压力使我国海洋经济活动的强度大幅增加,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活动方式越来越丰富,除了传统的海水养殖、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滨海旅游之外,还转向海洋油气开发、海洋工程建设开发等更深层次的用海方式。然而,海洋经济活动的发展却是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由于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未采纳生态系统方法,使得政府在进行海洋资源管理决策时不能综合考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而仅仅是针对单个物种或单一问题进行分散管理,因此,在其他海洋资源管理领域中,生态补偿几乎是空白。(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