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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加拿大的案例

【摘要】:加拿大是最早通过立法建立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国家,其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机制之一。

加拿大是最早通过立法建立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国家,其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是目前比较完善的机制之一。其主要经验有以下几方面。

3.2.3.1 通过立法为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

1971年,鉴于溢油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污染,加拿大政府对其《航运法》进行了修改,在其中增加了有关溢油责任的篇章。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船舶所有人的溢油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建立了海上油污赔偿基金以补偿超出船方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损失,为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3.2.3.2 油污损害补偿更为全面(www.chuimin.cn)

根据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实施的经验,加拿大政府又进一步修改《航运法》,扩大了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使油污损害补偿更为全面和充分。新修改的《航运法》设立了船舶油污基金(the Ship−source Oil Pollution Fund,SOPF),与原海上油污赔偿基金相比,SOPF增加了国际油污基金未涵盖的方面,并且作为第一支付手段在未获得国际油污基金补偿之前向私人索赔者支付补偿金,这使得油污损害补偿更加全面和完整。

3.2.3.3 实行国际机制与国内机制一体化的补偿机制

加拿大是《1969年CLC公约》和《1971年IOPC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溢油事故的受损方可以通过国际补偿机制来获得补偿,但为了补充国际油污基金不能涵盖的方面,加拿大以SOPF来弥补国际油污基金的不足,这种补充作用包括:向私人受损方垫付国际油污基金应支付的补偿金;在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补偿限额的基础之上追加最高限额为1亿加元的补充赔偿;补偿船方无力支付或超出其责任限额的部分;支付加拿大领海以外的属于加拿大捕鱼区所发生的损害;支付除油轮以外其他船舶的赔偿;对于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溢油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SOPF负责收取和管理国内油污基金,统一向国际油污基金交纳摊款。发生船舶溢油事故以后,SOPF先行垫付清污费用和部分补偿款,尽可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同时,尽快地弥补受损者。之后,SOPF再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统一向赔偿责任人或国际油污基金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