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美国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美国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的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赔偿范围在美国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实施过程中,《OPA1990》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更加重视。美国国家油污基金中心作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溢油事故发生后组织和协调污染损失的补偿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的损害。

美国的生态补偿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早期的生态补偿集中于特大洪灾、严重的沙尘暴和保护性退耕等方面,这给海洋生态补偿实践带来了相应的启发与借鉴。与此同时,由于美国又是个海洋大国,拥有世界第一的海域面积和22 680千米的海岸线,由于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因此,近年来,美国制定了完善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并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实践。

3.2.2.1 美国的相关立法及规定

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层面表明美国的环境法路径开始从治理为主转向预防为主,同时为美国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法提供了基本法层面的指引。与此同时,1969年的《国家环境保护策略法案》也明确地将“海岸与海域自然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进而纳入整个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之中。《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不仅就“全面协调的国家海洋规划的制定”提出要求,同时还设置了国家海洋资源和工程委员会(斯特拉顿委员会),对重大海洋活动负责,制定有关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国家规划与管理规定。美国的200海里渔业保护区以及《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d Species Act,ESA),《海洋哺乳类动物保护法案》等,则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层面做出法律规定,从而可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健康。

在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执法方面,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负有预测、监察、分析海洋环境的职责,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家海洋事务、开展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执法。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主管美国渔业行政事务,《渔业保护和管理法》则赋予执法机构以充分的权力,可扣留违规渔具、逮捕违法人员,抗拒阻挠者构成犯罪。与此同时,美国还制定了一整套本国的防止海洋污染法规,诸如《海洋倾倒法》、《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法案》、《环境保护署关于海洋倾废的规则》、《船舶污水禁排条例》、《联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预法》、《外部大陆架地带法》(1978年修正案)、《深水港口法》、《防止船舶污染法》、《溢油责任信托基金》和《1990年油污法》(《OPA1990》)等法律法规,防治海洋倾废,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其中《1990年油污法》最为典型。

3.2.2.2 美国《1990年油污法》

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加之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因此美国没有通过加入CLC公约和IOPC公约形成溢油污染损害的国际补偿机制,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建立了更为严格的国内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溢油事故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设立了10亿美元的油污基金并且对基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的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

(1)赔偿责任

《OPA1990》对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赔偿限额及免责条件的规定要比国际机制严格得多。

根据《OPA1990》的规定,溢油污染发生以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仅包括船舶所有人,而且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和第三人,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光船承租人或经营人有防止和减少油污损害的能力和机会。所造成的损害应首先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因此,《OPA1990》首先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限额,相比国际机制的规定,《OPA1990》规定的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要更高。除此之外,《OPA1990》还规定了油污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并且为了保证责任者具有承担其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强制要求进入美国海域的油轮必须投保一定金额的油污保险。关于免责条件,《OPA1990》虽然规定了若干可供责任主体援引的免责事项,但对于责任主体来说这些条件几乎不可能满足。

总体而言,《OPA1990》所确定的是一种近乎绝对性质的严格责任。《OPA1990》关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立法者的基本意图:一方面,优先保护溢油污染受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施加给有关责任方更多的义务来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促使责任方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以阻止或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

(2)赔偿范围(www.chuimin.cn)

在美国海洋溢油损害补偿机制的实施过程中,《OPA1990》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更加重视。由于海洋溢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很难进行量化,美国商业部的国家海洋与空间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NOAA)专门制定了量化环境损失的导则,详细说明了对环境损失的评估、量化技术及修复环境的方法,并根据溢油污染规模建立不同的评估模式。按照这一导则的规定,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不但包括使用价值的丧失,而且还包括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的丧失,同时NOAA导则还规定可以采用包括条件评估法在内的任何合适的评估技术来评估环境损失。

(3)美国国家油污基金

为了在污染损害超过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时为各受害方提供足够的补偿,《OPA1990》规定设立10亿美元的国家油污基金,由国家油污中心负责管理。

《OPA1990》详细规定了油污基金的来源和用途。油污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对采用水上运输方式运输和进口石油的企业征收石油税,此外还包括基金的利息收入、追回的清污费、对油污损害责任方的罚款、政府拨款、政府借款及其他准备基金。油污基金分为紧急基金和主要基金。紧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清污费用,如收集和清除水域和海岸中的污油的费用、处理回收污油的费用及相关支出。主要基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的评估费用及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的费用;②根据国家应急计划所发生的无法补偿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费用;③联邦管理运作的工作费用和人员费用;④油污应急的研究与科研开发费用。

美国国家油污基金中心作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溢油事故发生后组织和协调污染损失的补偿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溢油的损害。该基金中心的最高领导是总监长,副总监长及技术协调部和外事部直接受总监长的领导,行政管理部、案件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法律部、政策协调部和船舶证书部受副总监长的领导,具体组织结构见图3−1。

图3−1 美国国家油污资金中心组织机构图

资料来源:宋家慧.美国《1990年油污法》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概述.交通环保,1999(6):23.

国家油污基金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为清除油污提供资金援助;评估油污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损害;补偿因油污而造成的损失;向油污责任方追缴损害赔偿费及清污费;颁发油污财务责任证书。国家油污基金中心还建立了应急反应机制,一旦发生溢油事故以后,将立即派遣包括法官、索赔专家、财务顾问、保赔专家、政策协调官员和事故处理官员在内的事故处理小组前往事故现场开展补偿工作。采取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将颁发船舶油污财务责任证书、事故处理、清除油污、索赔和理赔有机地组织起来从而能够更好地实施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