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及其外部性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及其外部性

【摘要】:2.3.1.3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科斯从产权效率和安排这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以解决市场失灵。

外部性是指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有利的外部性,即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和成本;负外部性是指有害的外部性,即某个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负外部性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负外部性也叫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的典型例证是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噪音公害等现象。比如,化工、炼油等一些污染严重的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会给社会环境和其他人造成污染和损害,但是如果污染物的排放者并未为此付出任何代价和成本,而受害者也并未得到应有的赔偿,那么就会出现外部不经济的问题。这说明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条件下,竞争性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并不能自发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市场失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不同的政策主张,如政府干预、制度安排、产权界定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庇古的修正性税政策主张、斯蒂格勒的管制政策主张和科斯定理。

2.3.1.1 庇古的修正性税政策主张

庇古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的角度出发,利用经济手段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他提出了著名的修正税,即税收—津贴办法:一方面,按照一定的比例向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行动方征税,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产量调整到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的状态从而限制其生产;另一方面,给予外部经济的生产者以相当于外部经济价值的补贴,从而鼓励其扩大生产直至对社会最有效的水平。另外,计算外部不经济的基准水平,然后根据外部不经济的消除量给予行动方补贴。通过政府干预,实施这些政策方法可以有效地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弊端。

2.3.1.2 斯蒂格勒的管制政策主张

斯蒂格勒认为,政府应该采取行政措施来进行管制和指导,其中一条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规定外部不经济的允许数量。例如,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www.chuimin.cn)

2.3.1.3 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科斯从产权效率和安排这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以解决市场失灵。科斯认为,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并且对产权进行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交易各方通过协商交易的途径和方式可以使经济活动中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达到一致,从而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

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或建设保护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生态环境资源的配置很难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所以,必须要设计一种机制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调整生态产品的边际私人成本或边际私人收益,使之与边际社会成本和边际社会收益相一致,从而内化外部成本或效益,这一机制即为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方式主要归纳为两种:一是庇古手段,即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矫正外部性,补贴正的外部影响、处罚负的外部影响,从而使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二是科斯手段,即通过明晰产权、依靠市场力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外部不经济性现象,主要因为海洋资源中很多资源(包括沿海水域、珊瑚礁、红树林、滩涂湿地、迁徙的鸟类、洄游的鱼类等)属于公共物品,这些资源不为任何特定的个人所有,却能为任何人享用,它们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某一用户对这些海洋资源的利用不能阻止其他任何用户免费使用该种资源。例如,单个养殖户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在海岸带地区开辟大量的人工鱼塘或虾塘,这样就会造成浅海水域、红树林和其他生物被占用,引起其他海洋物种再生能力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这会给海洋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带来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