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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场地污染土与地下水土工处置技术标准:监测项目确定因素

【摘要】:5.5.2监测项目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形式与等级、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保护等级、污染物分布、回填要求以及周边敏感目标分布等因素确定。

5.5.1 支护、开挖及回填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

1 支护体系安全监测。

2 周边建(构)筑物等保护对象监测。

3 污染土清挖效果的监测。

4 开挖过程废水、废气的监测。

5 回填材料环境标的监测。

6 周围敏感目标的监测。

5.5.2 监测项目应根据支护结构的形式与等级、周边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保护等级、污染物分布、回填要求以及周边敏感目标分布等因素确定。

5.5.3 支护体系与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及《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08-2001的相关要求。(www.chuimin.cn)

5.5.4 支护、开挖及回填施工过程中废水、废气和废渣的监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5.5.5 污染土清挖效果的监测点布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及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放坡形式时,应在开挖区域的侧壁和坑底布置监测点。

2 当采用板式支护形式时,应在坑底布置监测点。

3 当监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5.5.6 回填材料应按每500m3采集1组样品进行污染因子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方可使用。

5.5.7 当回填有压实要求时,回填过程的监测应结合场地后期利用情况,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压实度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