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污染土开挖规范:分层厚度不可超1.0m

污染土开挖规范:分层厚度不可超1.0m

【摘要】:5.3.4污染土开挖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0m,开挖过程中临时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并应随挖随覆盖。

5.3.1 开挖前应根据场地勘察报告现场核实浅部杂填土分布及成分,对于粒径超过50mm的混凝土块和砖块、浜底淤泥等应单独开挖和分选。

5.3.2 应根据污染物种类与分布特征、修复方法与工艺,对待开挖污染土进行空间分块并编号;应根据污染土分块编号按照分层、分段、分块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

5.3.3 污染土单日开挖量应根据场地条件、暂存地存储量以及单日处置量等因素确定。

5.3.4 污染土开挖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0m,开挖过程中临时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1.5,并应随挖随覆盖。

5.3.5 支护结构有内支撑时,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施加预应力后,方可进行下层土开挖。混凝土支撑应在支撑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进行下层土开挖。

2 开挖和转运机械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或作业,当机械通过支撑时,应采取措施确保支撑安全。

5.3.6 当场地的规模大且涉及不同类型污染物时,宜对挖土和转运设备进行分组;如同组设备在不同污染类型或污染程度的区块交叉使用时,应提前进行清洗。(www.chuimin.cn)

5.3.7 采用场地内异位修复模式时,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敏感目标、修复方法、修复工程量、修复工期等因素确定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地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地点距离开挖边线不宜小于开挖深度的5倍。

2 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区域应采取隔离及防渗措施。

3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区域应设置集气装置,防止处置过程中气体逸散引起二次污染。

4 污染土暂存和处置地点堆放的竖向荷载应小于堆放区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且堆放高度不宜超过4.0m,或进行地基加固满足堆放要求。

5.3.8 场地内污染土转运路线宜进行地基加固和表面硬化处理,必要时设专用转运路线,转运路线两侧宜设置具有防渗措施的排水沟和集水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