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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的防腐措施和二次污染防治

【摘要】:5.2.8当场地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时,宜对支护结构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2.1 污染场地开挖支护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规定。

5.2.2 污染场地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支护结构上的土、水压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受污染影响有显著差异时,应采用分区统计的相关指标。

2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根据支护结构与土体的位移情况确定土压力计算模式。

3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压力,应根据开挖回填过程中支护结构外侧地下水位计算。

5.2.3 当开挖易引起污染物迁移,或开挖引起的地下水位变化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支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水性能;临近地表水时,应对支护结构的防渗性能进行加强。

5.2.4 当采用放坡方式时,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2018第6.2.1条进行边坡整体稳定性的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深度不宜大于7.0m,挖深超过4.0m应分级放坡;放坡坡比宜为1∶1.5~1∶2.0,平台宽度不宜小于3.0m。

2 淤泥质土层中放坡坡比宜为1∶2.0~1∶2.5,厚层填土或暗浜范围放坡坡比宜不大于1∶3.0。

3 当开挖边坡位于淤泥、暗浜、暗塘等极软弱土层时,应采取放缓边坡或其他加固措施。

5.2.5 放坡开挖坡顶应设置排水沟,坡面应采取护坡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顶排水沟应贯通,并根据场地条件间隔布置集水井;排水沟及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构造措施;排水沟与坡边距离不宜小于0.5m。

2 宜采用坡面铺设土工织物或钢丝网喷射混凝土等护坡措施。

3 护坡面层宜扩展至坡顶,且宽度不宜小于1.0m,并与排水沟相连。

5.2.6 放坡开挖坡顶宜设置护坡降水井点,当有止水帷幕时,井点应设置在止水帷幕内侧。

5.2.7 当污染土开挖深度较大或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放坡时,宜采用板式支护结构,并符合下列要求:(www.chuimin.cn)

1 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 08-61的相关要求进行验算。

2 宜优先选用无内支撑的板式支护体系。

3 宜采用组合型钢、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可回收的支护结构。

4 当采用灌注桩支护结构时,宜采用长螺旋或全套管干取土成孔工艺。

5.2.8 当场地污染物具有腐蚀性时,宜对支护结构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5.2.9 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时,支护结构应布置在污染区域以外,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开挖沟槽,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置换土、泥浆的处置并及时清运。

5.2.10 支撑体系宜选取可回收的钢支撑及组合型钢立柱;回填过程中当支护结构满足安全时宜及时进行回收。

5.2.11 当板式支护结构设置内支撑且对回填有压实要求时,应根据支撑设置情况及回填进度选用合适的压实机械,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立柱。

5.2.12 疏干降水及明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开挖深度大于3.0m时宜进行疏干降水,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0.5m~1.0m方可进行开挖。

2 疏干降水宜采用轻型井点或管井,降水井深度应根据污染土和水的分布确定。

3 降水井宜选用干取土成孔工艺,施工过程中应对污染土和清洁土进行分离,并分别处置。

4 井点管或井管宜选用防腐性能好的聚氯乙烯(PVC)管或聚乙烯(PE)管,当选用钢管时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防腐及二次污染的防控措施。

5 降水井管的设计除满足降水要求外,尚宜满足井管拔除的要求。

6 开挖区底部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和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并随污染土开挖过程适时调整;污染地下水应及时排至污水处置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