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这些传播事件未能被当时或事后的研究者重视。为了深入研究网络传播的信息涌现现象,我们将网络传播置于历时的维度,考察几个典型的具备信息涌现现象特征的样本。事件的迅速恶化引起了乾隆皇帝的高度重视,急令各地政府严格控制社会舆论并加紧对造谣者的抓捕。这一谣言称得上是当代中国最大的谣言之一,有百余人因此丧命,上千人被捕。在江苏省,谣言波及苏北35个县、市,历时6个月才基本平息。......
2023-11-08
网络,网络传播以及长久以来的传播一直就未曾脱离信息权利这个论域,尤其是网络兴起以来,诸多网络、网络传播现象的缘由与诠释使得许多悠久的话题重新获得了生机并继续深入地谈论。信息及信息权利是一个涉及广泛的论域,从社会的维度、伦理的维度、传播的维度都可以进入,在更加直接与现实的层面,我们从互动的维度讨论信息及信息权利的问题是更加逼近网络传播本体的进路,亦是厘清并诠释许多纠缠不休的问题的进路。
关于权利,康德曾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这也即意味着,作为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或范畴,“权利”其实很难被准确界定。纵观西方关于权利的讨论,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对权利的定义实际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伦理角度的界定,一类是实证角度的界定。伦理角度的界定把权利看作人们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应享有的、主要是精神方面的所指;实证角度的界定则把权利看作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关系。也正是循着这样的界定,先贤们对权利的研究,也多围绕两条路径展开,一条从哲学的伦理角度倡导和论证权利,一条从法律规范角度创设和诠释权利。若简要综合这些取向对权利界定的一些共识,我们便可认为,权利乃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进而言之,在较为完整的意义上,权利的内涵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而且,权利也总是以特定时空中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其二,权利内在地包含了权能和利益两个方面。其中,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利益则是权能可现实的结果。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具备为前提。
信息,作为与物质和能量相提并论的一种客观存在,本身并不成其为一种权利。“信息”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利,首先便与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息息相关,与信息的传播过程及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紧密关联。
关于传播权利,迄今较为权威的对传播权利的内涵界定始见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宣言第19条指出:人人都有提出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使主张不受干涉,以及不受国界限制经由任何媒体寻求、接受及传播消息及思想的自由。透过这一陈述,我们不难发现,人权视阈中的传播权利至少包括了3类权利:一是言论自由权。这是基本人权,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工具,其价值不在于权利的主体之意见是否能够促进意见的自由市场,也不在于一个人的言论是否能够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运作。因为从市场或政治的角度考察言论自由,容易流于功利而难彰显其本质,且经常有违言论自由就是一种不可让渡的权利之本意。二是媒介利用权。也即人人均有通过媒体接受信息以认识环境、传递信息以互动于周围的自由。三是跨国传播权。只要是人,就应该拥有通过再现其主张与意见的媒体,或自己就能对包括非属本国国籍的任何人行使自由地采访、传递与接收消息及思想的权利。
与之相应,妨碍人们传播权利伸张和实现的原因则可大致归为以下4个方面:其一,它可能与其他人权发生冲突,如对言论自由权的不当强调,容易引发诽谤、保护名誉、隐私权,等等争议。此时,传播权利无法实现不能说是人权受到了贬抑,而应当理解为不同基本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因此必须相互尊重,各自求取适当的范围——而这也正是与传播权利相对应的传播义务的必然之义。其二,主导社会个体和群体传播权利的运行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不当,抑或相关机构偶有消极和不作为之行为;此外,相关公共部门在解释及执行有关公共、政府与国家安全、妨害治安、维护公共健康、公序良俗、性与暴力之限制之时,也难免与相关社会个体和群体的传播权利发生冲突。其三,媒体作为社会利益集团之利益权衡不当。如媒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恶意炒作、炮制假新闻,等等都容易使社会个体和群体的传播权利受到某些伤害。其四,社会个体或群体缺乏必要的传播资源,如作为传播工具之构成的设施设备,作为传播能力构成的专业知识、思想观念,等等的缺乏,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们传播权利的顺利实现。
立足传播学,从人类社会传播发展的漫长历程来看,作为传播主体的社会个体和群体的传播权利,虽然与人的其他诸多社会权利一样共同伴生于人类社会本身,但其对人们的重要性却有一个历史的显现过程。客观地说,以信息的获取、表达、利用为核心要义的传播权,有且只有在信息本身成为传播主体重要的社会资源并紧密关联于其日常化的社会生活之时,才可能凸显为人的基本权利。换言之,传播权利在人和人类社会的权利体系中结构性位置的上升,必须以信息对人的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的历史凸显为首要前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传播权利其实也就是信息权利。只不过,由于“传播”在其语义向度上多少有些缺乏必要的多向性,所以其可能涵盖的权利外延兴许不如“信息”那么广泛。这也就是说,在外延层面,信息权利的涵盖面比传播权利应该要更广一些。如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似乎就更适合在信息权利的范畴中审视。网络,在广泛的领域里使得信息从传播内容之处更加凸显出来,传播本身亦因为传播主体的自主多样以及信息海量、快速流动而逐渐失去大众传播时代的强悍与荣光。这,也正是我们在此不言传播权利,而言信息权利的关键所在。
作为人们认识世界的产物,信息其实也是人们进一步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中介。从古至今,人类的生存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就是对信息的搜集、判断、决策的过程;而人类社会的前进过程也是一个比拼信息处理能力的过程。单从人和人类社会与信息的关系上看,可以说,获取全面而综合的信息,乃是人和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因为信息越全面、真实,我们也就越可能作出更为恰当的判断和决策。所以,在本质上,人和人类社会需要随时、随地、随意地获得、储存或传递信息。不过,由于人类对信息的把握和认知是一个认知、求证、确认、决策、再认知的螺旋上升的循环过程,且不同的人对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信息有不同的接受需求和接受敏感,所以,为了判断或印证自己对信息的把握和彰显信息个性,人与生俱来便具有自主生产、加工和传播信息的欲望。言及于此,我们便不难发现,其实,人和人类社会围绕信息而展开的所有行动,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关联于一个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作为信息完成其社会运行之必须的“互动”。
没有互动、没有充分的互动,人和人类社会的信息流通是不可能的。也许正是导源于此,人类历史上才会出现这样的景象:谁能在信息的生产、存储和传送中占据互动的优势地位,谁就拥有影响他人和社会运行的权力;谁能迅速掌握新的传播媒介并运用于信息传播之中,谁就能在社会中获得互动的优势地位,进而拥有影响社会运行及社会变迁的权力。大众传播,由于媒介技术的制约造就了单向不对称的传播机制,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始终是点对多点的单向信息流动,当其放置于历史之中,恰好与社会集中管理的国家概念相契合。于是,信息垄断性传播的大众传播格局得以形成,传播者以权威或者国家代言人的面貌肆意出现在大众眼前,媒介技术则让信息权利的不平等成为了社会的常态。在此,建基于具有互动优势基础上的权力,其实是对其他处于互动弱势状态的大众互动权利的有意无意地占有或剥夺。从信息的社会运行层面上看,互动乃是人的信息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也正因为如此,管理和控制社会个体和群体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互动,自然就成为巨大的社会权力,以至于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社会群体都不得不依靠它实现自己的意志和目的。
一直以来,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统治者无不把管理和控制社会个体和群体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互动视为自己的垄断权力。正是借助对互动这一信息传播权利之一种的管理和控制,统治者可以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方式放大到社会中去。与之相应,其反对者们也会通过对互动权的争取,尽力破坏统治者的政治理念和社会思想基础,同时把自己的理念和理想传播给社会大众,从而营造出有利于自己生存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基础。
部落时代,由于认识和征服世界的能力有限,如何对自然现象作出合理解释,进而指导人们更好地应对可能存在的威胁,协调个体、群体与自然之间的平衡,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部落内的大事。因此,部落中那些能通过占卜、巫术等与神鬼相互动而获得解释天文现象、自然变化等足以指导整个部落的生产与生活信息的人,也就具有不可置否的权力;也正是出于对这一权力地位永久性稳固的考虑,“绝地天通”才成为统治者褫夺老百姓与“天”互动的信息权利的不二法门。
在以口语为主要传播方式的时代,那些掌握语言技巧的人就成为当然的互动优胜者,进而管理和控制着社会信息的生产和流通。于是,智者的智慧通过口耳相传的互动实现其社会传播;于是,必须依靠互动才能获取和把握的、表现为知识和技巧的信息,只能在诸如广场、学院等特定的场合传播。于是,多数人的信息权利“被”代表,而代表这一权利的群体,便靠着垄断与“天”的互动而形成特殊的权力阶层。
当文字作为主要的信息承载形式之后,掌握文字及其相关技术的群体也就在社会信息传播活动中占据了互动的优势地位,进而垄断了社会信息的生产、解释和传播。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社会化应用,文字信息的传播历史性地突破了时空制约,而一直居于信息互动之优势地位的社会权力阶层也因此渐势步入这一优势的漫长衰退期。在欧洲大陆,手抄羊皮纸造就了僧侣和贵族的特权,以及知识和宗教的垄断。中世纪的欧洲,许多图书被铁链锁在教堂里不能移动,以此体现特定阶层对他人信息传播权利的控制。而在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术后仅仅半个世纪,欧洲的书籍总量便激增到了2000万册。这是在手抄羊皮纸时代无法想象的。13世纪以后,纸张迅速代替羊皮纸成为书籍最基本的原材料,继而活字印刷提高了书籍的生产能力,从而把书籍为基础的信息传播推向历史的高峰。在此背景下,用俗语写成的《圣经》广为传播,人人自主地与“上帝”进行互动的时代缓缓启幕。对此,施拉姆曾说:“15世纪印刷术发展的意义,并不限于把传播从漫长世纪的口头第一手传播移向大规模的书面第二手传播,更重要的是,将知识扩展到一小撮权贵之外。很快,印刷媒介成为政治及社会变革的工具。没有印刷媒介,欧洲和北美的革命就会难以想象…… 19世纪,大众传播进一步发展,越过了那些最有权势、能独享教育的上层人物,向广大民众提供知识和教育。政治民主、经济良机、公费教育、工业革命与大众传播共同结合起来,使几个大陆的人类生活及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40]阿特休尔也说:“正是印刷术的发明(而不是别的)使历史从中世纪发展到近代,这期间,能够阅读的大众日益增多导致了思想的广泛传播,思想的广泛传播又推动了哲学与科技的变革。这些变革最终推翻了教士和贵族的统治,从而产生了崭新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制度。”[41]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印刷技术这一基本的工具,才使得长期被特权阶层垄断的、以互动为核心的信息权利渐势回归民间大众,进而不断改变着人和人类社会的权力和权利结构。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广播、电影、电视次第登场。作为技术的媒介与作为媒介载体的信息,不断催生着新的互动形态,进而催迫着所有与信息传播紧密相关的社会的权力结构发生改变。也正是这样的改变,在改变社会权力结构的同时,也日益凸显了自身对个体和社会的重要性。而且,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凸显,是不断唤醒人和人类社会更多与之相伴的权利意识的凸显。而隐于这一凸显深处的原动力,就是人类对信息获取最本真的状态需要——随时、随地、自主。
相对于这样的需要,无论是印刷、广播,还是电影、电视,一句话,所有传统意义上的大众媒体显然也都无法满足。一则,在技术层面,这些媒介都是单向的,是高度缺乏互动性的。二则,在社会层面,这些媒介的基本运行都是以信息的不对称为潜在或显在规则的。也正是如此,“把关人”也就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制度化存在。而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存在,把关人的实质,也就是社会大众信息互动权利的制度性集中规约。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社会大众信息互动权利的剥夺,把关人的权力也就无根无由。虽然,这种“剥夺”有信息传播技术发展本身的因素,但由于技术在其社会层面并非想象的那么中性,诚如刘易斯·芒福德在其《技术与文明》一书中所说的那样:(www.chuimin.cn)
技术的进步从来都不会自动地应用于社会,它需要政治上的一些灵活的创新和适应。有些人不假思索地习惯于认为机器的改进是一个直接的文化和文明手段的角色,这就给机器提出了一个它无法回应的要求……不管技术是如何地依赖科学的客观过程,它没有像宇宙一样形成一个独立体系。它作为一个元素存在于人类文明之中,是否有前景取决于利用它的社会群体是否有希望。机器本身没有提出任何的要求和维持任何的承诺,是人类精神在提出要求和遵守诺言。[42]
这也就意味着,在历史和逻辑一致的漫长的时间之矢上,技术意义上的单向性与社会层面上的低互动性相匹配的大众媒介以及伴随而生的大众传播,既可谓媒介技术发展的必经阶段,也可谓人和人类社会的权力和权利在结构、要素等诸多意义上的历史选择。在这样的发展阶段,社会个体和群体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互动愿景只能作为梦境般的追求被悬置——谁也不是天然的“沉默的螺旋”,亦更不愿意随时随地保持“沉默”。
媒介技术本身的演化和人的信息传播愿景在某一个历史际遇上交汇,互联网应运而生。从其出现的那一天开始,互动、共享就成为其内在的结构逻辑。而随着自身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以及Web 2.0技术的全新应用,今天的互联网给予了这个世界超乎想象的互动和共享:不受媒介载体的限制,不受时空限制,你可以将触角延伸到网络世界的每一条信息和关于信息的回应,而你的阅读和回应也正是完美体现着网络互动与共享的结果;既能自由地接收资讯,又能自由地发放资讯——前所未有的、即时而多元的互动使人人都成为了传播的主体。
一如马克·波斯特在《第二媒介时代》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以媒介的制作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单向传播模式为第一媒介时代的基本特征,那么以网络为代表,以介入融合为模式,以无作者权威为特征的双向互动时代可称为第二媒介时代。在网络时代里,人们可以在牛顿意义的物理世界和数字化网络所形成的网络世界之间自由穿越。在网络空间里,个人可以在网上“冲浪”中自由地获取信息,也可以自由地发表评论,与他人进行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也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与人,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的“兼听权”才有了实现的可能。
从互动的角度看,所谓兼听权,其实也就是社会个体和群体通过不同传媒,尤其是立场、观点不同的传媒,听取彼此各不相同的信息和观点、并广泛参与这些观点互动的权利。传媒时代,真相不会喊叫自己的名字,真相只存在于传媒各自的言说之中;尤其在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上,一家之言决不是真相。公众要想知道某一事件的真相,只有尽可能多地了解、参与不同观点和立场的互动——真相是由一次次互动PK出来的、由一次次互动涌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时代,只有在广泛的互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知情权,进而实现其他一切与信息相关的权利才是可能的。在这一点上,厦门PX项目事件可谓一个典型。
2004年2月,投资108亿元、将为厦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PX(一种化工产品,别名叫二甲苯)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立项,2005年7 月,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发 改委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PX项目之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按计划,该项目将于2007年夏天 正式开工。
在此期间,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赵玉芬以“PX是高致癌物,对胎儿有极高的致畸率”为主要诉求,反对项目开工。随 即,网上关于PX的帖子总会成为热门。不久,部分帖子内容变成了手机短信,迅速在厦门市民中流传。在QQ和短信的号召下,厦门市民去 市政府“散步”,公开表达对PX项目的不满……
2007年12月11日,厦门市通过民众报名、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产生了100多名参与在12月13日、14日举行的“厦门环评座谈会”的民众代表。在这次由市政府、21名专家及百余名民众代表三方参加的会议上,有近90%的市民代表发表了反对在厦门投产PX项目的意见。此后,厦门市政府综合各方意见,决定将该PX项目迁往漳州古雷半岛。[43]
在此,权利和权力的博弈,在信息传播活动的互动过程中,得到了非常充分的体现。而这也意味着,广泛、多元的互动,不仅是切实保障社会个体和群体更为准确、更为全面、更为深刻地获取信息的关键,同时也是他们维护自身诸多社会权益的关键。
在这个全民传播、全民参与信息互动的时代,信息就如同一只“无形的手”,左右着社会诸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结构、解构与重构。信息及其传播活动总的互动,既是社会权力的来源,也是社会权利的核心。谁拥有信息,拥有信息的生产、传播、互动的控制权,谁就能获得主导某一话题乃至整个社会进程的权力。然而,因传播技术的发展,QQ、博客、微博、标示地理定位信息的GPS与谷歌地图……所有这些技术都使得个人对信息传播活动的参与已经并正在且还将获得更为强大的自我赋权。于是,人人都有摄像头,人人都有麦克风,信息互动权日趋平等,进而人们对权利平等的向往、追求与实践也必将浩浩荡荡、一往无前。
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历史性概念,权利的唤醒、赋予和实现都需要相应的历史条件。有鉴于此,人权也必然是一个与时而变的概念——也即人权是随着人们对“人”的理解而有“权”变的。在人是理性之动物的现代,人权也便意味着“享受”启蒙;只有当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而现实的人的时候,人权才具有真正的“人”的意义。所以,比较广义地看,我们可以说,人的社会权利,其实也就是人成为社会的人所应当和必然享有的权利。“社会”越进步,人的社会权利越丰富,而人的社会权利的实现也越具备外在的现实性。与此相应,人的社会权利的实现越完备,社会本身也越成熟和完备。换言之,社会和人的社会权利相互强化,相互因应。而信息传播,作为人之基本权利之一种,在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甚至经济资源。信息之于社会个体和群体的社会生存、社会发展、乃至社会再生产都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同时,作为一个复杂的层级体系,人的社会权利本身不仅有其历史延展性,而且还具有历史的动态性和总量递增性。而这也决定了社会的发展过程其实也是人的权利意识被不断唤醒和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因为社会发展始终是以人自身的发展——也即人的权利的渐次实现为目的的,而人的权利的渐次实现又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毕竟,权利既是需要“唤醒”的,更是需要工具的参与才能实现的。循此,作为社会权利的信息权利的被唤醒和实现均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历程之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运行于社会层面上的互动,总是在权力与权利的聚合中寻找平衡,所以,我们可以说,互动,实质上就是社会个体和群体信息权利的博弈、选择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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