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韦卓民全集第9卷:三大形式系统前逻辑知识的存在、传授及文献

韦卓民全集第9卷:三大形式系统前逻辑知识的存在、传授及文献

【摘要】:概念、判断、推理三大形式系统,据说是由5、6世纪间波亚提奥斯根据3 世纪薄斐略的《范畴篇导论》提出来的,那么三大形式系统以前逻辑知识的存在和传授以及文献资料方面的情况怎样呢?他的继承人虽然对它有所增加,但无关大体。伊壁鸠鲁认为Dialectic不是指导行为的正确学说,所以他偏重认识论而以知觉为认识的来源。关于本质性等问题应联系这一理论来看,否则,没有概念系统的依据是难以确定本质属性是什么的。

概念、判断、推理三大形式系统,据说是由5、6世纪间波亚提奥斯根据3 世纪薄斐略(Porphyry)的《范畴篇导论》提出来的,那么三大形式系统以前逻辑知识的存在和传授以及文献资料方面的情况怎样呢?

关于这个问题,前面提到的Carl Proutl的那本书中讲得最详细,Ueberweg的书也有所论述。兹据我的浅见,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并希指正:

1.亚里斯多德的逻辑六篇后称Organon(《工具论》),并非亚氏亲自订正的著作,而且是他尝试的研究,未成定论,当然没有系统可言。他的继承人虽然对它有所增加,但无关大体。斯多噶派对之却有所发展,中世纪采入的亦多,但大都沿袭亚氏的意见,在逻辑上把Dialectic(《辩论术》)与Rhetoric(《修辞学》)一并列入,且对本来属于认识论范围的“真理”问题,也谈得很多。伊壁鸠鲁(Epicureous)认为Dialectic不是指导行为的正确学说,所以他偏重认识论而以知觉为认识的来源。

2.薄斐略主要在注释亚里斯多德的《范畴篇》里详细地讲了“五事”或“五言”[1]。波亚提奥斯(Boethius)[2]继承之,后世发展为“薄斐略之树”(中世纪教科书,对薄斐略关于物质的逻辑分类作了说明)。关于本质性等问题应联系这一理论来看,否则,没有概念系统的依据是难以确定本质属性是什么的。

愚意认为,亚氏原来所注意的乃是辩论的技巧,兼及推论形式的分析,所以是将推理分析为判断,分析判断为名词(称为“端terminus”者以此),而不是如后来那样,把这顺序颠倒过来,从概念开始。

亚氏的研究是以语言为根据的,因此,概念与名词、判断与命题、三段论式与推理不予以区别开来。后来欧西[3]承古代的传统,直至19 世纪初黑格尔仍是如此。近代数理逻辑偏重形式与公式,也不注意这一方面。

3.9世纪左右及其以后,逻辑分为语法、修辞学与辩论术(方法)。到了10 至11 世纪,教会垄断了欧西的学术思想,贬低逻辑为神学的附属学科,那就谈不上发展了。当时的口号是“voluntoria certitudo absentium”(不求确实之意,实即盲目信仰)。

可是,由于在中世纪欧西神学思想中存在着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之争,从而在逻辑思想上乃着重于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即“一般”与“个别”孰实孰虚的问题。9 世纪Alfarobi(阿尔法拉比)不主“singulare sentitur,universale intelligitur(个别是感性的,一般是理性的),而提出个别在其形式上存在于理性中,而普遍就其和个别结合着存在而言,也是感性的。这不过是重复亚里斯多德的学说而已。10 世纪的Avicenna[4]则认为“五言”本身不是普遍的,也不是个别的。

4.可见,所谓概念、判断、推理三大形式系统恐怕并不是早在3 世纪的薄斐略甚至不是5 世纪的波亚提奥斯确定下来的体系,而据我所知,至少要等到大约12 世纪的阿拉尔(Peter Abelard,1078—1142)学派在亚里斯多德的De Interprtation 的一种注释里才有所谓“doctrina incomplexiorium”(未结合成分的学说)、“propositionunl”(命题学说)和“et syllogismorum(三段论式学说),亦即概念、判断、推理三形式初步明确地提出。阿尔伯特(Albert Magnus)在12 世纪中叶分逻辑为“incomplesio”(未结合的成分)与“complexio”(这些成分的结合),进而作出推理。乃至1250 年,在Auxerre[5]的Lambert(兰伯特)的Summa Lamerti一书中,还是像Perus Hispanus的Compendium 那样,把语法与逻辑的一些材料渗入经院的教义里,他的Summales Logical分逻辑为如下七部分:

①De Enunciationes(声明)(www.chuimin.cn)

②De Universalibus(普遍)

③De Praedicomentis(范畴)

④De Syllogismo(三段论式)

⑤De Locis Dialectices(辩论常识

⑥De Fallacees(谬误)

⑦De Therminorum Propietatibus(名词性质)

前六部分包括1140 年以前所知的逻辑,即当时所谓的“旧逻辑”,也就是波亚提奥斯派的亚氏逻辑学说,而最后一部分是新增的材料,讨论所谓“Suppositions”(即名词的扩张,例如,“凡人皆有死”可扩张为“张三、李四等皆有死”等命题),以及“rellative”、“appellation”、“amplication”与“restriction”、“distribution”与“exponibility”等。所以到13 世纪时,概念、判断、推理这三大形式系统似乎还没有十分明确地形成。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参看前面提到的Proutl与Ueberweg 的著作。

依我未成熟的意见,逻辑的概念、判断和推理三大形式系统之确定下来并流传至今,恐怕还是要归功于17 世纪的Port Royel Logic(《波尔·罗亚尔逻辑》)[6]二这本书中创见甚少,但文字浅显通俗,所以风靡一时,流传甚广。由于此书在本质上仍是沿中世纪的逻辑观念,重演绎而轻归纳,甚至不能反映当时自然科学的成果;所以只把逻辑局限于概念、判断与三段论式的一种推理的研究,以至影响今日的欧西各国仍然因袭这种格局。尤其在法国,我们可以随便翻阅现在天主教会所用的拉丁文逻辑教本,乃至极为流行的哲学概论如Poul Jonet的Traitéélémentaire de le philosophie(1927 年巴黎版)一书便知。后者的逻辑部分中,概念、判断与三段论式一共有390页,除应用逻辑外,归纳只有12页,而所谓“应用逻辑”部分,虽然有10 页,但其中不应属于逻辑的材料却占了大部分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