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热模之首次收获-韦卓民全集第9卷结果揭晓!

热模之首次收获-韦卓民全集第9卷结果揭晓!

【摘要】:培根并不是不认识到归纳和演绎相结合之必要性的。培根关于热的模之寻求,在三表中得到了其研究的初次收获之后,便提出一个假说,说:“热是某种性质的一个特殊情况,那种性质就是所谓运动。”这不只是培根的一点正确的看法,而且从这一点我们还可看出,培根对于某一性质的模之寻求和确定,不是通过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

培根正确地指出,排除法只是建立了真正归纳法的基础,而归纳法的最后结论还不能由此而得出。他认识到排除法的本质是消极的,只能证明什么不是事物之模,而不能确定什么才是事物之模。况且所谓排斥,分明是要排除简单的性质,而什么是简单的性质,这每每不是很正确的一个观念,因之排斥的过程亦每每不能是十分精确的。例如上面所举的元素的性质,天体的性质和稀薄的性质等,都是暧昧不清,尚未确定的,因之,排除法的结果只是研究的初步结果,必须进一步探求,以确定所考察的事物之模[199]

可是,“我们在衡量了上述三种初次列表以后,我们的理解力便可以自由进行,根据上表中所给的例证,同到处可以遇到的例证,在肯定方面,试探着来解释自然。这种试探,我叫它做理解力的放任,或解释的初步,或初次的收获”[200]

这是培根的归纳法的一大关键。在这里他肯定假说是归纳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他的“第一次收获”就是观察之后,通过大量材料的整理成三表,运用三表,排除了与所考察的性质无关的情况,把模的探求缩小到比较狭小的范围,理解力就比较“放任”地,却有根据地进行它的活动,就是说,它的推测虽仍是带有放任性,但不是凭空的臆测的,已经接近于自然的解释了。我们认为这是培根在其归纳法过程中之使用假说。他是这样写道的:“我们可以说,就上边所述的看来,一种事物的模,一定可以在那种事物所存在的全体例证中,找得出来;否则它便不是模。因此,我们可以说,模决不容有相反的例证存在。”[201]

他的意思是说,相反的例证在三表中被排除了之后,剩余之例证中,就必定能找出事物的模,所以就可以说,这是寻找模过程中的初次收获,是解释自然的开始,因之理解力在这缩小范围里,就可有根据来比较地放任活动。

当然,寻找模的过程还不能在此终止,结论还未得出。究竟模是什么,还需要决定。怎样在缩小了的范围里求得真正的模,培根因为受其当时的科学水平和科学实践所限制,尚不知道在其所谓初次收获的基础上,把所假设的模和演绎推理结合,从而推出所假定的必然结果,再回到所剩余的例证中,逐一排除与这推理所得的结果相违的例证,而得出其与之相符合的例证作为最后的结论。培根太过于相信其所提倡完全依赖排除法的归纳法,而忽视了传统的亚里斯多德演绎法,就倾向于纯粹归纳法的偏差,而不知道真正的科学归纳法必须是归纳法和演绎法的适当结合,正如后来恩格斯正确地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我们不应当在两者之中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高高地抬上天去,我们应当力求在其适当的地位来应用它们中间的任何一个,而要想做到这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202]。培根并不是不认识到归纳和演绎相结合之必要性的。他在其《新工具》一书第一卷箴言一百零三曾写道:“从特殊事物中抽绎出公理来,并藉此公理的光亮转而指示出新的特殊事物来,因为我们的道路并不是平衡的,它是一上一下的;起初上升到公理,随后再降落到工作[203]上。”[204]可是在他的归纳过程中未能运用这一极其重要的原则来发挥其“初次收获”的功用,而只坚持着排除的这一方法在“初次收获”的缩小范围里来寻求其所考察的性质之模。

他怎样继续使用排除法企图来完成归纳法的任务呢?

首先,他所根据的一条原则是说:“模决不容有相反的例证存在。”其次另一条原则就是:“模在有些例证中,比在别的例证中较为明白显著一点;那就是说,在一些例证中,模的性质是少受别的性质的限制、阻碍和范围的。”培根叫这一类的性质做“光辉”的或“映目”的例证[205]

培根关于热的模之寻求,在三表中得到了其研究的初次收获之后,便提出一个假说,说:“热是某种性质的一个特殊情况,那种性质就是所谓运动。”[206]

“热是运动的一个特殊情况”,这是培根的多么天才的一个假说!他是用什么方法来证明这假说的呢?他说:“这一层明白地表现于常在运动的火焰中,和常在运动的滚水中。由运动所引起的热的激动和热的增加,亦可以看出这一层来,就如风箱和吹气所生的热便是。……由别的运动中,我们只可以看到这一层,就如第三表中第二十八[207]和三十一[208]两个例证。”[209]。培根这一些都是直观的观察,不能说是什么科学的证明,这是明显的。以至当他写道:“我们还知道,一切物体在受了强烈的火同热以后,纵不消灭,亦会有显著的变化;由此看来,一个物体所以分明地分解开,原是因为热在它的内在部分引起了一种纷扰、混乱和狂暴的运动。”[210]这也不过是从直观的观察而引起一种想象,还不是证明。

培根进一步发展他的“热是运动的一个特殊情况”这一假说,就假定“运动是类(genus)热是种(species)”,并加以解说,“我不是说,热能生运动,或运动能生热(在一些情形下自然是如此的),乃是说,热的精英和本质就是运动,并不是别的。不过这种说法只得被种属的差异所限制。这些差异,我当下就要谈到”[211]。热如果是运动这一类的一种,当然它就在运动的种差(differentia)。问题就是怎样求得这个种差。

培根很正确地指出,这种差不能在人所感觉到的热之中来寻找,因为“可感的热”只是一个相对的意念,它只同人有关,并与宇宙无关,因此,我们可以给它下一个确当的意义,说它只是热在元精上所生的结果。这不只是培根的一点正确的看法,而且从这一点我们还可看出,培根对于某一性质的模之寻求和确定,不是通过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他所要确定的是热的模之本身,而非其因或果。他写道:“一个物体靠近热的物体时,它会借着热的传达,或热的转移,变得热了,不过我们不可把热的传达和热的模混淆了。因为热是一回事,传热作用是另一回事。”[212]热的传达不是热的本身,因为“以前本没有热,热只可以为摩擦所生,这就是以把传热作用排斥于热的模以外。靠近热的物体时,热虽然可以生出来,可是这并非由于热的模来的,只是依靠于一种较高级、较普遍的性质,就是依靠于同化的性质,或自身扩大的性质”[213]。这就是说,热这种性质能传达、能同化,能自身扩大,这只说明热这一种性质具有这些一系列属性,而尚未说明何以热之为热,未说明热之模,所以传热作用只是热的一种作用,并非热之模,因而在寻求热之模的过程中就被排斥出去。

培根直观地认定热是运动的一种。如果确定了它的种差,就可以根据亚氏传统逻辑的种的本质等于其最近类的本质加上其种差这公式而确定热的本质,确定热的模是什么了。问题是:“有什么真正种别的差异,可以限制运动,并且使它成功为热的模。”[214]

种差的第一种属性就是,热是一种扩大的运动,能使物体膨胀。培根举出火焰、滚热的液体、木料、可燃的物、熔化的金属、空气等为例用以说明,而且指出和热相反的冷是能使一切物体收缩的,如在严霜中墙上的钉子都会因缩小而掉下来[215]

第二种的种差就是,热是一种上升的运动,所以把火杖放在火内,你抓住它的顶,而一直放进去,它会烧你的手,可是如果你从旁边或下边放入,则它不能烧得那样快,而冷则正和这相反[216]

第三种的种差就是,热是一种向外扩张的运动,不是整个物体的一律运动,而是物体中较小部分的运动。这种种差最能表现于火焰和沸水中,其较小部分不断地颤动增大,以后逐渐又降低[217]

第四种的种差是第三种的一个限制,就是说,热的冲动的或颤动的运动是快的,不是慢的[218]。(www.chuimin.cn)

培根由热的模之寻求初次收获,就得出结论说:“热是向外扩张而又受了限制的一种运动,它在交战状态中,可以作用于物体的较小分子上……热在向各方扩张时,同时还得有一种向上的倾向……而且它必须不是弛缓的,必须是迅速而猛烈的。”[219]

培根认为这就是热的本质,是热之模,也就是热的定义。他并认为这个定义可以通过实验来检查其正确性。他写道:“你如果能在任何一种自然物体上生起一种膨胀的或扩张的运动来,而且能把这种运动抑制住使它返回去,因而又使膨胀作用不能平衡进行,使它在有的部分通过,有的部分被阻;则你便会产生出热来。”[220]姑无论培根热的这个定义是否为现代物理学家所能接受,也姑无论他所设想的这个实验是否能在现代物理中所能进行;可能他的种种观念完全是没有科学实践的根据,他所想象的这个实验计划,由于其中的观念之不正确所以不能在物理实验室中进行,这都是因为生活于英国17世纪初叶的培根不能体会到我们今日的物理学之突飞猛进,在实验的积累中和数学计算中的各种步骤来讲,他的精神是根据他当时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实事求是,企图在客观现实中求得具体事物之所以然之理,即他之所谓事物之模,而又要求在这模被得出之后,以实践为标准,进行实验,以检验所得出之模是否符合于客观现实。这是培根的归纳法之总的精神。这个精神的表现,是从大量材料的搜集开始,整理为三表,运用排除法,排斥了若干和所寻找的模没有相干的事实,因而缩小了研究的范围,得出其寻求的初步收获,作为假说,再说运用排除法,以确定所求的模之本质属性,然后在实验中检查其结论的正确与否,据之以建立或修正模之初步定义。

然而培根认为仍然不能停止在这定义上面,他说:“我们可以进一步看看,在解释自然方面和真正完全的归纳法方面,我们的理解力还有什么别的帮助。”[221]

解释自然,亦即寻求事物之模的别的帮助,还有九种如下[222]

一、具有优先权的例证;

二、归纳法的凭藉;

三、归纳法的改正;

四、按照题目的性质,来变化研究方法;

五、研究中具有优先权的各种性质、就是什么应该在先研究,什么应该在后研究;

六、研究的界限,即宇宙中一切性质的总纲领;

七、实际的应用,即研究事物同人的关系;

八、研究的准备;

九、公理的上下阶级。

要完成其新归纳法,培根准备研讨这九项题目。但他在1620年出版的《新工具》一书中,只谈到其第一项,即优先权的例证为止,其余八项尚付阙如,是则《新工具》为未完成的书是很明显的。因之,培根的归纳法究竟是怎样,我们也只得从他的遗著中,主要是从他的《学术推进》和《新工具》两书中来体会。根据上面几段的论述已可知其梗概。他关于二十七种优先权的例证的论列,有许多富有启发性的提示,兹于下段略述之,以为我们研究他的归纳法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