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代,植物学中出现了广泛分类的萌芽。像禾本科植物这样的自然的植物类别,根据林奈的分类系统,应当归属于各个不同的纲。达尔文主义是解释生物界历史的科学。基本的分类学单位:在一切先进科学家所承认的达尔文学说出现以后,各种新制定的植物界分类系统应当是系统发生的分类系统,就是说,这种分类系统必须反映各种植物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反映各个不同分类学类别之发展的顺序性。种是分类学中的基本单位。......
2023-11-08
“要研究,则我们可采取下列的步骤。我们如果知道了一种性质,则我们必须首先在理解面前搜集那些实质虽极差异而却具有同样性质的各种例证。要搜集这些材料,我们必须采用历史(即自然历史)的形式,不当有早熟的思辨,或任何比较深的诡思。要举一个例子说,则我们可以把熟的模研究一下。
同具有热性的各种例证
(一)太阳的光线,尤其在夏天和午时。
(二)反射的太阳光线和密集的太阳光线,就如两山间或墙上,尤其在凸镜下和明镜下。
(三)带火光的流星。
(四)发光的雷电。
(五)山口里爆发出的火焰。
(六)一切火焰。
(七)燃烧着的固体物。
(八)天然的温泉。
(九)滚热的水。
(十)热雾和热气,以及空气自身,因为空气在受了压迫以后,可以产生最有力最光明的热;也在反射炉中便是。
(十一)有些晴美的时期,不论在什么季节,亦都能凭空气的组织,发生热。
(十二)在地窖中所停留的空气亦是热的,在冬季尤其如此。
(十三)一切有毛的实质,类如羊毛、兽皮、鸟绒都有热。
(十四)一切物体,不论是固体的、液体的、深厚的、稀薄的(如空气),如果在火傍停了些时都能生热。
(十五)火石同钢受了强烈的冲击时,亦可以发火光。
(十六)一切物体,如石、木、棉等,如果摩擦过度,则只能发生热,类如钢制之杆和轴有时能发大光。在西印度,人们亦是借着摩擦才能生火的。
(十七)湿嫩的植物如果捣碎装起来,亦能发生热,就如把玫瑰装在篮子内便是一例。垛草堆时如果带湿气,后来亦容易着火。
(十八)把水浇在生石灰上,亦能发热。
(十九)用强水把铁在玻璃杯中熔化了,则不用靠近火边,亦能发热。锌亦一样,不过热度没有那样强。
(二十)一切禽兽都是热的,在内部尤其是如此的。昆虫中的热所以不易感觉,乃是因为它们的身体太渺小。
(二一)新鲜的马粪,以及畜类的分泌物。
(二二)强硫酸亦能发热烧着亚麻布。
(二三)牛膝草油以及相似的油,亦可以发热齿烧着齿骨。
(二四)精提过的强烈酒精亦能发热。因此,你如果把蛋白放在里边,它可以变成硬的,而且可以变白,如煮过似的。你如果把生面包放进去,它可以变干生了皮,就如烘了似的。
(二五)香草和热草,如龙蛇草(dracunculus)和菜(nasturtium vetus)等,在手触来(不论是整个的或粉碎的),虽然不热,可是稍一咀嚼之后,舌和上颚便觉烧热。
(二六)薑和一切酸类,如果接触了人身上没有外表的部分(如眼舌)以及伤了皮肤的地方,则所生出的痛苦,亦同热所生的一样。
(二七)甚至极度的冷亦能产生一种燃烧的感觉,就如诗上所说
凛冽北风今不烧——维琪儿
(二八)此外还有其它例证。
这个表我叫它做“存在的本质表”[167]。
培根制成三种的表,乃是要寻找一种性质,如热的模。他认定一条原则就是:“性质存在时,模必然存在,性质不在时,模亦是必然不存在的”[168],而且“模是随着性质的增减而增减的”[169]。上面所引的是根据“性质存在时,模必然存在”这条原则而制成的。表中所列一共有近乎三十种的物体,都是使人感觉有热的这一个共同所有的性质,而其余的性质,则所举的物质彼此都不相同。具有不同性质的各种物体都有令人感觉有热的这一种共同性质,则这个共同性质之模,必不是各种物体互不相同的性质之模,因为“性质不在时,模亦必然不存在”。今不同的性质之在于一物体必不在于与之不同性质的物体,所以共同性质之模必非种种不同性质的模,而只是共同性质之模。这是存在表的意义。
这完全是约翰·穆勒几乎两百年之后,用来形成其《逻辑系统》一书中的统同法的理论。穆勒在该书中写道:“一种现象之先,或在它之后,有种种的情况。在这些许多情况中,求得其与这现象以不变的规律相联系的一些情况,有两种方式,其一种方式,就是比较一下现象所发生的不同事例。另一种方式,就是拿现象发生的诸事例和现象不发生而在其它方面与第一种事例相似的诸事例来比较,这两种方式称为统同法和别异法。”[170]统同法的法则是:“有一现象,见于数事。是数事者,现象而外,惟有一同,则此所同,非现象因,即现象果。”[171](www.chuimin.cn)
培根三表中的第二表,就是差异表,差异表是“把缺乏这种性质(即第一表各物体共有的性质)的各种例证,呈列于理解力之前……把否定的例子对立起来”[172]。但是培根正确地指出“所举的那些缺乏此种性质的例子,应当只限于同具有此种性质的例子,应当只限于同具有此种性质的例子相近的一些例子。这个表我叫做接近中的差异表,或接近中的缺在表”[173]。
培根随即举出三十二种热性在相似情形下不存在的各种例证;兹摘录如下:
(一)(对照前边第一例)月星和彗星的光线,在感觉上不生热,而且最冷的天气往往是月圆时候……
(二)(对照第二例)在所谓空气的中界中,太阳光线亦不能生热;……因为中界既离能发光的太阳不近,又离能反射的地球很远的原故……
(三)(对照第二例)在两极附近地带,反射来的太阳光因为太于微弱无力,亦不能产生大的热力……
(四)(对照第二例)我们还可以做以下的实验。拿一只同凸镜形式相反的镜子,置于手和日光中间,看看它是不是能减少太阳之热如凸镜之增加太阳之热,我们既然知道,在补偿地,镜下所见的物象之或大或小,是看镜的中心之或薄或厚而定的,因此,我们亦可以试验试验热是不是如此的。
(五)(对照第二例)……用最有力最精制的凸镜……把月的光线集中起来,产生最低度的热……
(六)(对照第二例)用凸镜来试试那些不发光的热,类如受了热而不烧红的铁热、石热和滚水等等,看了那些热是不是哪光线之热,亦可以增加起来。
(七)(对照第二例)还可以用凸镜来试试普通的火焰。
(八)(对照第三例)彗星(如果我们把它当做流星看)虽然常常伴有干旱,可是它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并不能把气候变热……
(九)(对照第四例)有一些闪光只能发光,并不燃烧。这类闪光往往不附带雷声。
……
诸如此类,培根在其《新工具》一书第二卷箴言十二,一共举出三十二种的例证,逐一和第一表的例证对照起来,大概情形和具有的性质,一般说来,是和相对照的第一表事例相近,只是第一表的事例具有热这个性质,而第二表中与之对照的事例则不具有这个性质。根据“性质不在时,模亦是必然不存在”这一原则,则在第一表诸事例中能寻获的模,即热性之模,必然不能在第二表诸事例中寻得。
有人会认为穆勒后来提出寻求事物间因果关系的四种方法,其别异法(method of difference)就是根据培根这第二表而来的。可是这样的看法不是完全正确的。据严译穆勒的别异法是说:“有一现象,此存彼止。彼此之事,靡所不同,惟有一事,独见于此,是独见者,必其因缘,抑其后果。”[174]可见别异法使用的条件,乃是有两种事例,其一有某现象之出现,而其另一则无这现象的出现。查两事例的情况,除一种之外,完全相同(严译“靡所不同,惟有一事独见于此”)。这除外的一种情况,是现象出现的事例所有,而是现象不出现的事例所无,然后才作出结论说,这除外的一种情况就是现象的原因或结果。但是培根第二表所举的例证和其与之对照的第一表之例证,虽然所观察的性质、热性,发现于第一表的例证而不发现于第二表的例证,但是两表对照的例证情况只是相近,而不是除某一情况之外,其余完全相同,所以是不适合穆勒的别异法所要求的条件。因之,我们认为穆勒的别异法和培根第二表的使用,在所要求的条件是不相同的。
认为穆勒的别异法适应于培根的接近中的差异表,毋宁说穆勒的同异合作法是适应于培根的这个表。穆勒的同异合用法依严译是说:“有现象者,同有一事,余无所同。无现象者,同无一事,余无所同。则此一事,于此现象,非其果效,即其因缘。”[175]但是培根在第二表中的例证,有某些是和穆勒的别异法相适应的。例如第二表的例证(四)之“同凸镜形式相反的镜子”和第一表的例证(二)之凸镜相对照,而例证一切情况皆同,惟有一镜的凸镜与另一镜的形式完全相反。这是适合别异法的条件。然而拿培根的两表来对比,其所要求的,只是在第二表中的诸事例,和第一表中所对照的诸事例一般情况是相近的,例如第二表中例证(二)和(三)与第一表中例证(一)相对照,其一般情况除一种外,余皆不相同而只是相近似。所以我们肯定穆勒的同异合用法才是适应于培根的接近中的差异表的。
但是很明显的就是,穆勒的统同、别异、同异合用三法都是根源于培根的存在和缺在两表,是无疑的。穆勒虽然不明白地指出他的这三法的根源,然而他也写道:“右所论二术(指统同法和别异法),其体用有同异之可言。自其同者而言之,则二术皆主于汰冗(eliminalion之译)(案汰冗术本代数方程所用。譬如天地人物四元,有四等式,乃依次递减为三等式、二等式,最后至一等式,而纯用天元)。此其功用与数术同。自培根以来,常以此为试验之要术。盖前所谓易观,即为汰冗之地。凡与一现象并见之事,其有无无关于因果之数者,得一一而淘汰之。统同之术曰,凡事之可以淘汰者,于所论现象,无公例之缀属也。别异之术曰,凡事之不可淘汰者,于所论现象,必有公例之缀属也。”[176]其本质岂不就是培根的“性质存在时,模只必然存在,性质不在时,模只必然不存在”这原则吗?穆勒的《逻辑系统》一书写于培根的《新工具》二百二十三年之后,当然是对于科学方法之认识更为深入,而阐述更为详明的。
培根三表中的第三表称为差度表,又称比较表,是要“看我们所考察的那种性质(如热)有何差异的程度……比较一事物中那种性质的增减,或数事物中那种性质的差异程度”[177],因为我们是要在性质中来寻找事物之模,而“只有在模跟着性质的增减而增减时,我们才可以把那种性质认为是真正的模的”[178]。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培根是认为模和性质是完全适应的,不承认有可能是模不变而性质由于其它的原因而有所培养,或变化的。所以他说“一件事物模就是事物的本身,其相异不过是外表的和真实的之相互差异,外界的同内界的之互相差异,人们所见的事物同宇宙中客观事物之互助差异”[179]。差度表是根据这观点而制成的。
以热的物体为例,培根认为“热的物体有两种,一种物体我们不看有任何热度,它只是一种潜在的热,或热的趋势;另一种物体是真正热的”[180]。我们要注意,我们不能拿物理学热的概念来批评培根的这种说法,因为他在这里并不是谈到物理学的热,而是谈到我们感觉到的热。他在差度表中所举的例证是从他认为人们感觉到没有热的性质的而只有差度的冷的“无”生物起,如石头、金属、硫磺、化石、木料、水以及动物的尸体,等等。但他也认为“木和金属的冷度是不一样的”[181]。有些物体的潜在热和发热的趋向很强烈,“如硫磺等”,有些物体的热是从其他热的东西得来的,却能隐伏地保留所受的热,“如受了兽温的马粪”。“植物的全部或其一部,在人类的感觉上都不是热的,可是绿色植物在关闭起来以后,亦是能发热的,至于在内面感觉上,如上颚或胃,则有的植物是热的,有的植物是冷的,这种情形正至在外面感觉亦是一样,类如涂膏抹油等”。[182] 在这些例证中,培根把人们感觉到的热和存在于物体中的热的感觉之原因混为一谈。至于他谈到马粪是人们感觉有热,但是“如果不封埋起来,亦不能保留它的热度”,这里的两种“热”,和“一切粪似乎都有一种潜热,因为他们能使地肥了”这一种所谓“热”,又和前两种“热”在观念上又不相同[183]。
从种种供人感觉到有热的东西之观察,培根作出结论说,“动物之热似乎要居第一等……不过在这方面。最高的热只比不上热带国上或热带的阳光,而且亦不至热得使人不敢用手触摸它”。这结论是纯粹直观性的。培根并未测量过动物最高的体温和他所谓热带的阳光的多少,而且“热带的阳光”是指热带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之下的阳光,培根亦未确定。所以我们认为培根的差度表固然是根据数量的观念,但培根的数量,一般说来,还是直观性的,并未运用数学的操作而确定的。这就明显地表现出培根在科学研究上是欠缺数学的观点的,这也部分地说明在他感叹其当时科学之落后,而大力提倡学术推进时,他未注意到当时天文学在欧洲大陆的发展,只注意到事物的质的同异与其同异在感觉上之大小,而未注意到客观的准确计算。例如在我们所引用的一条箴言中,他提到“动物在运动,游戏、饮酒、宴会、交媾、患热症,受痛苦时,亦要增加热度”[184],可是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之下,动物,并且是那种动物,热度增加多少,并无精确的测量。查温度计是伽利略于1597年所发明,培根在《新工具》一书中也曾提过温度计[185],然而温度计是在17世纪中叶才为一般人所通用,培根甚少注意到欧陆的天文学,而其数学的观念又极薄弱,当其写作《新工具》一书时,未曾考虑到温度计的使用,只凭直观来定热度的高低,而无精确的计算,也是难怪的。因之,他要“进一步研究各种动物的热度差,类如鱼、兽、蛇、鸟等等的热度,按照动物的种属来研究它们的热,类如研究狮、鸢和人等等热”,却只写道:“在一般人看来,看来内部是最不热的,鸟的内部是最热的,尤其是鸽、鹰和鸵鸟是如此的”[186],而无实际测量的记录。至于“动物各部肢体中所含的热,如乳、血、种子和蛋,通常的热度是中和的,而且比动物运动时外部的要较冷些”。这都是直观性的感觉,而脑中、胃中和心中,究含有多大热度,人们还是未曾研究过的[187],余如同一箴言的十三至二十所列举的例证,虽曾引用“天文学家的传说”,亦不过是“传说”而已,并无实际测量的材料作为根据的。他又写道:“火焰和燃烧的物体亦有种种强弱的热度,不过人们在这方面既未精研过,所以我们可轻易放过这一点”[188],而精研过的,亦只是上面所谈到的那一些,作如是观而已。这就是培根的差度表大概的内容。当然,我们不能以现在科学的精确性作为标准,以要求培根在17世纪初叶的科学研究。尤其是他的三表,以热的一种性质为其研究的对象。而热的测量是科学的一个复杂问题。正如德国的物理学家福瑞德里许·洪德写道:“热学在当时(17世纪)完全处于黑影中;当时的知识需要数学亦很少;关于热学上的叙述还没有一点很清的数学形式。”[189]洪德这里所讲的数学形式,当然不是指浅显的热度的凭温度计计算,可是他的这一句话,是说明17世纪物理学在热的方面,还只是萌芽,培根恰恰以热的现象为其三表研究的对象,而三表中的差度表又是要研究热这一性质表现于各物体之多少为任务,其所涉及的面之广,自日月星辰以至鸟兽虫鱼,花草树木,则所举的事例“如何可懈”,“插入一些传说和报告以代替证明过的历史和确实的例证”[190],是在所难免的。然而培根这差度表所根据的原则为约翰·穆勒《逻辑系统》归纳法的共变法(严译“消息术”)的蓝本,是极其明显的。培根的原则是:“只有在模跟着性质的增减而增减时,我们才可以把那种性质认为是真正的模。”[191]而穆勒的共变法是说:“有一现象,为任何变,当其变时,有他现象,常与同时,而生变态。是现象者,乃为其因,或为其果,或于因果,有所关属。”[192]这两种提法,本质上是相同的。
三表是培根的新归纳法的准备阶段。它们把所搜集的大量材料,按一定的原则排列起来,以便寻出某一性质之模的。正如培根写道:“这三种列表的功用和职司,就在于把例证呈示给理解力。有了这一层准备以后,我们就可以适用所谓归纳法。”[193]
上面的引文已经指出,模之与性质只是外表(即现象)与真实(即实质)的分别。由现象而求其实质,按培根的看法,只即是求现象之所以然之理,有是理则有此现象,无是理则不可能有此现象。是理是什么,不能凭空臆测。凭空臆测的结果,培根说“是一些幻想和猜想,以及模糊不清(定义不明)的意念,不断须加以修正的公理,是经院学者之所为”[194]。求得性质的模,求得其所以然之理,从外面现象深入到其存在的实质,首先就要“看看哪一种性质是与所与性质同时存在或不存在的,哪一种性质是与所与性质常在一块或增或减的”[195]。
从所与的性质(即所考察的性质)要联系到另一种性质,看看这另一性质是和所与的性质同时存在,或和所与的性质不是同时存在,如果它们是同时存在,是否同时互相消长,这是要从三表中看出来的。如果一种性质存在,而某另一性质不同时存在,则培根认为这某另一性质不可能是和第一种性质有现象与模的关系的。如果这某一性质存在时,而第一种性质不存在,则它们也不能有现象与模之关系。如果一增减而另一不变,则它们也不会是有现象与模之关系的。这就是培根之所谓排除法。培根认为排除法是像火之炼金一样,逐步把不相干的东西排除出去的。“有一些性质,往往不存在于所与性质存在的例证内,或存在于所与性质不存在的例证内,有时所与性质虽减,它们却增,所与性质虽增,它们却减。因此,在适当地排斥了、拒绝了那些性质以后,一切轻浮的意见便烟消云散,所余的只有肯定、坚固、真实、分明的模。”[196]
这就是排除法的本质和使用。可是运用这排除法,“话说来虽快,可是要想达到这个目的,途径是很迂曲而错综的”[197]。在《新工具》第二卷箴言十八,培根举出一个排除法的例子,以表示三表的实践意义。
排除表,即从热的模中所排斥出的性质举例如下:
(一)因为太阳的光线也有热,所以就不能认为热是和地上的元素(即培根时代的地、水、火、风)的性质有性质与模的关系,即地、水、火、风皆非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二)因为平常的火有热,尤其是地下的火有热,而这种火是离天体的光线最远的,而且是和天体的光线完全不相干的,所以天体的性质不是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三)因为一切物体(矿物、植物、兽皮、水、油、空气等等)靠近火或其它热的物体以后,都能发生热,所以物体的特异的或较微妙的组织不是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四)因为滚水和空气、金属和别的固体,只受热而不至于烧红,所以光亮不是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五)因为全体都是坚固的金和其它金属亦可以燃烧,所以稀薄性不是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六)在寒暑表中的空气,虽然膨胀,虽然有明显的空间移动和扩大,可是没有显著的热之增加。因此,整个物体的扩大之运动不是热的模而被排斥了。
(七)因为物体的摩擦可以生热,因此我们便要排斥了能生火的主要的性质。(指当时人们认为在物体内的一种生热的热素。)
培根一共举了十四种排除法使用的例子,说明何以某一性质,如地、水、火、风,如天体,如物体的特异的组织,微妙的组织,如光亮,如稀薄性,因为它们不存在时而热点存在所以不可能是热之模而被排斥,那就是说,热这种性质之模不能于这些东西里面求之。他并写道:“此外,还有别的可排斥的性质,因为这些表并不是完全的,只不过举例罢了。”[198]从这些实际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理解到培根的三种表,即存在表、缺在表和差度表,是怎样提供材料,以运用排除法来初步进行事物之模的寻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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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培根草拟的《伟大的复兴》计划,《新工具》是这计划的第二部分,出版于1620年,其拉丁名称应译为《科学的新工具》,但一向在各国文字上都只称为《新工具》。[1]《新工具》刊行时,培根自己说,他曾从事于这种工作近三十年。这最后一段占篇幅最多,约为全书46%强,足见培根对这问题的重视。为理解培根的新科学方法,必须把《新工具》和《学术推进》与《新亚兰特斯》两书结合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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