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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模的真实含义-韦卓民全集

【摘要】:我们之所谓“模”乃是培根所用拉丁文forma之文,还有人把它译为“形式”的。这种解释培根认为是深入的。培根认为柏拉图凭其抽象的理想,悬拟某些形式以为现象界种种对象真实性之标准与来源,这完全是虚构的。究竟培根要在事物观察和实验中所确定的是什么呢?培根在其《新工具》一书第二卷中反复地说明他所用“模”这一词是什么意思。

我们之所谓“模”乃是培根所用拉丁文forma之文,还有人把它译为“形式”的。可是“形式”这译名通常是和“内容”相对比,不是培根forma的原意,所以我们改译为“模”,以别于通常之所谓“形式”。

究竟模之为物是主观的,只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还是存在于客观实在里面的呢?首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正确地来理解培根。

培根在其《新工具》第一卷箴言五十一里说“形式(亦即拉丁文的forma)亦只是人心的虚构。”[134]这条箴言的全文是:“人的理解力,本性就爱抽象。它往往爱给飘忽易迅的东西以一种实体同实在[135]。不过要以抽象原则来解释自然,远不如把自然条分缕析地加以观察。德克利特学派所以比其它学派较为深入自然,亦正是因为这个原故。我们应当多注意物质,少注意形式(forma);我们应当更多注意物质的结构,结构的变化,纯粹的动作[136],和动作的法则。至于形式,则你若非叫那些动作的法则为形式,则所谓形式亦只是人心的虚构。”[137]

从文字的表面上看,培根在这里显然是把形式(forma,我们译为“模”)和物质的结构,动作的法则,对立起来,把它认为是虚构的,而这种见解是和培根在它处用“模”这一词的本意大相径庭的。

培根所赞同的乃是德谟克利特学派之以实际观察来解释自然,来认识物质,物质的结构,物质的变化,物质的动作,与其动作的法则。这种解释培根认为是深入的。和这个解释自然的方法相对立的,是以抽象原则来解释自然,以“形式来说明自然”,培根认为这后一种抽象的方法只是以形式来解释自然,而这形式不是由实际观察体验出来的,只是虚构的。他这里是暗示着柏拉图的说法,现象界的东西,不是完全真实,而只是部分真实的,其真实性之多少是以其参与在理念之程度高低为转移。但无论如何,现象界的东西绝对不能完全参与在理念之中,所以现象界的东西,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而且在现象界中认识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之存在就是真知识。“真知识的对象之有真实性,和认识真知识的人之能认识真知识的对象,都是由理念而来。”[138]一般译为“理念”的这个词亦可译为拉丁文的forma[139]而培根认为虚构的就是这forma通常译为“形式”。培根认为柏拉图凭其抽象的理想,悬拟某些形式以为现象界种种对象真实性之标准与来源,这完全是虚构的。远不如德谟克利特学派之凭观察来解释自然之深入自然。他批评为人心所虚构之形式是指这种形式,而不是下面我们要谈到培根自己在观察和实验中所体验出来的事物发生发展的forma,即我们译为“模”的forma。

究竟培根要在事物观察和实验中所确定的是什么呢?

培根在其《新工具》一书第二卷中反复地说明他所用“模”这一词是什么意思。他写道:“我虽然认模(又译‘形式’,下同)有那样重要的地位。可是我再三警告人们不要把我所说的话应用在习见的思想上和思维上。第一点,因为我现在所要说的不是寻常简单性质所组织的复杂形式。如狮子、鹰、玫瑰、黄金等。……虽然说到简单的性质,人们亦不要以为我说的是全无条理或条理不清的抽象形式和观念。”[140]由此可见,培根的“模”既不是指具体的感官所能直接感触的形式,如狮子、玫瑰,又不是指柏拉图的理念或模,即抽象的形式,而是指“支配绝对现实的法则和决定作用”[141]。他之所谓模是“能支配,能组成各种物体中的所谓简单性质,如热、光等。因此热的模,或光的模,亦就是热的法则或光的法则”[142]。(www.chuimin.cn)

当然从表面上看起来,培根这里之所谓模,和他所批判的柏拉图的理念或模,和经院哲学的形式是一样地抽象,可是本质上是不同的。他反驳地写道:“如果有人想,我的模亦有几分抽象性,因为它们(指各种模)把异质的事物混合起来(因为天体之热和火之热似乎是异质的,玫瑰之固定的红色,同虹的,蛋白石的,和金刚石的表面的红色亦似乎是异质的,各种死亦似乎是异质的。如淹死、吊死、刺死、中风而死、消瘦而死等。可是这些例证仍有一致的热性、红性和死性)。如果有人持这意见,则他应该知道,他的心理已经被传统的习惯、事物的粗疏现象,和俗人的意见所禁锢。因为我们分明知道,这些事物虽然互相差异,可是它们仍有一致的热的、红的和死的模或法则;而且我们若不把这一类的模发现出来,揭示出来,则我们的权力便不能从自然的日常途径中解放出来,亦不能伸张出去,得到新的效率和新的工作方法。”[143]根据培根所写的这一段话,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体有其一致的简单性,这简单的性质和其他不同的性质在这些不同的物体里面联系起来,就成了不同的物体,如天体和火有相同之热和不同的其他性质联系而成不同的天体和火。培根在其科学研究所要确定的,就是人们在通过思维的抽象活动在不同物质中认识到其相同的简单性质,例如热、如红,之何以为热、为红的道理,如何为热、为红的法则。培根这个追求明显是原因的追求。

我们认为培根所追求的原因,亦即从古希腊流传下来盛行于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形式原因。在《新工具》第二卷箴言二,他这样写道:“现在人们虽然说,真正知识就是由原因得到的知识(是指亚里斯多德‘分析论后篇’所说,流传到培根时代的),他们虽然适当地把原因分为质料的、形式的、助生的(又译动力的),目的的(又称最后的)四种[144]。不过目的的原因,除了在与人行动有关以外,毁坏科学者多,助进科学者少。至于形式的原因,现在人们是不能希望发现的[145]。至于人们所说的助生(动力efficient)因和质料因……则不过是轻微的[146]虚浮的,对于真正的活动的科学,却没有什么贡献。……在自然中,真正存在的只有个体的事物,按照一个确定的法则进行其纯个体的发展[147];而在哲学中[148],这个法则同法则的考察,发现和解释,正是知识和实验(应译‘实践’)的共同基础。我在说到我自己所谓‘形式’(兹译‘模’)时,就是指着这个法则同其简单的性质而言。而我所以采用形式(模)一名,乃是因为它习用已久的原故。”[149]

从这一段引言可以看出培根认为亚里斯多德的四种原因,其目的因无补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动力(助生)因和质料因对于真正的,以实践为目的的知识,又无什么贡献,惟有形式因才是人们要求在事物中发现的。据他看来,事物发生的法则和这法则所决定的简单性质。如热、红等,即一物之为热、为红,与其之何以为热、为红,就是他之所谓模。科学研究之所要在事物中确定的就是这种的模。

培根在《新工具》第一卷箴言七十五里面,就认定“这些模(事物的形式)或真正区别(就是纯粹动作的法则)是找得到的,并非超出于人类认识能力以外的。依靠事物的模之发现,人类就‘可以推演出并构造出一些自然的产品’。靠着艺术得到一些能力来产生物体,变化物体”[150]。而在这一箴言里面,培根又一次明白地说,事物的模就是事物的真正区别,而这区别,即一物和另一物比较之为同为异,也就是根据其动作的法则,有其道理可寻,并非超出人类认识以外的什么玄秘。

培根认为事物之模的发现和其确定,是科学的主要任务。“在所与的物体之上产生及增加一种新性质或新的多种性质,是人力的工作,亦即其目的。发现所与的性质的形相(forma),或其真正的种的差异,或生产其性质的性质,或其派生的源泉(这些,是最接近于事物之叙述的名词)[151],是人知的工作,亦即其目的。”[152]这里培根又一次明显地指出知识就是力量。人们必须在科学研究中,发现事物性质的模,模与模之间的种差,发现产生其性质的性质。即这性质所以从生的源泉,然后人们才能根据这知识以改造物体,产生新的物体,“尽所能地使具体的物体变化”,而其秘诀就是在“每一种发生和运动之中,发现它是怎样从明显的动因和明显的质料,通过潜在却不断的过程,一直达到所要求的模,并且在静止的而非运动的物体中发现其潜在的结构”[153]

从这些引文里可以看出,培根是把事物的性质和事物的模明白地区分开来了。所谓性质,就是简单的属性,如热、红色、白色、浓度、稀度等,而其模,则一物之为此物之理[154]。可是经院哲学家的形式原因,即培根在前引文中所谓“人们拼命要发现的”。他之所谓原因是潜在于事物的(cousa immauaus),其结果不过是潜在原因的表现,所以事物与其潜因之不同只是事物是可见的而潜因是尚未发现的,事物是表,潜因是里,事物是现象,潜因是本质,原非两物,实是一体。他在《新工具》第二卷箴言十三里写道:“一件事物的形式(模)即是事物本身,而且事物同模相异的程度只不过如外表的和真实的之互相差异,外部的笍听之互相差异,从人的角度来看和宇宙的角度来看之差异。”[155]。据此,则所谓模者,只是事物的本质,一事物之为此事物之理,事物发生与存在的一定法则,而这法则从整个宇宙的性质看来,不能不是这样的。这是从上面所曾引用过的《新工具》第二卷箴言二、十三、十七各条所必然得出的结论。培根的科学研究是侧重于事物的形式原因的。“可见培根认为,科学的真正任务,就是要找出几条基本的,高度抽象而最一般的物质属性,由于这些属性的配合就会得出我们周围各种单纯的性质和各种复杂的现象。所以他对于宇宙的总的观念可以说是机械的静止的;他认为每一个现象的原因是本来存在于这现象之本身,通过充分的正确过程,就可把这原因搜寻出来,使之变为明显。原因既得,人类便恢复其控制自然的权力,因为凡能掌握事物的模的人,都知道如何尽其可能使一定的性质附加在各种各样的物质之上,而不必在工作上为某种物质的基础与其原有种种动力之所限制。所以据培根的看法,理论分析的最后一步就是实践的行动的开始。”[156]这个结论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