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希腊注释家韦卓民全集第9卷:亚氏逻辑六篇的注释家辈出

希腊注释家韦卓民全集第9卷:亚氏逻辑六篇的注释家辈出

【摘要】:自从公元前1世纪中叶安德罗尼编辑了亚里斯多德全集之后,以希腊文注释亚氏逻辑六篇的注释家辈出,不胜枚举。其工作多半限于注释。格伦之在逻辑史上,以提出直言三段论式的第4格著名。提氏所增补5个式,上段曾以列出,并加以分析批判。据英国逻辑家客晏斯的考证,以第4格为格伦所提出,是12世纪西班牙系的亚拉伯人,亚里斯多德的权威注释家阿弗罗厄斯的意见。

自从公元前1世纪中叶安德罗尼编辑了亚里斯多德全集之后,以希腊文注释亚氏逻辑六篇的注释家辈出,不胜枚举。其工作多半限于注释。对于逻辑科学的发展,贡献不为显著,故不必在此详加论列。唯有格伦一人必须谈一谈。

格伦(Claudius Galenus,欧洲各国语文音译不同,通常以Galen 称之,故中译为格伦)生于130年,原是一个医生,著述甚富,其中关于哲学者亦多。以当时的哲学派而论,他是一个折中派者,在其早年并明显地属于斯多噶学派。著有克里士普斯三段论式的注解,但后又从事于提阿弗拉士特斯与欧丹姆逻辑著作的阐述。以其逻辑立场论,他偏重于亚氏学派为多[31]。格伦之在逻辑史上,以提出直言三段论式的第4格著名。

亚里斯多德对于直言三段论式,只阐明3个格,即今日所称为第1、第2、第3格,我们在前章已经讲过。现在形式逻辑的第4格是格伦提出的,故又名格伦格。第4格的公式是:

这是用现在S、P、M 的符号,而格伦沿袭旧日的符号而写为:

格伦之提出第4格原是从提阿弗拉士特斯的第1格增补式而来的。提氏所增补5个式,上段曾以列出,并加以分析批判。其所谓第1格第5、第6、第7式是从亚里斯多德第1格原有的第1、第2、第3式变形而得。兹再次列后:

格伦把提氏这3个第1格增补的式以大、小前提互换,就得下列第4格前3式,今日之称为Bramantip,Camenes和Dimaris者如下:

提氏的第1格增补的第8、第9式是:(www.chuimin.cn)

格伦把这两式的前提互换而成:

这就是第4格的后两式,今日之称为Fesapo与Fression者,于是第4格就有现在的5个式。

据英国逻辑家客晏斯的考证,以第4格为格伦所提出,是12世纪西班牙系的亚拉伯人,亚里斯多德的权威注释家阿弗罗厄斯(Averroës)的意见。第4格之称为格伦格的从此开始。18世纪初叶之前,形式逻辑各典籍没有第4格的出现,即近代逻辑家亦多不主张列入第4格的,原因是所谓第4格者不过是将第1格某些式的结论换位而成,而且在推理过程中并不运用所谓第4格的形式。有了第1格,于必要时,将其结论换位就够了。但这种见解未为定论。所谓格者如果以大、小前提中的中词所占的位置而定,没有第4格,则格之系统性不完全,三段论式的理论不能自圆其说,故第4格是三段论式的学说所必需的。纵然在思维活动中不常用第4格,而这1格亦不时在思维中出现[32]。但对于第4格之作为三段论式的格与亚氏原有的3格并列,逻辑家在长期中还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正如英国近代逻辑家庄逊所说:“对于第4 格之列为逻辑三段论式的1格,成见很深,而且这成见由来很久,主张不以之列入的意见,大都是这样论证的:‘凡值得列为逻辑推理形式的都是平常议论中所运用的,今察得,没有什么在平常议论中所运用的是第4格,所以,第4格不是值得列为逻辑推理形式的。’”

于是庄逊就反驳说:“这论证就已是第4 格的形式,其谬可不置辩。”[33]

上面所引的两种意见是正确的。现在形式逻辑一般都肯定直言三段论式有4个格,是格伦的一种贡献。第4格确是不常运用,但有时也要用,而且是三段论式的格之通常理论不可缺少。亚里斯多德之只有3格,是另有所根据,已非今日所采取,上章已有论列,可不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