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是在科学思维中极其重要的。在逻辑中,证明是对于正确的论题加以辩护,对于错误的谬论予以反驳,对于诡辩予以揭露,对于欺骗进行打击。在这一切上,证明都是一种有力的武器。获得这一切知识便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有待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6]“对人辩论”是拉丁文逻辑术语argument ad hominem 之译,有时译为“对人不对事的谬论”。......
2023-11-08
亚里斯多德在三段论式学说可分为4部分:第一,三段论式的推理形式;第二,科学的三段论式;第三,辩论的三段论式;第四,辩谬的三段论式。大体而论,《分析论前篇》是其第1部分,《分析论后篇》是其第2 部分,《辩论常识篇》是其第3部分,而《辩谬篇》是其第4部分。以证明而言,科学的证明见于《分析论后篇》,而辩论的证明则见于《辩论常识篇》。辩论证明的反驳并多见于《辩谬篇》。本文在上面已略言三段论式的推理与科学证明,后面就当谈辩论的三段论式与其用之于辩论的证明。辩论的三段论式是体,而辩论的证明是用,体用自不可分割。反驳与辩谬的三段论式更是紧密联系。兹分别论之。
首先略论《辩论常识篇》。《辩论常识篇》虽然现在列为逻辑六篇的第5篇,但它之为亚氏作品是早出于《分析论》前后两篇,时亚氏尚未形成三段论式的学说,这是一般亚氏著作的考证家的定论,本文作者据各篇的内容来看,也赞同这意见。
《辩论常识篇》的宗旨,亚里斯多德在篇首已明白地这样说:“本篇是要认识到,怎样根据一般人接受的意见,对于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加以辩论,并且在遇到反驳时,我们也不致自相矛盾。”[293]辩论之根据一般人所接受的意见,而不是从科学的真知作为前提出发,是辩论推理和科学推理的主要区别。但所根据的前提虽尚非定论的意见,但推论的过程必须正确,不是诡辩,这是亚氏辩论常识之不同于当时“哲士”者流之一味以雄辩制胜于一时为能事。他说:“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推理是什么,推理有哪几种不同的方式,然后才能掌握辩论推理的技术,这就是本篇的目的。”[294]
根据亚里斯多德写《辩论常识篇》时的思想,(这当然是他比较早期的思想)研究辩论常识有3种好处:第一,是理智的锻炼。这是明显的,因这是当时一般知识分子所必经过的锻炼;第二,是和别人辩论。在辩论时,首先要抓住大多数人所持的意见,从辩论对方的主张发出,揭发他的矛盾、暴露他的谬误。当然对方立论不正确时就不能从之而出发,必须转变观点,予以反驳;第三,辩论能发现问题的多方面,从而明辨是非。这就是辩论最主要的目的,因为辩论(按这里亚氏是用dialektikē这一词)经过反正两方面的批评,就可能找出真理,故于哲学的研究甚为重要[295]。可见亚氏在谈辩论能有助于发现真理的时候,已经体会到科学的辩论法,但未能发挥这思想。这正是列宁关于亚氏所写道:“这里是辩证法唯物论的观点,但这是偶然的,不是一贯的,不是展开的,而是转瞬即逝的。”[296]但亚里斯多德有一句话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他在《辩论常识篇》里这样写道:“如果一个人对于可能用的方法完全使用,毫不遗漏,我们就要说他是足够掌握了科学。”[297]科学是必须多方面看问题,尽量要了解全面的。
一般来讲,《辩论常识篇》是有关辩论的常识,例如,“最好把所用的名词改为更熟悉的名词……辩护时要这样,反驳时也是要这样”[298]。又如,“如果对方说了什么,你尚没有辩驳的议论,你就当找出当前对象的定义,不管这定义是真实的与否,如果一个定义不够,就多提几个,因为先要对方承认了一个定义之后,才比较容易地向他进攻,而进攻定义又总是比较容易”[299]。这就很像柏拉图在其初期限的“对话”中描述苏格拉底所惯用的辩论方法,迫使对方承认一定定义,然后根据这定义加以攻击,使论敌陷入自语相违的错误。又如,“如果你要建立一种见解,寻求有什么东西,可从它的真实性得出你的见解的真实性;……相反地,如果你要推翻一种见解,你就要问,如果这见解是正确的,就可推出另有什么必是正确的,因为如果你能证明从这见解的推出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你就摧毁了这见解”[300]。这正是现在形式逻辑假言三段论式的破斥式,由破斥后件而证前件之不确。如A,则B;今非B,故非A。又如,“辩论中要注意事物的时间性,看看有无时间的出入:譬如,有人说,受着营养的都是成长的,但动物必然不断地受到营养,而不是总在成长着”[301]。这些是《辩论常识篇》所讨论的典型例子。
《辩论常识篇》有些地方是讨论怎样辩论制胜,与逻辑无大关系的东西,例如第8卷第11章大都如是。其12章的内容,严格地来讲,也是与逻辑无大关系,但是对于逻辑推理在实践中的应用是谈得很好的。例如,关于什么是谬误这问题,亚氏在这章里认为谬误有4 种不同的形式:(1)议论的结论是似是而非的,似是正确而实在不是正确的,是最易蒙蔽别人;(2)所得的结论并非原来提出所要得的结论;即结论虽然是正确无讹,但不解决问题的;(3)所得的结论确是所要得出的结论,但其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是不正确的;(4)所得的结论是真实的,但其所依据的前提不是正确的,因为从不正确的前提也可偶然得出正确的结论[302]。
同卷第14章完全讨论辩论技能的锻炼与养成,虽与逻辑科学无关,但可见亚氏之重视逻辑实践的修养。例如他说:“不要随便和任何一个人辩论,恐怕你的辩才受到损失。”[303]
辩论是以论题为对象的。亚里斯多德说:“辩论从命题出发,但是辩论的题目是问题。”[304]“论题也是一个问题,然而不是每一个问题总是一个论题,因为我们对于有些问题是没有什么正面或反面的意见的,而论题是和一般的意见冲突的一个设想。……不是每一个问题,也不是每一个论题,都须加以考查,所要考查的是有些人不能接受的一种论题,而对于那些人既不能惩罚来处理,又不能使之由感性而认识,只有予以说服。例如,有人怀疑应否尊敬神或应否敬爱父母,就应加以惩罚,却怀疑雪是否白色的人只需要直观。”[305]
论题提出之后,有两种证明的方法:可以运用演绎的推理方法,也可运用归纳推理的方法[306]。证明用哪一种的推理方法,就必须遵照那一种方法的形式与规则,自可不言而喻。
任何推理都有其一定的形式,所以“我们必须研究怎样构成推理而且要有构成推理的能力”[307]。尤其是在辩论中,选择推理的前提是最关重要的。亚氏在其《辩论常识篇》第8卷第1章详细地讨论这问题。选择前提是提出问题,证明论题的一个关键,因为亚氏在《辩论常识篇》第8章开始时就写道:“我们必须要研讨布置问题和提出问题的方法。凡是准备问题的人首先就要选择其由之而进攻的据点。”[308]其由之而进攻的据点就是所运用以推论的前提。有必要的前提,即用来构成一段推理的前提,又有非必要的,而是用以巩固或建立,或说明,或掩蔽自己的议论的前提[309]。前提在论证中的主要作用是迫使对方在承认了前提之后,不得不接受由这些前提所推出的必然结论。因之,有时不得不在前提的提出时,巧为掩蔽,使对方不防备时而得出他所不愿接受的结论。
但是又应知道:“前提愈多,则愈难得出结论。”[310]这又是选择前提时不可不掌握的一条原则。
论证中常常有赖于定义。建立一条定义难,而推翻一条定义则较易。大凡一条定义都包含事物的某些本质属性。要建立定义,就须证明这些属性之每一个都是本质的而又是属于该对象的,故其事较难。反之,如要证明这些属性某一种不属于该对象,或虽属于该对象,却不是本质的,其事则较易。而且定义之为正确,必须适用于全类事物。如果证明有一例外,则定义亦被推翻。定义都以全称判断的形式出现。成立一个全称判断难,而破斥一个全称判断比较容易。这是明显的[311]。
所须用的定义既定,所必用的前提既经选择,还要拟定向对方提出问题,逐步进攻的计划,然后才能操必胜之权[312]。否则论敌侦知你前提提出的企图,虽然你的前提正确,而对方顽强抗拒,不肯承认你所提出的前提,一时还不能予以攻破的[313]。
辩论中,肯定的证明优于否定的证明。其理由是:(1)由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用三段论式而得结论,其中必须有一前提是肯定的。在复杂推理中,证明展开的时候,肯定的前提亦应随之而增加,而否定的前提,总不能超过一个。(2)先有肯定然后才能有否定,正如有存在然后能有不存在,故肯定易于为人所了解,无须什么否定来说明[314]。
但否定的证明优于间接的证明。所谓间接证明(reductio ad impossibile)是由证明原论题的矛盾命题之不可能,然后因之而证明原论题的正确[315]。今否定的证明既优于间接证明,而肯定证明又优于否定证明,故直接证明必优于间接证明[316]。
亚里斯多德辩论的证明,是以舌战的胜利为其目的的,因之在他的《辩论常识篇》中指出许多辩论实践的方法,例如,“自己有时并提出对论题反对的意见,使对方认为你对问题是极为公允,不存什么偏见的,因之就不提防到你的突击。有时要用这类的话,如‘一般人都以为如何如何是正确的’,这样,就能使对方不敢轻易反对大家的公论。同时,在辩论中,不可过分坚持一种意见,因这样做,会引起对方的顽强反抗。其次,你提出一种论据的时候,最好只作一种解释来提出,因为对方接受解释比较容易,而每每不愿接受你的论据。再次,你最需要对方承认这点,应最后才提出,因为一般的人都认为首先提出的问题是最重要的,就不肯承认其正确性,因他要规避的你的论证。但是使用这些方法时,也须看准对方的性情。脾气急躁的人,在辩论中,大都起头的时候比较容易同意你的论据,除非他一听就看出你的企图,那么,他必顽强反抗。这种人在辩论将要结束时,是格外顽强的”[317]。
辩论中有辩护,也有反驳。辩护是证明我所提论题的正确性,其方法略如上述。“反驳是证明论题的反而,因之在任何辩护中都寓有反驳。”[318]
亚氏所举的反驳形式也很多。反驳主要是证明对方意见的错误,“例如有人说:‘坐着的人都在写字,某甲坐着,所以某甲是在写字。’你如果只证明某甲不是坐着,并不解决问题。某甲可能不是坐着,但问题不是在此。问题是:凡坐着的人都在写字。是否坐着的人必定在写字呢?抓住问题的关键,予以解决,才是证明对方立论的谬误。徒然反对他人的意见而不能证明其错误是什么,是不够的。所以反驳时,提出反对的意见,不可随便瞎说”[319]。
亚氏之论反驳,反复谈到确定词句意义的重要性,足见同一律在反驳中的作用[320]。例如,在《辩谬篇》第25章亚氏详言用词正确的必要。他关于意义含糊的词,举例很多,都是按同一律予以反驳的。例如有人问:同一人在同一时间内能否遵守其誓言而又违反其誓言呢?如果他发誓要违反其誓言,那么,当他违反其誓言时,他是否同时也遵守誓言而又违反誓言呢?反驳的方法是指出遵守某一誓言仅仅是这一誓言之遵守,而不是绝对任何誓言之遵守。他发誓要违反誓言,是指违反一般的誓言,所以他遵守其违反誓言的誓言,是遵守他的这一誓言而违反一般的誓言[321]。
反驳之又一方法是向对方提出相反的意见。亚氏对于这点,在《分析论前篇》第26章里讨论很多。在这章里,他指出在提反对意见时,是用三段论式的那一格最适宜。“相反的意见可用二个格的两个方法来提出……用两个格,因为相反意见是反对前提的,是用第一与第三格的。”
亚里斯多德又指出,在证明过程中,应预料到对方可能要提出什么问题,事前予以反驳,这是先发制人,使之感到困难的有效方法[322]。
反驳首先要分析对方的论题,论据与论证,然后按其谬误,分别予以批驳。“论证有合乎推理的。又有不合乎推理的。合乎推理过程的论证也有结论不真实的。对于后者反驳有两种方法,一是推翻其前提,一是指出其结论的不真实。如果论证的不正确是由于一个前提的谬误,那就推翻这前提,因为结论如果是真实的,当然不能予以推翻,只能从前提入手。所以应付对方论证的方法,首先是审查其论证过程是否合乎推理的原则,然后检查其结论是否真实,分别加以反驳,指出对方词义的含糊或推翻其不正确的前提。”[323]
查亚里斯多德的《辩论常识篇》主要是讲辩论中证明的各种方式与方法,而《辩谬篇》则主要谈反驳与谬误的分析。但是在《辩论常识篇》中,也常涉及反驳的问题。前篇之称“辩论常识”,是因篇中多言辩论通用的法则,按篇名原文是“寻常所见”的意思。后篇之名“辩谬”,是因这篇多言反驳对方谬误,辩论的证明中,辩护有反驳,反驳亦有辩护,两者原不可分割。《辩论常识篇》与《辩谬篇》原是一书。现将原书前8卷合称为《辩论常识篇》,最后1卷,即第9卷,单称为《辩谬篇》。两篇皆论辩论的证明,以原文标准页数计,占亚氏逻辑六篇的83/181,等于45%,足见亚氏之重视辩护与反驳,也证明亚氏的逻辑很重要一部分是为着辩论而研究的。
亚氏的《辩谬篇》几于平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概论谬误之后,自第3章至第15章论谬误与其根源;后一部分自第16章至第33章论应付谬误的方法,其第34章为结束语。
谬误分为3 大类:1.原于语言的(后世以拉丁文称为Fallaciae in dictione);2.外于语言的(Extra dictionem);3.似是而非的反驳,盖指驳倒对方而未能暴露其错误的谬误。其第1大类,原于语言的谬误,细分为6种:(1)岐词,(2)双关语,(3)合,(4)分,(5)重音,(6)妄喻。第2大类又细分为7种:(7)偶性,(8)通局混,(9)遁辞,(10)丐词,(11)身,(12)僵因,(13)多问[324]。这两类的谬误见《辩谬篇》第4、第5两章。兹根据亚氏原意分别略加解释如下,且尽量用今例[325]:
(1)歧词:歧词是字同而义异的词,用为同义词,违反同一律、致生谬误。例如,“杀人者死,刽子手杀人,故刽子手当死”。大前提的“杀人者”与小前提的刽子手为“杀人者”,显然不是同一意义,结论因前提用字同义异的词为其中词,故为歧词的谬误。
(2)双关语:“双关语与歧词大体相同,惟所歧不在词而在语。”例如“逻辑六篇是亚氏的书,凡亚氏的书都是亚氏的财产,故逻辑六篇是亚氏的财产”。其谬误是因“亚氏的书”在大前提指亚氏私人的藏书,而在小前提指亚氏的著作。词义两可,故为双关语。
(3)合:不应合而合者谓之合。例如,坐着的一个人可以行走,却不能就因之而说坐着的一个人同时是在行走着。不同时间可作的事,不应认为是在同一时间能作的事。
(4)分:分字是合之反。不应合而合者谓之合、应分而合者谓之分。例如3与2为5,而3是奇,2是偶,故5为奇又为偶。
(5)重音:重音的谬误有两种。1种是句中的重音放在不应以重音读的字上。例如“论语”的“父母唯其疾之忧”一句,可解为“父母唯其子之疾之忧”,则重音当在“其”字,如解为“子唯父母之疾之忧”,则重单当在“父母”2字。重音之字不同,句义亦随之而异。又1种之重音谬误是语言中词有数音节者,其重音在那一音节,词义随之而变。尤其是在亚氏所用的希腊语中,重音有3种,稍为不慎,错用重音,词义全异,不通希腊文者不易体会,有似汉语的声。字声不同,字义迥异,如“当”之上平不同于“当”之去声。读上平之“当”为去声之“当”,误会滋多,便是重音谬误,故正音不可不讲。
(6)妄喻:章氏在《逻辑指要》谓“凡字若句之结构足使读者联想及于体貌相类之字若句而无当于曰妄喻之”,并批评严几道(严复号)氏取汉代“连珠”翻译三段论式是妄喻之,甚是。但亚氏《辩谬篇》的讲妄喻,不限于此。希腊语法最为复杂,一名词有3 性5 格,一动词合位与时有78个式,比之俄语更为繁难,偶一不慎,句义全变。故亚氏举妄喻的例,有以阴性字尾写阳性之物等等,又有以被动式表示主动行为的,等等。如果以为“繁荣着”和“建筑着”同是形动词,故都是指动作,而不知“繁荣着”是指情况,“建筑着”是指行动,就是妄喻[326]。思维和语言不可分割。不适当的语言不能为正确思维的外壳,不正确的思维亦常是语言混乱的原因。亚氏之言逻辑不得不常及语法,亦本此意。
(7)偶性:偶性谬误亚氏以之列为外于语言的谬误之首,因这是由于把事物的本质和其偶性混淆起来的原故。亚氏举例是:“葛利斯不同于苏格拉底,而苏格拉底是人,那么,葛利斯不同于人。当知葛利斯在其偶性上是不同于苏格拉底,但是在人的本质属性上是相同的。本质不应与偶性混。”[327]这只是偶性谬误之浅显一例。但其言虽小,是可以喻大的。
(8)通局混:“通”是“全”的意思,“局”是“偏”的意思。“通”与“全”都是拉丁语simpliciter之译,“局”与“偏”是secunduim quid之译。以偏概全(a dicto secundum quid ad dictum simpliciter)或以全论偏(a dicto simpliciter ad dictum secundum quid)皆谬。一般情况是所谓全与通,而特殊情况是所谓偏与局,不容混为一谈。亚氏别为绝对说法与有条件的说法。“绝对的‘是’和‘是X’,不可同日语。……假如一个印度人是全身黑色的而牙齿是白的,不能就说他是黑的而又是白的。……黑白是不相容的色,怎能同属于一身。”[328]
(9)遁辞:“遁辞”是拉丁语igoratio elenchi之译。章氏释为“于应证之点不证,而滥取他点以相劫持者举曰遁辞”,是也。原意是不解所驳为何。亚氏谓“这谬误的原因是由于‘证明’与‘反驳’的定义未弄清楚,致使其真义不够完整”[329]。结果就是反驳未能和论敌的论点针锋相对,其所反驳与其应反驳者竟然两事。对人不对事,不顾事实而只求煽动群众的不合理情绪以打击对方,都是属于这一类的谬误。
(10)丐辞:丐辞是拉丁语petitio principii之译,又译“窃取论点”。其形式甚多,“凡未经证明的论点认为是已经证明,而据以论证论题,是为论点的窃取”[330]。
(11)身:章氏此译似嫌牵强。《辩谬篇》原称“误果”,亚氏谓“误果之谬,由于误认因果可以相互换位”[331]。“凡有A 则必有B,于是就认为凡有B亦必有A,此为误果。”[332]
(12)僵因:是章氏之译拉丁语non causa pro causa。直译当为“非因而误为因”,拉丁语又称post hoc,ergo propter hoc,但这不是与“非因而误为因”同一意义,实为其一种特殊形式。post boc即“在此之后”义,propter boc即“因此之故”义,而ergo是联系词,“故”的意思。“在此之后是为因此之故”自然只是“误非因为因”之一种。亚氏谓“这种谬误常出现于辩论过程中,以非因误为正因,而持之以反驳论敌”[333]。
(13)多问:章译“多问”,原文是“复杂间”。问之不当,其因不在于多,而在于一问中含有数问,故不能以一答应数问。应者不能答,遂认其为无辞以对,实非公允,知者不取。亚氏举例:“一事物之部分为善,部分为恶,不能说这事物之为善或为恶,应分而论之,否则为复杂问之谬误。”[334]
第1、第2两大类共举13种谬误,略如上述。亚氏认为本质上都是不知反驳是什么之所致。“反驳的定义未臻完备,反驳则徒有其表而无其实。”“如果我们能像上面那样,将谬误逐一分析,当认为其致谬误的共同原因是不完备的定义。”[335]
第三类谬误之为谬误,“是因论证或反驳虽以形式而言尚属正确,但对于所谈的问题实质上并非适当”[336]。反驳要真正暴露对方的错误,必须就他所谈的知识部门加以分析。但知识的部门繁多,绝非形式逻辑所能尽举,实则科学的类别无穷,所以自然地证明与反驳的方法与方式也是不能穷尽。例如几何学范围内的谬误当以几何的真正知识来揭露,医学范围内的谬误应以医学的真正知识来揭露。逻辑不能逐一按照各门科学的性质进行分析谬误与其反驳的研究,故只能根据辩论的一般原理求得共同的规则,而这些共同的规则必是所有科学所须遵守的[337]。
亚里斯多德在其《辩谬篇》前半篇检查了各种的谬误,分辨其根源之后,在后半篇详言应付各谬误的方法。但是“分析论证,发觉错误是一事,敏捷地应付论敌的巧辩又是一事。掌握理论是一事,用之于实际又是一事。辩术和其他技术是一样地需要敏捷,而敏捷须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缺少锻炼的人们明知某一困难是应怎样应付,却面临论敌,就手足无措”[338]。“一般说来,应付由语言而来的谬误,最好是按其谬误的类别,从它的反面予以打击,例如,犯合的,我就予以分解,犯分的,我予以正合,病在重音的,提示正音,犯歧词的,确定正义。余可类推。”[339]应付非由语言而来的谬误,“须针对其巧辩之所在,最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彼谓我自语相违,我察其用词,适足见其前后之不一致。时而攻对方的论证,时而迷乱其思想,时而质问其问题的提法。亦可不用这些方法,而集中我方的论据针对论敌的论题,同时进攻论敌的本身,甚或拖延时间,以便我可以从容应付”[340]。
亚里斯多德的《辩论常识》和《辩谬》这两篇,共占他的逻辑六篇篇幅的45%,当然是表示亚氏对于辩论的重视。但我们也要记住,这两篇文稿是他比较早年的著作,同时也是他关于思维科学的尝试作品,虽然后来曾加过多少的润色,但其初稿必在创作三段论式推理方法写成《分析论后篇》以前,因之文字较嫌烦琐冗长,不如晚年作品的行文简洁。《辩论常识篇》以辩论为对象,故论辩论的证明,论辩护与反驳,不免以雄辩为归依,以克敌制胜为目的。但这种旨趣,亚氏在其逻辑六篇中是始终一贯的。例如,他在晚出的《分析论前篇》是这样写道:“人们在辩论的进攻时,必须多方隐蔽其攻势。这是我们力劝人们在承认什么时所必须留意的。要多方隐蔽其攻势,就要在先行三段论式预备阶段,提出必要的前提而不马上作出结论,使人不知你的结论之所在。其次,你不要叫人承认紧密关联着的命题,而是尽量提出没有中词连系着的命题。譬如要推出F 是A、而B、C、D 与E是一系列的中词。那么,就先问A 是否属于B,再则问D 是否属于E,却不要马上就提出B属于C 的问题,以后才问B 是否属于C,等等。当然,如果三段论式是由一个中词而得出结论,那就要从这中词着手推论。像这样才能使论敌摸捉不清。”[341]在早出的《辩论常识篇》中,亚里斯多德也是同样地说:“推论所必需的前提,在其提出时,不可直接用某些话语提出,应该以高谈阔论的语调声东击西。”[342]他又写道:“避免对方察觉我辩论的计划,其方法是运用先行三段论式以证明我要建立论题的前提。先行三段论式不只是要证明论题所必需的前提,而且也要替这些前提创造某种条件。其次,不要过早作出前提应得的结论。结论应逐渐地作出,使对方无从摸索,头昏眼花,不能招架。一般说来,辩论的目的是要用隐蔽的方法。问题的提出必须按照预定的进攻计划与步骤,到论证结束的时候,结论已经作出,而对方还在手忙脚乱地问:“好吧,但怎样是这样的呢?”[343]他又继续地写道:“一个很有效的规则就是,成立各种三段论式所需要的根据(按即论据),不可按着它们自然的秩序来建立起来,应该把它们综错的分别来建立,以迷惑对方,使之手足无措。”[344]
亚氏这些方法是否是诡辩呢?他所教人的辩论方法和当时哲士的所谓雄辩术又何以异?
查《辩谬篇》原文的篇名本是针对哲士的辩术而予以批驳的。据说当亚里斯多德早年还在柏拉图学院肄业时期,已任修辞学讲座,和当时雅典城以著名雄辩家伊索克拉提斯Isocrates为首的雄辩派论战。亚氏之研究雄辩术应早在这时候发端,而希腊公元前第5、第4世纪正是哲士周游讲学,以售其雄辩术的时期,到处扬言可不顾真理,只求驳倒敌人,更有甚至否认真理之存在的,将真理的追求放在一边而只讲雄辩,淆惑观听,使当代青年,莫知适从。希腊哲士老一代的代表人物如普洛塔哥拉斯(Protagoras,公元前481至公元前411年)和高尔吉亚(Gorgias,公元前483至公元前375年),虽活动远在亚氏之前,但当亚氏讲学雅典时,这些人的流风还是存在。著名雄辩派哲士如安迪芬(Antiphon 生于公元前480年)等,在当代皆风靡一时,其传统保存于雅典伊索克拉提斯的学院,亚氏乃著《辩谬篇》辞而辟之。雄辩派之否认真理,淆乱黑白,可以一例来说明。雄辩术士本不问是非,不分善恶,但假设善恶有别,就叫学生以雄辩手法驳倒论敌。问者曰:你是否善待父母?应曰:是。反驳之曰:你既不分善恶,是则你善待父母,等于恶待父母,故善恶当有别……等等。这种锻炼完全是以巧妙的问答方式驳倒他人,并不求善恶的实质,故亚里斯多德以真理的追求结合雄辩,以《分析论》为求知的方法,而以《辩论常识》和《辩谬》两篇为揭露论敌错误的武器[345]。亚里斯多德虽然也研求怎样在辩论中克敌制胜,但他的辩术是不同于不辨是非的辩术。他的辩术是实事求是,明辨真伪的辩术。例如他在《辩论常识篇》里曾这样写道:“我们在论证中所要善于掌握的方法有四:(1)建立命题,(2)善于明辩某一词句有几多种不同的意义,(3)分别事物的不同性质,(4)异中求同。”[346]可见亚氏的辩术是语言和事物同时并重,不是刚在词句中钻空子,找窍门,教人怎样运用手法,像哲士的雄辩者流那样。又如他指示他的学生在辩论中应该怎样答复对方的问题:“如果你不了解对方所提出的问题,你并不须答应‘是’或‘不是’,只需说,‘我不明白’,因为问题的意义模糊,你随便答复,就会引起困难。你真正了解了所提问的问题,而问题所指的意思不只一样,你就应该按其不同的意思作答:譬如问题是全对或不对的,你就按实际情况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问题是部分对,部分不对,你就应说明哪部分是对,哪部分是不对,不要含糊,以免后论。假如你事先不发觉问题的双关性,按你所了解的答复了,而提问的对方把问题看成和你的理解不同,你就应指出,‘那不是我承认时所理解的意思,我是这样理解的’。词句含义不只一样,意见当然就会分歧。如果问题是清楚而又是简单的,你就应该答应‘是’或‘不是’。”[347]由此更可见亚里斯多德实事求是,一字不苟的精神,无愧其为逻辑的创始者。
本章按亚里斯多德所著逻辑六篇,后之称为“工具论”者,夷考先后,别为纲目,先言亚氏主谓逻辑所根据的范畴论,次论自三段论式分解出来的判断与概念,沿形式逻辑教本的习惯,分为2 大段,曰概念论,曰判断论。但这先后之分,固非亚氏的本意,为今人参考方便,才有这分法的。概念论兼及所谓十伦与五公,说本中世纪亚氏逻辑,非其宗师之本旨。继判断论之后,有三段论式与证明一大段,实为亚氏逻辑的精华,复继之以科学研究与归纳法一大段,阐明常为后人所忽略的亚氏学说。类比一段为归纳的余论,但为亚氏学说的完整计,谨作略述,而本章实以论证明为其结束。亚氏的逻辑学说,略尽于是。六篇中许多其他问题与今日形式逻辑没有直接关系的,皆从略。
【注释】
[1]参看《英国百科全书》第11版客斯著《亚里斯多德》一文,第4大段“论亚氏的早期与晚期著作”。
[2]见《范畴篇》标准页第2b第5、6行。
[3]参看《范畴篇》第2章标准页第1a第15、16行。
[4]《范畴篇》第五章标准页第2a第31、32行。
[5]参看《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3a第7行,第1053b第16行,第1060第21行,第1087a第2行。
[6]《辞意篇》标准页第16a第4至7行。
[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21a第23、24行。
[8]按我们用“类”这词作为由之而分出种的大类,而“种”是所由之而分出的小类。我们认为在这里亚氏应说“类”或“种差”,却揣亚氏之意,是以种差包括在类之内。——作者
[9]参看《辩论常识篇》第1卷第4、第8章。
[10]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1b第38行。
[11]Porphry原名Porphyrisu,生于233年,在形式逻辑著有《五公篇》。
[12]《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28b第34、35行。
[13]《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1b第39行。
[14]《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2a第18至22行。
[15]参看《米勒名学》第1卷第7章第7、8节。
[16]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37b第25、26行。
[17]按指荷马诗Iliad。——译者
[18]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45a第12、13行。
[19]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123a第28、29行,127b第6行,154a第18行。
[20]《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2a第31、40行。
[21]《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2a第25至32行。
[22]参看《分析论后篇》第2卷,标准页第96a第14行至标准页第96b第35行。
[23]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30a第6行。
[24]按亚里斯多德在《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3a第15至28行曾补充说明在定义中应用最近类。——作者
[25]《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0b第1行。
[26]《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0b第16至26行。
[2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1b第17、18行。
[28]《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1b第22至24行。
[29]《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2a第6至12行。
[30]《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2a第26至33行。
[31]参看《辩论常识篇》第6卷第11章。
[32]《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2b第4至8行。
[33]《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4至26行。
[34]“旌”从严复译。
[35]严氏音译为彼和利。
[36]严译为“十伦”,见《穆勒名学》(1)部甲篇第3第1节。
[37]见《范畴篇》标准页第8b第25行。
[38]严译语,其原英文为The Categories or Predicaments were believed to be an enumeration of all things capable of being named。
[39]今译种。——作者
[40]...they epress,not what the predicate is in its own meaning,but what relation it bears to the subject of which it happens on the particular occasion to be predicated.There are not some names which are exclusively species or differentive;but the same name is referred to one or another predicable,according to the subject of which it is predicated on the particular occasion.(严译语)
[41]米勒原文enumeration of Existence。
[42]米勒原英文为they are names applied to certain predicates,to expres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m and some given subject。
[43]盖针对柏拉图的以二分法来下定义。
[44]亚氏指用二分法以求定义的方法。
[45]《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b第16、17行。
[46]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6a第2至22行,亚氏举例甚多。
[4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6a第23至35行。
[48]《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3a第7至18行。
[49]参看《辞意篇》标准页第16a第11至18行。
[50]即今刊之第2篇,应译为《辞意篇》,说见前章。
[51]《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3、4行。
[52]《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5至6行。
[53]《辞意篇》标准页第19b第5、6行。
[54]《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25行。
[55]《分析论后篇》标准页72a第12至14行。
[56]《辞意篇》标准页第19b第19至24行。
[57]《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a第12行。
[58]《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b第16行。
[59]据禅尼引亚里斯多德:《论心灵》III8,参看禅尼:《哲学史》法文原本第485页,又《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1a第8行。
[60]见《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11a第16至20行。
[61]参看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84、185页。
[62]《辩论常识篇》第3卷标准页第116a第18、19行。
[63]同上标准页第116a第21至22行。
[64]《辩论常识篇》第三卷标准页第117a第26至27行。
[65]同上标准页第118a第29、30行。
[66]同上标准页第118b第10、11行。
[67]《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1b第3至8行。
[68]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1a第34至1051b第5行。
[69]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1b第9至17行。
[70]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1b第24至28行。
[71]见《形而上学》第5卷第29章。
[72]节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24b第16行至1025a第5行。
[73]参看《形而上学》第5章,5、6节。
[74]牟宗三:《逻辑典范》第1卷,第55页。
[75]牟宗三:《逻辑典范》第1卷,第56页。
[76]《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a第18至21行。
[77]《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37行至标准页第17b第2行。
[78]Paul Janét,Histoire de la philosophie,1928,p.573.
[79]参看罕米尔顿:《逻辑讲述》第8讲:“Hamilton's Lectures on Logic”原英文版。
[80]参看汤姆生:Laws of Thought,第48至52节,原英文版。
[81]参看禅尼:《哲学史》,法文版,第641—642页,牟宗三:《逻辑典范》,第335—337页。
[82]牟宗三:《逻辑典范》,第336页。
[83]J.Welton,A Manual of Logic,London,1912,Vol.I.pp.200-207.
[84]牟宗三:《逻辑典范》,第337页。
[85]亚氏原文在这里用译为“随”之一字是不常用的一种意义,是见A.J.Jenkinson《分析论前篇》译文注。
[86]见标准页第43b第3至20行,上译文是摘译。
[87]标准页第17b第13、14行。
[88]见《逻辑典范》第337页。
[89]见《逻辑典范》第337页。
[90]《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30至34行。
[91]参看《辞意篇》标准页第17b第8行。
[92]《辞意篇》标准页第17b第7至8行。
[93]按这里亚氏应说“其中一个是全称”。——作者
[94]《辞意篇》标准页第17b第16至29行。
[95]《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2a第12行。
[96]《辞意篇》标准页第23b第2至7行。
[97]《辞意篇》标准页第21a第40行至标准页第21b第4行。
[98]《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51b第28至32行。
[99]参看《辩论常识篇》第2卷第7章。
[100]《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a第1行。
[101]《辞意篇》标准页第21b第33行至标准页第22a第2行。
[102]参看《辞意篇》标准页第22a、22b页。
[103]按即《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51b第36行至标准页第52a第17行。据一般考证,《辞意篇》是在《分析论前篇》之前,而这里反引用《分析论前篇》。究竟这句话是亚氏在《辞意篇》修改时亲自加上,抑是后人加入,今不可考。
[104]按亚氏这句话又不甚清楚。他的“不是每一个”是欧洲语文的“有些”同义语,故SoP与So,(即非P),可同时真,而前面的一与三和这里的一之一与三之一不同,因“人”是不定量词,而“每一个人”是周延词。——作者
[105]《辞意篇》标准页第19b第24行至标准页第20a第2行。
[106]《辞意篇》标准页第20b第1、2行。
[107]按亚氏指全称肯定,因上句话全称否定。——作者
[108]《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a第5至13行。
[109]《分析论前篇》第14至26行。
[110]《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11、22至26行。
[111]《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7至13行。
[112]《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a第14至17行。
[113]《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a第12行。
[114]《分析论前篇》第13、第17章。
[115]《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a第27行至标准页第25b第25行。
[116]牟宗三:《逻辑典范》,第320—321页。
[117]牟宗三:《逻辑典范》,第321页。
[118]《辞意篇》标准页第17a第8、9行。
[119]《辞意篇》标准页第15至17行。
[120]《辞意篇》标准页第22行。
[121]《辞意篇》标准页第20b第32至36行。
[122]《辞意篇》标准页第21a第8、9行。
[123]《辞意篇》标准页第21a第16至18行。
[124]《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5b。
[125]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6a第2至4行。
[126]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8b第2至12行。
[127]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6b第29至33行。
[128]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2a第12至18行。
[129]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987a第33行。
[130]节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5b第19至29行。
[131]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9a第22至39行。
[132]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0a第10至14行,并参看这标准页全页。
[133]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2a第37至标准页第1062b第6行。
[134]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3b第10至12行。
[135]参看《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9b第35至40行。
[136]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9b第36至38行。
[137]《形而上学》标准页第996b第29行。
[138]意即推理。——译者
[139]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5b第5至23行。
[140]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30至34行。
[141]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995a第23至24行。
[142]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9行,参看同书标准页第996b第26行至997a第14行。
[143]《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6a第4行。
[144]指毕达哥拉斯学派而言。
[145]指巴门尼德Parmenides而言。
[146]指柏拉图学派而言。
[147]指恩培多克勒而言——上三注均为牛津大学亚里斯多德原著学生用英文译本注。——译者
[148]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4b第30至1005a第1行。
[149]《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9a第23至24行。
[150]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9a第34至35行。
[151]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6a第5至12行。(www.chuimin.cn)
[152]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8a第20至23行。
[153]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5b第37至38行。
[154]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5a第39行至1005b第3行。
[155]参看《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7a第34至40行。
[156]《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5a第4行。
[157]通称并列的。——译者
[158]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5a第6至9行。
[159]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55a第19至21行。
[160]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8a第25至35行。
[161]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3b第18至23行。按英译本上段最后一句甚为模糊,直译应为“我们联结起来的这两名词的第二个是对的,而这是白的矛盾词”。英文本原译者注谓是指“不白”和“不黑”。果尔,则两名词之第2个便是“不黑”,何以“不黑”是白之矛盾?说似不通,鄙意以为“不白”既与“白”矛盾,即“不黑”亦不定是白,可能是黑与白之外任何其他颜色,却都是和白不相容而是对立之白与黑之间的中间颜色。本人手上无希腊原本不能校对,姑以意测之如此。——作者
[162]这里我们的类是genus之译,“种”是species之译。——作者
[163]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20b第26至31行。
[164]参看1954年《莫斯科大学学报》第169期,Л.П.高尔斯基:《关系的逻辑常属性与其在逻辑中的意义》一文。——作者
[165]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22b第22至33行。
[166]译《辞意篇》标准页第18a第28至32行。
[167]译《辞意篇》标准页第18b第15至16行。
[168]译《辞意篇》标准页第6行。
[169]《辞意篇》标准页第19a第7至21行。
[170]《辞意篇》标准页第19a第27至40行。
[171]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1b第13至14行一句。
[172]《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1b第24行至1011a第28行。
[173]见《形而上学》第5卷第4至6章。
[174]如灰之在黑与白之间。——英译本注
[175]译《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1b第24至37行。
[176]见康达可夫Н.И.Кондаков:《逻辑》,1954年,俄文原版,第214页。
[177]见《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b第18至22行。
[178]按有些逻辑家分推理为4种类型:Deductio,“演绎推理”,即由前提而推出的意思,从拉丁文的词冠de“从出”与词干ducere“引”而构成;Inductio“归纳推理”,即由前提而纳入的意思,从拉丁文词冠in“入”与词干ducere而构成;eductio“扩张推理”,即把前提的意义扩大的意思,从拉丁文的词冠e“申出”与ducere而构成;和traductio,即传达的意思,从拉丁文的冠词tra“越过”与ducere而构成。传递推理的结论不是由前提敷衍而出,如由茧之缫丝之三段论式,亦不是由前提申出,如舌之申出于口之直接推理,乃是由一个前提传递到另一前提,以至结论,如甲大于乙,乙大于丙,丙大于丁,故甲大于丁。——作者
[179]译自苏联《哲学问题》1954年第3期“亚里斯多德的古典遗著,分析论前后两篇之俄译自希腊原文”一文,该刊第3期,第188—189页。
[180]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25至26行。
[181]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1b第17至23行。
[182]根据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4b第25行的用法。
[183]《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5b第31行的用法。
[184]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19至21行。
[185]《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30行。
[186]《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b第21至27行。
[18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27至29行。
[188]《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b第17至20行。
[189]参看《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6a第9、10行。
[190]见《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1b第18行。
[191]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4b第16至18行。
[192]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5b第7至9行。
[193]《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a第21至25行。
[194]见《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b第30行。
[195]《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4a第11行。
[196]参看《分析论后篇》第1卷,第7、第13章。
[197]参看《分析论后篇》第1卷,第9、第11章。
[198]参看《分析论后篇》第1卷,第13章。
[199]《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0a第5至7行。参看该篇第2卷第2章全章更明。
[200]参看《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3章。
[201]《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3章,标准页第90b第4至6行。
[202]《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3章,标准页第90b第30至32行。
[203]《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16章,标准页第98a第4行。参看该全章更明。
[204]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8b第25至40行。
[205]《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19章,标准页第100a第15行至第100b第3行。
[206]《分析论后篇》末章,标准页第100b第13行。
[207]《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a第16行。
[208]按严复用“词”以译praemissus,而称三段论式之3个判断,即大、小前提,结论,为“例词”、“案词”、“判词”,以“文选”的“连珠”译sullogismos——见严复译《名学浅说》10。
[209]《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0b第35至37行。
[210]《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b第32行。
[211]《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1a第2、3行。
[212]按此之三段论式中之中词,当与亚氏谈客观事物间的联系而为事物之为该事物之原因,称为广义的“中词”者(希腊文meson)有别。细读其《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2章便知。此章所言事物原因之“中词”是事物具有某一属性的原因,说明这属性之为该事物所具有之理由(logos)。其属性为事物所具有之理由是以类与种差而说明,故即该事物之本身不是以证明而确定的,故无与于三段论式,其不为三段论式之中词自明。
[213]见《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7a第38、39行。
[214]《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53b第20至24行。
[215]参看《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67a第33至38行,又Carl Prautl,Geschichte der Logik,1926年德文原本,第1卷,第264—265页。
[216]《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7b第1至14行。
[217]《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b第32至35行。
[218]《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5b第36至38行。
[219]“曲全公理”是dictum de omni et nullo的严译。
[220]见《穆勒名学》(2)第18、19页,参看牟宗三:《逻辑典范》,第440页。
[221]参看Carl Prautl,Geschichte der Logik德文原本,第1卷,第652、659页。
[222]译自《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4b第26至30行。
[223]译自《范畴篇》标准页第1b第10至16行。
[224]按严译不甚妥。据其内容应译为“遍有遍无公理”。——作者
[225]注意:亚氏并不分辨大、小前提,故这说法包括两种不同的形式,即PaM,SeM 与PeM,SaM。——作者
[226]即PaM ,SaM。——作者
[227]译自《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6b第34—39页。
[228]参看《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8a第13、14页。
[229]即以NeM 换位为MeN。——作者注
[230]译自《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7a第5至7行。
[231]《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7a第16至18行。
[232]《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28a第10至14行。
[233]参看《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2b第30行至标准页第43a第10行。
[234]《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3a第23至26行。
[235]节译《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3a第25至44行。
[236]《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53b第4至10行。
[237]《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57b第1至2行。
[238]参看《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2a第32、33行。
[239]《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1b第36行。
[240]《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1b第6行。
[241]《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1b第22至26行。
[242]参看该章标准页第40b第30行至标准页第41a第1行。
[243]《分析论前篇》标准页41a第2至18行。
[244]《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7b第20至29行。
[245]《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7b第37至40行。
[246]《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5b第20行。
[247]参看《分析论前篇》第1卷第13章。禅尼:《哲学史》,法文原本,第568、569页。
[248]指《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33b第29行,标准页第34b第27行。
[249]指《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32a第28行。
[250]《分析论前篇》第1卷标准页第36b第26行至标准页第37a第8行。
[251]参看禅尼:《哲学史》,法文原本,第612—613页。
[252]《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9a第17至20行。
[253]《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7b第19至21行。
[254]《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1b第9至11行。
[255]《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3a第4行。
[256]参看《分析论后篇》第2卷第2章,又禅尼:《哲学史》,法文原本,第612页。
[257]译自《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7b第27行至标准页第88a第4行。
[258]《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7b第6至8行。
[259]参看《分析论后篇》第1卷第28章。
[260]《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6b第2至10行。
[261]《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9b第22至24行。
[262]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0a第5至7行。
[263]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6b第35至39行。——作者
[264]《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158a第31行至标准页第158b第3行。
[265]《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1b第29行至标准页第72a第8行。
[266]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2b第18至22行。
[267]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76a第16至标准页第76b第22行,尤其是最后一段。
[268]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5b第38行至标准页第86a第4行。
[269]《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6a第11至12行。
[270]《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29、30行。
[271]亚里斯多德:《论动物的产生》,标准页第760b第30至33行。
[272]《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7a第31至33行。
[273]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8a第5行。
[274]参看严译耶方斯《名学浅说》与《穆勒名学》二书。
[275]指标准页第68a第21至25行。
[276]按这里亚氏用词须解释。此之所谓“端项”实是两前提的主词,而这主词指特殊事物,故应是三段论式第1格的小词,但在当前的三段论式中的作为第3格的中词。按这第3格的三段论式,本应得一个特称的结论,但因为亚氏认定C和B可以互换,故可以之变为第1格而得一个全称的结论;原来CaA、CaB,故BiA,但C与B互换,则CaA、BaC,故BaA。——英文译为原注
[277]译自标准页第68b第15至29行。
[278]见W.H.Johnston与L.G.Struthers的英文译本,1929年,第2册,第329页,手边无德文原本,未能校对。——作者
[279]见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第371—372页。
[280]Traitéélémentaire de la philosophie,巴黎,1927年,第4版,逻辑之部,第1段第7章。
[281]《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2a第36行至标准页第92b第1行。
[282]译自《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93a第37行至标准页第93b第8行。
[283]《分析论前篇》第2卷第3章,标准页第68b第33行。
[284]《分析论前篇》第2卷第3章,标准页第68b第34至37行。
[285]见《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89页。
[286]《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5a第12至19行。
[28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6a第4至7行。
[288]译自《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78a第29至35行。
[289]《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71a第8行。
[290]按亚氏在这里是含有战场上军队退却时,队伍紊乱,只有某些员兵站住了,全军都可站稳的意思。——作者注
[291]译自《分析论后篇》第2卷最后第19章,标准页第100a第14行至标准页第100b第3行。
[292]译《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68b第37行至标准页第69a第19行。
[293]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18至22行。
[294]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0a第23、24行。
[295]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1a第26行至标准页第101b第4行。
[296]《哲学笔记》俄文版第334页。
[29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1b第9至10行。
[298]《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11a第8至13行。
[299]《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2至15行。
[300]《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6至24行。
[301]《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11a第24至26行。
[302]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62b第3至15行。
[303]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64b第13行。
[304]《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1b第15、16行。
[305]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4b第29行至标准页第105a第9行。
[306]《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5a第10至12行。
[307]《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43a第22至24行。
[308]《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5b第2至5行。
[309]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5a第17至28行。
[310]《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76b第11行。
[311]参看《辩论常识篇》第7卷第5章。
[312]参看《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5b第1至7行。
[313]《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5a第11、12行。
[314]参看《分析论后篇》标准页第86b第10至38行。
[315]参看《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1a第23至26行。
[316]参看《分析论后篇》第1卷第26章,即标准页第87a第1至30行。
[317]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6b第18至36行。
[318]译《辩谬篇》标准页第168a第37行。
[319]译《辩论常识篇》第8卷第10章第1段大意。
[320]参看《辩谬篇》第19至22章。
[321]意译《辩谬篇》标准页第180a第32行至标准页第180b第1行。
[322]参看《辩谬篇》标准页第176b第26至28行。
[323]《辩谬篇》标准页第176b第37行至标准页第177a第5行。
[324]各种谬误的名称在一般形式逻辑教本中都是从中世纪的拉丁文译出,中文译词莫衷一是,兹从章士钊氏《逻辑指要》之译。
[325]如例有采自章氏之书者,并译其文言为语体。
[326]参看《辩谬篇》标准页第166b第10至19行。
[327]《辩谬篇》标准页第166b第30至37行。
[328]参看《辩谬篇》标准页第166b第37行至标准页第167a第20行。
[329]参看《辩谬篇》标准页第167a第21至22行。
[330]《辩谬篇》标准页第167a第37至38行。
[331]《辩谬篇》标准页第167b第1至2行。
[332]《辩谬篇》标准页第167b第3至4行。
[333]《辩谬篇》标准页第167b第21至35行。
[334]《辩谬篇》标准页第168a第7至8行。
[335]《辩谬篇》标准页第168b第19至21行。
[336]参看《辩谬篇》第8章,上引句见标准页第169b第22行。
[337]参看《辩谬篇》标准页第170a第22至35行。
[338]《辩谬篇》标准页第175a第20至26行。
[339]参看《辩谬篇》第23章,上引句译自该章标准页第179a第11至16行。
[340]《辩谬篇》第33章,引句译自标准页第183a第21至26行。
[341]译自《分析论前篇》第2卷第19章,标准页第66a第33行至标准页第66b第3行。
[342]《辩论常识篇》译标准页第155b第29、30行。
[343]译自《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6a第7至22行。
[344]译自《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56a第23至26行。
[345]参看《辩谬篇》结束的第34章,尤其是标准页第183b第1至15行。
[346]译《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5a第21至24行。
[347]译《辩论常识篇》第8卷第7章。
有关韦卓民全集(第9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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