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亚里斯多德对概念的研究成果-《范畴篇》与逻辑六篇中的新见解

亚里斯多德对概念的研究成果-《范畴篇》与逻辑六篇中的新见解

【摘要】:亚里斯多德之论概念,有其独到之处,总结了古希腊思想家对于这问题研求的成果,而且成为了欧洲中世纪1000多年来哲理的出发点。兹先述亚氏之论概念。亚氏概念之说不多见于《范畴篇》而多见于逻辑六篇中之其他各篇,尤其是在第5篇。亚氏的《辩论常识篇》主要是讨论概念的偶性,概念的类、概念的固有非本质属性,与概念的定义,即其本质属性。

亚里斯多德之论概念,有其独到之处,总结了古希腊思想家对于这问题研求的成果,而且成为了欧洲中世纪1000多年来哲理的出发点。在其演变中有了多少系统的工作,却也掺杂了不少误解与歪曲亚氏的成分,我们在本文后面两章当另论列。兹先述亚氏之论概念。

亚氏逻辑六篇以《范畴篇》列为第1篇。这种排列原非出于亚氏之手,上面已经一再指出,而今之言形式逻辑者,每每先谈概念,而后讲到判断与推理,故总想在《范畴篇》找到亚氏概念之说。这是不可能的。亚氏概念之说不多见于《范畴篇》而多见于逻辑六篇中之其他各篇,尤其是在第5篇。

概念是以词为其表达的,而词属于语言,却概念属于思维。语言因地与时而各异,而思维反映客观现实则应尽人皆同。在《辞意篇》(俗称《解释篇》)有这一句话:“口头用的词是心理经验的符号,而文字上的词又是口头的词之符号。文字词与口头词不是人类所共同的,但它们所表达的心理经验是人类所共同,尤其是经验为其表象的事物不是因人而异的。”[6]

据此,则认识的对象必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知识的对象。亚里斯多德说:“‘意见的对象’是属于不存在的东西。许多不存在的东西都可作为‘意见的对象’,而‘存在’或者说‘知识的对象’不可能属于不存在的东西。”[7]

概念在判断中有主词与宾词之分。宾词在语法中又称谓词。一个判断中的宾词可与其主词互换者,又有不可与其主词互换者,如果宾词可与其主词互换,则它或是表达主词的本质,那就是主词的定义,或不是表达主词的本质,那就是主词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如果宾词不可与其主词互换,则它或者是其定义的因素之一,那它就是主词的类概念[8],否则它就不是其定义的因素之一而为主词的一种偶性[9]

亚氏的《辩论常识篇》主要是讨论概念的偶性,概念的类、概念的固有非本质属性,与概念的定义,即其本质属性。概念的偶性见第5卷,概念的定义,即本质属性,见第6卷至第7卷第2章。本篇共8卷。自第7卷第3章之后,都是余论。亚里斯多德并未在概念的定义,即本质属性,概念的类、概念的固有非本质属性、与概念的偶性,4者之外另提出后人所称的概念的种[10],而3 世纪薄斐略[11]在4 者之外另加所谓“种”而成“五公”,非亚里斯多德之原意。盖根据亚氏的范畴说,除作为认识对象,亦即判断对象的主词为实体外,其余诸范畴皆为主体所具有而为其属性。以属性二分之,得主体的本质属性,即定义,与主体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及主体的类,与其偶性,并无后人之所谓种。种的定义只是类的定义加上该种与同类之下其他并列种在本质上的差异(种差),故无须另有种的概念,与定义,固有非本质属性、类,偶性四者同列。定义包括一切本质属性。

“所谓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分于其他一切事物的一种属性。例如人类之能获得真知是一种本质属性。”[12]“定义是指出事物的本质。”[13]

所谓固有非本质属性,乃用以称谓一事物者,虽非其本质属性,但只为该事物所具有而能与之换位者。例如:“能够学习语法是人类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因为某甲如果是一个人,他必能学习语法,如果他能学习语法,他就是一个人。如果一种性质既属此类事物,又可属于另一类事物,则不能称为该类事物的固有非本质属性。”[14]由此可见,固有非本质属性是依于本质而发生,却不是依于任何一种本质属性而发生,乃是依于该事物的定义而发生,即依其所有一切本质属性有机联系之总和而发生。例如三个角皆相等是等边三角形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却三个角之和等于二个直角之和则不是等边三角形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因它不只属于等边三角形而且属于其他种的三角形,实为三角形的固有非本质属性。以等边三角形而言,这属性应包括在其类概念之内,而为此类概念,即三角形,之固有非本质属性。因此,固有非本质属性决定于定义。必须先确定事物的定义,然后可知其固有非本质属性[15]。亚里斯多德在其《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白地指出,“定义中的一切属性必须是一体的;因为定义是一个单一的公式而且是实体的一个公式,因之它必为某一个东西的单一公式;因为实体的意思就是‘一体’而且是‘这’,正如我们所主张的”[16]。他又说:“一个定义是一连串的字,它之为一体不是因为这些字连串在一起像‘依利亚特’[17]那样之为一体、而是因为它是关于一个对象。”[18]

事物的定义为其所有一切本质属性有机联系之总和,是很明白的。但定义是怎样得出,又不可不论。却想要知道定义如何得出,首先必须知道亚里斯多德关于类与种的学说。

《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21b第13行有云:“类的外延宽于种与其种差的外延。”根据这一句话,类与种的关系似尚模糊,而亚氏在逻辑六篇中更无比此较明确的说明。其在《范畴篇》标准页第15a第4行虽有“同属于一类的诸种”之语,却在另外几处地方又似将“类”与“种”视为同义词[19]。总观六篇之旨,只能认为类的外延宽于种,而类中有诸种之并列。“事物种别不同,然以其本质这一范畴而言,则有其共同属性,是称为其类。”“动物是人类的类,亦是牛的类……”[20]

根据种是包含在类的说法,亚里斯多德在其《辩论常识篇》有两段,在表面上看起来是矛盾的,至少是不易理解的。在该篇标准页第111a第21行,有云:“凡种的属性亦必是类的属性。”这显然与我们对类与种的理解大有出入。人类是动物的一种。人类的属性怎样可能都是动物属性?亚里斯多德却接着这一句话又说:“类的属性不必皆为其种所具有;因为动物有飞有走,而人类则不然。却另一方面,则凡种所具有的属性必皆为其类所具有;因为人类如果是好的,则‘动物’亦是好的……而类所不具有的属性亦不为其种所具有,但种所缺乏的属性不一定是其类所缺乏。”[21]同篇标准页第121a第14行很清楚地说:“种从类接受其定义,而类不是从种接受其定义。”这两段话之不易为我们今日所理解,是因亚里斯多德之看类与种和我们的看法不同。我们不把从一类划分出来各个种的各个种差看为是该类的本质属性,所以这些种差不在该类的定义之内。例如三角形的本质属性只是几何形与三边的两种属性,而三边等、两边等、与三边不等这三种属性皆只分别属于三角形之三种而不属于三角形之类,但亚氏则以之皆包括在类的本质属性之内。他的这样看法是因他认为先有类与其属性,然后由之而划分出其各种,而且各种均由其类带出来划归于各种的本质属性。亦只是因为这缘故,直至今日还有认为一个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指的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属性之总和。从我们今日看,本质属性必是该类事物所共有的,岂非既说“本质的”,则可不加上“共同的”?“共同的”这形容词显然是多余的。但亚里斯多德当日的看法则不同。他在类中只看见其各种。各种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才真正的类的定义,亦即其概念的内涵。只言“本质的属性”而不以“共同的”来限制它,则各种之在同一类之下所以相互区别的种差都会包括在类的定义之内。从诸种以得类的定义,“共同的”这形容词是不可少的。我们从类中的各个个体事物来求得其定义,则既有“本质的属性”,就不须再加上“共同的”这形容词。墨守亚里斯多德过时的陈规是不必的,而且是不正确的。亚里斯多德看种为从类所分出,我们看种是从类所发展出来,故其种差并非类所固有属性,而是发展为种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何况《辩论常识篇》是亚里斯多德逻辑六篇中比较早出的作品,其得出概念的定义之方法,如上所述,并非他的成熟见解。比之较为成熟的方法,见于他的《分析论后篇》。该篇第2卷第13章论定义之形成。兹摘译如下:“一类中的每一事物皆有常具的属性,其中有些属性的范围是比这事物的范围较广,但仍属于其类的范围。所谓比该事物的范围较广的意思,是说一些事物普遍所共有的,而不限于这些事物中某一个的。构成事物的定义时,是要选择这一类的属性。所选出的属性,其中每一个单独来讲,都是比该事物的范围更广,却总合来讲,它们的范围就和该事物的范围相同。这样属性的综合就必然是该事物的实质……这样一来,先决定了该类所属范畴之后…… 就应通过共同的种差考查其种的特有性质。……这种方法是按种差来划分以求种。这划分是方法中有效的一个必需部分……按划分以求种是避免遗漏本质因素的唯一可用的方法。”[22]根据这种说法,在定义中,作为定义的判断之主词宾词是有相等的外延的。所以《形而上学》说:“定义的公式所表达的是事物的本质。”[23](www.chuimin.cn)

关于下定义的规则,亚里斯多德在《辩论常识篇》第6卷言之甚详。该卷计14章,英译本有34页,共11000多字。谨节录其大意如下:(1)凡定义段先举出被下定义的概念所属的类。我们认为这里的“类”就是薄斐略的“最近类”。举出最近类之后、再说明种差[24]。(2)定义段力求明确,不得用意义含糊的词句。(3)定义不得用比喻或比拟的语气。(4)定义应力求简洁,避免多余的词句。“凡删除而不减低定义的明确性的词句皆是多余的。”[25](5)定义须与被下定义的概念完全相称,即定义必须适用于概念所指的每一对象[26]。(6)定义应以已知来说明未知,以易知来解释难知。如果以对方的知识水平决定何为已知,何为易知[27],则有时不能严守定义必须包含本质属性的规定[28],其结果则一个概念可能有几个不同的定义。要免除这毛病,就须求绝对的已知与易知,即客观的已知与易知,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已知与易知[29]。然而什么才是客观的已知与易知,亚里斯多德未加说明。在这点上,亚氏似将科学的定义与辩论中所用的定义混为一谈,故这条规则未为后人所采用。(7)定义不得重复被下定义的概念。这条规定禁止循环性的定义。(8)相对概念的定义不能不用其相对联系着的概念[30]

亚里斯多德在《辩论常识篇》谈到定义这一问题,主要是提出检查定义的正确性之各种方法。其研究极为详审尽致,但所举的实例多不合现时情况,例如他常用“人类是两脚动物”等定义,足见两千年前古希腊的自然科学的发达尚在幼稚阶段,自不能与今日的科学相比较。而且亚氏研究定义的目的是在于批评及抨击别人所下的定义和别人下定义的错误方法、只间接说明下定义的正确方法以免受其辩论对方的攻击。但也曾谈到许多关于定义的问题,却有些形近烦琐,例如他有X 是A 和B 的定义形式,X 是A 与B相结合的形式,又有X 等于A+B的形式,似不切于实用,而书中言之甚详。但他又曾谈到复杂性概念和复和性概念的定义,确有其实践意义的[31],皆非后之言形式逻辑者所重视,是我们所要指出的。

定义与本质属性,固有非本质属性,与类之外,亚里斯多德还讲到偶性。对这问题亚氏并未多说,以其易于理解故也。“所谓偶性,是事物的一种属性,既非其定义(即本质属性),又非其固有非本质属性,亦非其类,而是事物之可有可无的,例如‘坐着’等。”[32]偶性可能是暂时的,相对的,如“坐着”。“坐着”是一时的姿势,故是暂时的,且是相对的,因是对不在坐着的人而言的。偶性不可能是绝对的,如是绝对则不成其为偶性[33]。最后一句的意思亦甚明显。如是绝对的一种属性,则这属性为事物所恒有,且不对于同类事物而言有此属性,就不成其为偶性,当为该事物所固有的属性。

以上述亚氏之论本质属性、固有非本质属性、类、与偶性。亚氏称此四者为四旌[34],薄斐略[35]谬加“种”而成五旌,上面已根据亚氏学说予以驳斥,却1000多年来,欧洲形式逻辑家沿袭已久,几成定论,要非亚氏之原旨。言亚氏形式逻辑学者不可不辨。

四旌之中有本质属性,固有非本质属性、偶性。是三者皆事物的属性,而十范畴[36]中又有“质”与“德”(据严译,今译为“实体”与“质”)。“实体”拉丁文为substantia,亚氏原希腊文为ousia。“质”拉丁文为qualitas,亚氏原文为poiòn,而四旌之中无此二范畴之同义词。虽然十范畴之所谓质是和属性之又称为性质者有别。亚氏解释范畴之“质”为“因之而为某某事物者”[37]。这又甚近于四旌的本质属性,应如何区分,必须从十范畴与四旌之关系来说明。《辩论常识篇》标准页第103b第20至33行曾讨论这问题,大意谓凡可言说的事物分为十范畴。四旌之偶性、类、固有非本质属性与定义(即本属性)皆应属于某范畴。凡命题之成立无非由四旌而组成,而旌者必指事物的实体,或其质,或量,或其他一种范畴。例如有事物如此。执一人而问之,“这是何事物?”答曰:“是人”,或曰“是动物”。他所指的是属于实体的范畴。如果答曰“是白的”则所指的是属于质的范畴……四旌与十范畴之关系大概如此。米勒在其“名学”对十范畴与五旌的解释,可帮助我们更为明确这关系。其言范畴则曰:“范畴(严译为‘伦’)将以尽宇内可名之物者也。”[38]言五旌则曰:“凡是五旌,皆对待之义。故同一名也,视与何者相持而并论。有时而为类、有时乃降居而为他类之别[39]焉。”[40]由是言之,则范畴是指事物的类别,有关于“类族辨物”[41],属原客观存在,而“旌”者则判断中所指的范畴,因主词之与宾词的相互关系而得名[42]。例如“三边的”在范畴而言则属于“质”,却在“三角形是三边的”这判断中,“三边的”是三角形的本质属性,故称为定义之“旌”的一因素。其为本质属性之旌不因它之在范畴而为质、是因它对其主词所指的实体而为本质属性。同一“三边的”质在另一判断中因与另一主词相联系可能不是本质之旌,而为偶性之旌,或为它旌。故范畴与旌有别。

后世之言形式逻辑者,大都以定义与划分并列,而亚里斯多德则言定义甚悉,却对于划分无多论述。亚氏逻辑看划分只是寻找三段论式的前提之一种方法,而不是像后世形式逻辑之看划分为揭示概念外延的一种方法。其不重视划分的原因,是由于他不同意柏拉图之用二分法来决定某一事物的定义。在《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6a亚氏说:“划分是一种缺乏根据的三段论式,因为它窃取未证明的论点。”[43]所谓划分者无非是这样:例如A 代表动物,B代表有死的,C 代表不死的。今须求得人类的定义,姑以D 代表人类。用划分以求定义者认为凡动物不是有死的,即是不死的。那就是说,A 可二分为B 与C,今人类既是动物,故用划分以求定义者必认为A 是属于D 的。所以人类必是有死或不死,却不一定要得出结论说,人类是有死的动物,这样说是窃取论点,是应该以三段论式来证明的。故划分法[44]是缺乏根据的一种三段论式。

亚里斯多德概念之学说,略备于上。其关于概念的相互关系,则作为名词之间的关系,在《辩论常识篇》第2卷第7至10章研究判断间的关系时联系着来讨论。其涉及的范围甚广,多为近代形式逻辑所省去,例如在第8章后段,亚氏研究表达某种性质有无之名词,如能见,称为明,不能见,称为瞽。这些名词都可以用不同的各种方式使之结合,其结合后之关系皆为正确思维所应审查,加以分辨。在第9章论平列的名词,如“正直的人”、“勇敢的人”、“勇敢的事”等。在第10章论具有种属性之主词与宾词,其宾词之属性增减是否随主词属性之增减,例如“愉快是好的”,是否“更多愉快是更好”。宾词像这样随着主词而增减在若何条件下是相对的,又在若何条件下是绝对的。亚里斯多德的《辩论常识篇》是他的逻辑研究中较早的作品,讨论这一类问题多是探讨性质,并未作出最后的结论。后人未能继续钻研,以致他的探讨不能终结成为形式逻辑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实为逻辑科学之一憾事。我们现在虽略知概念间某些关系,但其范围远不及亚里斯多德的研讨范围,是可断言的。

即以我们现在所谈的概念间的关系而论,亦不若亚里斯多德之精详。亚氏在《分析论前篇》说明名词是从判断部分而获得,即判断的对象与用之以称谓此对象者[45]。判断的对象与用之以称谓此对象者皆是范畴,即客观存在之物。判断表达于语文而为命题,命题中表达判断的对象与用以称谓此对象者为名词。名词只是用以表达客观事物的符号,名词所表达的客观事物是名词之意义。名词用之不慎,则同一个名词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例如勇敢是好,治病之药亦称为好,而“好”的意义不同。故“好”为同一个词而有不同的意义。词同义异,为逻辑所必须辨别,否则不能尽逻辑正名之事。词义之是否相同,其辨别的方法是看它的相反词是否相同。例如刀快之快,其相反词为钝,行路之快,其相反词为慢。钝与慢不同,因知刀快之快非行快之快[46]。其又一法,是看用什么感觉器官以知词的意义。所用的感觉器官不同,则词之意必不同。例如水之清是视觉所感知,而音之清是听觉所感知,故知水之清与音之清不同其意义[47]

对于名词间的关系,亚氏研究之详且尽,可以同一关系一例说明之。亚氏谓“同一”有三义:数量的同一、种别的同一、类别的同一。所谓数量同一,即同一实而异其名;所谓种别同一,即同一名而异物,但皆属于同一之种,如此人、彼人、皆是人,此马、彼马、皆是马,人义马义无别无异;所谓类别同一,即种异而同属于一类,如马之种异于人之种,却同属于动物之类,故为类别同一,又如此杯水与彼杯水,同是一泉之水,则非类别同一而种别同一[48]。这同一的三义,我们可译为“同一”、“同类”。汉语与希腊语的语法与结构不同,故这种成为亚里斯多德的问题的不成为我们的问题,然不可因其不成我们汉语的问题而认为亚氏咬文嚼字,只证明其探讨之细致。

一般地说,亚里斯多德之看一个概念是从它的内涵来看。如在《分析论前篇》标准页第40b第30至32行,亚氏说:“如果要以A 来述说B,说B具有A 所指的属性或不具有这属性,那就必须对一事物有所称谓。”可见亚氏之所谓称谓者,即谓某一事物有无某一属性、并非谓这事物属于某范围、或与某另一事物有什么的一定关系。这又是亚里斯多德的形式逻辑局限于主谓判断的表现。

亚里斯多德认为概念本身,如单独地来看,无所谓真伪。他说:“所谓真伪,必先有结合与分离……‘人’与‘白’作为独立的名词,还不能说是真或是伪……要说得上是真伪,必须加上一个‘是’或‘不是’……”[49]亚氏之如此说,并非认为概念无正确性与不正确性,乃是说,只有一个独立的概念,在一个人将它说出来的时候,不能说这说出是真的或不是真。如只是说“马”,尚未成其为判断,则无真伪之可言,别人不得与此各说出予以同意的肯定或不同意的否定。亚氏说独立的一个概念无所谓真伪,与概念是否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问题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