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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氏之范畴说与柏拉图的学说的差异》

【摘要】:但类与种以及其他的范畴皆存在于个体的实体。此则为《范畴篇》与《形而上学》在范畴说上所同,而共异于柏拉图的学说的。然而亚里斯多德在实体论上与柏拉图的差别,虽在《范畴篇》已见其端倪,其彻底对立,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才甚显著。对于一般性的理念,柏拉图之称为形式者,虽早认为不能独立有其存在,然在《范畴篇》一书中,柏拉图的影响尚未彻底予以清除。所以说亚氏之范畴说应以《形而上学》为定论。

范畴之说,详于亚氏的《范畴篇》与《形而上学》两书,而两书关于范畴之说,颇有出入,兹根据客斯氏的研究、略论于下[1]

亚里斯多德本其从客观出发的立场,认为无个体事物,则一切都不存在。故个体的存在为其哲学思想的基础。此范畴说之所以必须注重的缘故。所谓范畴者,首先是用为句子主词之名称,而所表达的是单独的个别事物。而句子中用为谓词的还有各种各样的名称,概括起来,就有各种不同的范畴,与主词的范畴共而为10,在《范畴篇》第4章有云:“名称所指是实体、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势、情形、主动、被动等。”名称的联合便成判断的肯定或否定。故范畴者,实即可在判断中用为主词与谓词的名称。范畴中有所谓实体者,实体分第一性实体与第二性实体。在《范畴篇》第5章,亚里斯多德指出:“所谓第一性的实体,即严格地称为实体者,不能作为另一主体的谓词,亦不能依存于另一主体。”例如,某一个体的人,或某一个体的马,是严格地称为实体的东西,是为第一性的实体。第二性实体,即物之种与物种所属之类。第一性实体的个体人属于其人的种,而人的种又属于动物之类。人之种与动物之类都是第二性实体。这样一说,则亚氏不得不把第二性实体,如类与种,以及其他诸范畴列为个体所有物、即第一性实体之所有物。故云:“其他一切诸物都是第一性实体的主体之谓词,否则必依存于第一性实体的主体。”类与种只能作为第一性个别实体的谓词,而其于各范畴,如量、质、时、位、等皆只能依存于第一性实体。因之,无第一性实体,则其他一切皆不能存在[2]

这结论是和柏拉图的思想完全对立的,亦即亚里斯多德逻辑学说的基本论点。柏拉图认为首先存在的真体是具有一般性的理念,具有普遍性的形式。个体的东西,只有在其表现这些理念,这些形式的时候,按其表现的不同程度而有其真实性。表现不可能是完全的,故其真实性亦不可能是完全。这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思想。亚里斯多德则不然。他认为世界中真实的东西是个别的物体,如某一个人、某一匹马、某一个动物、某一树、这大地、这大气、这火焰、天体中的日、月、星,等等。具有一般性的类与种以及它的范畴,只能是这些个体物体作为主体的谓词,而无独立的存在。总而言之,惟有个体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能具有普遍,而普遍不离个体。个体人某甲具有人(种)之性,且具有动物(类)之性。人性与动物性是普遍性,不能离个体人而独立存在。某甲这人,其皮色是白(质),其身体是重(量),是某乙之子(关系),正在(时间)公园里(地方)坐着(姿势)说话(主动),而为别人所听见(被动)。其白、其重、其为人之子、在某时间、在某地方、处在坐着的姿势、说话、为人所听见等,皆属范畴,而这些范畴皆指某甲这一个人的所具有之属性,不能离个体的存在而存在,其理甚显,是与柏拉图的唯心主义思想大相径庭。由于亚里斯多德不只认为质与量等范畴是个体的属性,可为判断中作为主体的个体之谓词,而“为人之子”、“在某处”、“被人听见”等范畴,亦如质与量一样,为个体的属性,同样地能为判断中作为主体的个体之谓词,无怪乎亚氏的形式逻辑只知有所主谓判断,而不知其他。其范畴学说决定其逻辑体系,并非偶然的。

除在《范畴篇》外,亚里斯多德的范畴说又见于其《形而上学》一书。《形而上学》一书在亚氏著作中比较晚出,其范畴说大致虽与《范畴篇》相同,然其旨趣则有与《范畴篇》差别者,是又不可不辨。《范畴篇》之言范畴,是名称之类别,而《形而上学》之言范畴,是事物的区分。却两者皆有别于后世康德在其“纯理智批评”之范畴说,盖康德的范畴是认识的主观模型,其说必流为唯心主义的认识论,而亚氏之范畴是事物的区分,从客观出发,与康德之说大异。两者风马牛不相及,不应以名称相同而混为一事。

亚里斯多德的第一性实体、如某一个人的或某一个物,在判断中只能作主词用而不能作宾词用,其为宾词者皆普遍性的类与种,如人、如动物,或其他范畴,如颜色大小等。然而亚氏之所谓主词宾词者,又不尽同于唯心主义形式逻辑的主词宾词。唯心主义形式逻辑将一命题分析而成两端词,即主词与宾词;故中世纪的逻辑家每每称命题中的主宾词为端词。端词者是拉丁文terminus之译。即今之言判断中之名词。以词之结合为判断。我们今日谈形式逻辑,偶一不慎,便离去亚氏之逻辑客观立场,走入唯心主义逻辑之歧途而不自知。毫厘千里之分、实在于此。盖亚氏之言判断,必先有个体事物为其判断之对象,谓之主词,而判断对于此对象所陈述,必用普遍性之类与种或其他范畴。类与种,其他范畴之如色与形也,皆个体事物之所具有、必有其客观的存在,而非主观的臆想,是有其存在的。但类与种以及其他的范畴皆存在于个体的实体。所以存在于个体的实体的东西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类与种,其他为个体的实体的各种属性。此则为《范畴篇》与《形而上学》在范畴说上所同,而共异于柏拉图的学说的。(www.chuimin.cn)

然而亚里斯多德在实体论上与柏拉图的差别,虽在《范畴篇》已见其端倪,其彻底对立,在《形而上学》一书中才甚显著。此又不可不分别为之说明之一点。

亚里斯多德在柏拉图学院受其师之熏陶者近20年,故在其早年著论中,未公开与其师柏拉图的思想标新立异。对于一般性的理念,柏拉图之称为形式者,虽早认为不能独立有其存在,然在《范畴篇》一书中,柏拉图的影响尚未彻底予以清除。一直到晚出的《形而上学》一书中才否认形式之能脱离个体而存在。所以说亚氏之范畴说应以《形而上学》为定论。

《范畴篇》第2章(标准页第1a第16行到1b第9行)有“能为主体的谓词”与“依存于主体”两种观念之分别。所谓能为主体之谓词者,即如“人”、“动物”等。可说“某甲是人”,却不能说“人依存于某甲”。所谓依存于主体而不为主体之谓词者,即如“语法的某项规则”。可说“语法之某项规则依存于某一人的心”,而不可说“某人的心是语法之某项规则”[3]。类与种可为主体之谓词。属于其他者第二性范畴,如颜色、则依存于个体的实体。所谓依存者,即不能存在于个体而为其一部分,如手之存在于身,亦不能离个体而存在,如“马”或“白马”之不能离某一匹马而独立存在。“能为主体之谓司”与“依存于主体”之分别如此。然而亚氏又说:“白色固依存于白体,而白体又可谓之为白。”[4]这句话可解释为“白”之为“白色”,依存于白体,而“白色”之“白”则可为白体之谓词。是则“白色”依存于白体而不属于白体,又可谓“白色”之虽说“依存”于个体,而实在有其独立的存在。故亚氏依存之说尚隐约地保留着第二性范畴(如质、量等)之独立存在,未完全脱离柏拉图的影响。可见亚氏之在《范畴篇》,对于柏拉图的唯心主义的思想,尚未予以廓清。

《形而上学》书中之见解则与此不同。《形而上学》标准页1024b第30、31行有这一句话:“事物本身与事物附加一种属性是同一事物、例如苏格拉底与爱好音乐的苏格拉底是同一个人。”是则一切属性范畴与一切类种范畴皆只能为个体实体所具有而不能有其独立的存在。类与种不能离个体而有其独立的存在,则柏拉图之所谓形式者不能有其独立的存在,可见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之范畴说,因其只承认个体事物之为实体,已公开与其师之实体论决裂矣。柏拉图认为美之为美有其独立的存在,而且比诸美玉之为美更为完全,而亚里斯多德在其《形而上学》中则认为美玉、美色为美,无所谓离开美玉,美色而独立存在的美。正如后世拉丁文所谓“存在于事物”(in re)的美、而无“先于一切事物”(ante rem)的美。在亚里斯多德思想发展到《形而上学》阶段已将《范畴篇》所留存的柏拉图唯心主义思想的影响残余完全廓清了。《范畴篇》的“能为主体的谓词”与“依存于主体”的差异不再出现于《形而上学》的范畴说。“依存”亦即“为谓词”,依存于主体,亦即为主体的属性。属性无独立的存在。独立存在的性有个体。《范畴篇》所讲的第一性实体与第二性实体之差异亦不存在。惟有所谓第一性的个体实体,如某一个人、某一匹马,有其独立的存在,而所谓第二性的实体,如人、马、无独立的存在。既无独立的存在,故不能称之实体,仅思维中抽象的产物,其存在必依附于个体的实体。马与白马只能依附于某一匹马而存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