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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范畴论:范畴与旌

【摘要】:形式逻辑自亚里斯多德以来一向以范畴论为其组成部分。亚里斯多德的范畴说见于他的两部著作,一则他逻辑六篇的《范畴篇》,一则他的《形而上学》。根据亚氏的范畴说,除作为判断对象,即为其主体的实体之外,其余诸范畴都是主体所具有的属性。这就是提出范畴和“四旌”的问题。其解答是在于范畴和旌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亚里斯多德把所有能作为判断的主体或用以来陈述判断的主体的东西分为十大类称之为范畴,如前面所述。

形式逻辑自亚里斯多德以来一向以范畴论为其组成部分。亚里斯多德的范畴说见于他的两部著作,一则他逻辑六篇的《范畴篇》,一则他的《形而上学》。两书之言范畴虽大致相同,但其旨趣则有别。《范畴篇》的范畴乃是名称的类别,而《形而上学》的范畴是指事物的区分为十大类。

亚氏的《范畴篇》在其著作中比较早出,乃是属于他研究逻辑的早期。在这时期中,他的逻辑研究是从语言的研究出发。所谓范畴者,首先是用为句子主词的名称,其所表达的是单独的个别事物。句子中用为谓词的有各种各样的名称,概括起来为其他的不同范畴,与主词的范畴共而为十种,称为“实体”、“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势”、“情形”、“主动”和“被动”。例如某一个人(实体),其皮肤是白的(质),体重约140斤(量),是某乙之子(关系),正在(时间)公园里(位置)坐着(姿势),很快乐(情形)而说话(主动),而为别人所听见(被动)。其白、其体重、其为某人的儿子、在某时间、某地方、处在坐着的姿势、说话、为人所听见,都是范畴。这些范畴都是实际存在的东西,但是不能脱离某人这实体而独立存在;只有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牛、驴、房子、板凳、桌子等实体才有其独立的存在。唯有个体是独立存在的。个体能具有一般的性质,包括个体所属的种与类在内,而这些一般的东西都只能依存于个体,以个体作为判断的主体,而这些一般性的东西只能用来陈述主体,在句子中主体的词可作主词,而表达其他范畴的词只能用作谓词。按照亚里斯多德的学说,不但皮肤之为白的白等质不能独立存在,必依个别存在的实体而存在,即这一匹马之为马和它之为白马,其马和白马都不能有独立的存在,必须依存于这一匹个别的白马而存在,因为马和白马都是一般性的东西,只能作为思维对象的一种抽象东西而存在。(参看《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3a第7行,第1053b第16行,第1060b第21行,第1087a第2行;又《范畴篇》,标准页第2b第5、第6行,第1a第15、第16行,第31、第32行;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也有一段论范畴,见该书第36—41页。)

亚氏有《辩论常识篇》(拉丁文为Topica),主要讨论概念的定义,概念的固有非本质属性,概念的类和概念的偶性。此外并未谈到后人称为概念的种。种是3世纪薄斐略(Porphyry),生于233年,著有《五旌篇》。按“五旌”是严复《穆勒名学》中所用的译名,明李之藻在《名理探》称为“五公”,在四者之外另加所谓“种”而成“五旌”。根据亚氏的范畴说,除作为判断对象,即为其主体的实体之外,其余诸范畴都是主体所具有的属性。以主体属性二分之一得主体的本质属性(即定义所包含的属性)和主体的固有非本质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和其主体相对称的,还有不和主体相对应的两种属性,即主体所属之类和主体的偶性,可列表如下:(www.chuimin.cn)

概念的种之定义即该种所属的类(指最近类而言)的本质属性加上所属之种的种差,故由本质属性和类便可得种,必须在“四旌”之外加种以成“五旌”。

亚氏的“四旌”中有本质属性,固有非本质属性,偶性。它们都是主体(即实体)的属性,而“十范畴”中又有“质”这一范畴,“四旌”中有“类”,而类是一种关系,那么“四旌”中的属性既为主体的性质,和“十范畴”中的“质”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关系?“十范畴”中有“关系”,而“四旌”中有类这一种关系,两者有什么联系?这就是提出范畴和“四旌”(或者薄斐略的“五旌”)的问题。其解答是在于范畴和旌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亚里斯多德把所有能作为判断的主体或用以来陈述判断的主体的东西分为十大类称之为范畴,如前面所述。凡百可以作为一个判断的主体或其陈述的都可划归这“十范畴”之一,而这样的归类是完全看这些东西本身是应属于哪一个范畴,如“这一个人”当然是属于“实体”这范畴,“勇敢的”当然是属于“质”这一范畴,等等。但是一个概念是哪一个旌,则不能只看它本身是什么,而要看它在一个判断中对于作为主体的实体是有什么的关系。旌之意义完全是在于判断中的陈述对于其所陈述的主体是陈述什么,在于宾词在一个命题中对于主词是说明什么。例如“三边的”在范畴而言,总是“质”,即实体的质,但是在“三边的”在“三角形是三边的几何形”这判断中乃是三角形的本质属性,在这判断里,它是“本质属性”的这一个旌,可是在“这块板是三角的”这一判断里,它却是这块板的偶性,在这判断里,它是“偶性”的这一个旌。参看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第49、50页。“五旌”的各旌说明详见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