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认定事实规则在所有的证据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也是各国(地区)诉讼制度得以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之一。从证据收集到最终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其中经过的程序均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因此,证据认定事实规则要求所有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调查程序,并经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才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2023-07-22
第一条:论题必须明确。
这就是说,在证明开始时,必须确切地弄清楚所需证明的是什么,不得有所含糊。
这条规则只是对论题而言的,是证明的重要关键。论题弄不清楚,其不清晰,势必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论”敌两方各说各的话,表面上可能是意见分歧,其实对于论题本身并无需要争辩,所以引起一切无谓的纠纷。
如果需要弄清楚论题,则凡与之无关的枝节都不应该涉及以免纠缠不清。
第二条:论题必须始终一致。
这就是说,在证明的全部过程中所证明的都是原来提出的同一个命题,不得潜行变换,否则,违反同一律,犯偷换概念的谬误。潜换论题有的是出于无意,尤其在此较冗长复杂的证明场合下,不知不觉地离题万里,谈到别的题目去了,而结果虽是得出结论,但不是原来所要得出的结论,这是形式逻辑家称为遁词的谬论[5]。例如有人要证明物理学之对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但不知不觉地谈了一篇物理学史的话,其内容极为丰富,饶有兴趣,只是离题万里,不是原来所要证明的论题,犯了遁词的谬误。这可能完全是无意的,但依然是潜换了论题。
潜换论题出于有意便是诡辩,例如有意诬蔑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人用了许多话语来证明吃饭并不决定意识,但是马克思和其他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家何曾写过或说过吃饭决定意识的呢?他们并且明白指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故意歪曲企图诬蔑的人才这样偷换论题的,而我们对于这种卑鄙的阴谋,则不但指出它是犯了逻辑错误的遁词,而且必定要与之作阶级斗争的。
“对人辩论”[6]是属于这种潜换论题的谬论。所谓对人辩论,乃是不就论题所指的事而进行论证,一味攻击别人,伤及其人身,或者一味称扬个人,与题无涉,都是转移视线的手法,使人对人不对事,所以是潜换论题。当然,如果论题本来是关于一个人的,则论证中涉及个人是应该的,又当别论。这里所说的“对人辩论”是以某事为论题,而在辩论中不针对事而涉及人身,是不容许的。譬如有人证明我们国家的兵役法的优越性,说明它如何有利于祖国与人民,而反对它的人质问他何以他自己的子弟不从军,这种质问在另一场合之下可能完全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当前讨论的问题是无关的,是企图转移视线,潜换论题的。
“诉之公众”[7]是利用成见以煽动群众不合理的情绪,使之在情绪激昂之下不顾事实,任凭说话的人在群众被欺骗的情况下达到其所要达到的目的,这也是潜换论题的一种手法,不是合法的论证,实是论主的歪曲。
第三条:论据必须是真实的,无可怀疑的。
违反这条规则而发生的错误包括有:
(1)论据不真确的基本错误。论据是为要作证明论题的根据的,如果所提出的论据本身有问题,便不能为所要证明的论题作为根据,所以是论据的基本错误。
(2)窃取论点[8]:凡论点都必须证明,论点未经证明而认为已经证明,并据以论证论题,是为论点的窃取[9]。经过证明的论点方得视为已有,未经证明的论点拿来证明论题乃是非所有而取之,故说是窃取。其形式是多种多样,不易防范的。例如问人“你戒了烟没有”?这是窃取论点,你怎样知道这人有吸烟习惯的呢?不先确定他是有吸烟的习惯就问他戒了烟没有,便是以未证明的作为已经证明的了,是犯窃取论点的错误的。(www.chuimin.cn)
如果在一个三段论式中:其结论实际上已经是包含在一个前提里面,这里是论点的窃取。例如C是A,因为B是A,而C 是B,表面上的形式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里的词B是同一于大词或小词,那便是用其要证明的命题来证明这命题,便是窃取论点了,因为如果B等于A,那么,在小前提A 来代替B,就有C 是A,这就是所要证明的结论;或者B 等于C,那么,在大前提以C来代替B,也就有C 是A,即所要证明的结论作了证明的前提,是论点的窃取[10],以符号来表达判断及概念,这种论点窃取的错误远易于发觉,但如果用文字或话语来表达,窃取论点的错误很容易为一些同义词所隐蔽,不得不注意防范的。
(3)诉之权威[11]:这种谬论也是属于论据不正确之类的。引用经典著作、法令、政策来证明论题是可以的并且常见的,并非什么错误,但是所引用的是否和当前的论题有关,如果只是企图以权威作为大帽子来压人,使人听见不敢反驳,就视同没有提出能证明论题的论据,不能叫人心悦诚服的。
第四条:论据必须是证明论题的充足理由。
这是论据所必具的条件,这条和第三条不同,第三条是排斥不能成立的论据,而本条所指的论据,纵然是能成立,但力量不足,未成为证明论题的充足理由的。其出现的错误形式可能有下列几种:
(1)论据不足:论据是真实的,但尚不足以证明当前的论题。例如发烧固然是疟疾的一种症状,但是只凭发烧不能足够证明病人是患疟疾。可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应以论据的力量不足而轻视它,一件事情不能找出完全足够证明力量的论据,而是集合许多论据而证明它的,这种证据称为累积的证据,其累积愈多而无相反的论据,则其证明力量愈大。
(2)以偏概全:是以特殊情况看为一般的情况。经验主义者就是犯这种错误的,经验固然是有助于我们对事物的认识的,但是经验总是特殊的,不能以限于一时一地某种情况下的经验来看一切的事物必须在经验中总结出其一般的原则才能指导一般的行动。
(3)以全论偏:这正和上一种的错误相反的。这种错误是由于不问具体的实际情况,盲目地使用一般性的原则,是教条主义的错误[12]。
第五条:论据的真实性必须是独立而不倚论题而来的。
违反这条规则必定陷入循环论证,即恶性循环。论题是A,论据是B,如果B之真是由于A 之真,而又以B之真来证A 之真,显然是循环的论证,真论据是不足以证其论题的,议论冗长而复杂的情况下尤当防止这种错误。
第六条:论题必须是依照逻辑思维的规定从论据得出的断案。
这是关于论证的一条规则,凡违反任何逻辑规律与各种思维形式的规则的论证都是错误的论证。
总上证明规则六条,其第一、第二两条是关于论题的,第三、第四、第五条是关于论据的,其最后第六条是关于论证的。
有关韦卓民全集(第9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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