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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推理种类:韦卓民全集

【摘要】:我们首先要说明间接推理在形式逻辑上主要的两种形式: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由特殊到一般就是归纳推理的过程,由一般到特殊就是演绎推理的过程。

按其前提的数目,推理划分为(1)直接推理和(2)间接推理。

1.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判断而不假借其他的资料推出其结论的一种推理。

上章讲过的逻辑正方形上某些对当关系可以说是直接推理形式,如由O 之假而知I之真[1];讲到判断(命题)的变形时,由SaP到其质位并换的和其戾换的也是从一个前提得出结论的直接推理形式,但换质只是命题形式的改变,并不是推理的形式。

所以我们说,从形式上讲,推理是从前提推出结论,而从其实质上讲,是从已知推出未知。

推理是一种思维活动,就是上面所讲的直接推理,其为推理都不是不费什么思索,不通过什么思维过程,马上就导出结论的。直接推理之为直接,亦不是不费思索的意思,而是说有了一单个前提之后,更不需要另一个前提作为媒介、作为桥梁,就由思维的活动,根据思维简单的形式和规律而得出一个新的判断作为其结论,直接推理仍然是理性的认识,有其一定的形式和规律的。

上面说明直接推理的性质。

2.间接推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前提的相互关系而推出其结论的一种推理。

怎样用间接推理来推出结论就不能在这里简短地说明,这是本章其余部分和下四章所要论列的。我们首先要说明间接推理在形式逻辑上主要的两种形式:(a)归纳推理;(b)演绎推理(类比这一种推理时在归纳推理上来讲)。

(a)归纳推理是由特殊到一般的间接的推理。

毛主席在《矛盾论》一书中教导我们,“……两个认识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2]。由特殊到一般就是归纳推理的过程,由一般到特殊就是演绎推理的过程。兹遵照毛主席的话分别说明这两种推理过程。先说归纳推理。(www.chuimin.cn)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说来,总是由认识个别和特殊的事物,逐步地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3]

由特殊到一般是首先要认识许多不同的事物,认识它们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就是寻找出并验证它们的共同的本质。我们在第三章讲到概念的形成时,便是讲到这一点。概念的形成本就是归纳的过程。可是归纳推理所要得出的不但是概念的形成,而且更重要的是事物间发生、发展和彼此间联系的规律。

例如,我们首先认识到美国帝国主义是侵略的,英国帝国主义是侵略的,法国帝国主义是侵略的,过去日本帝国主义、德国帝国主义都是侵略的。我们考察各国的帝国主义,分析它们,比较它们,抽出其本质属性,并进一步找出帝国主义的本质和其侵略性是联系着,分不开的,所以就不会再去统查所有帝国主义的国家而得出结论说:“帝国主义国家都是侵略的。”这就是“由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美、英、日、德等帝国主义国家——逐步地(经过分析、研究、归纳)扩大到一般的事物——所有帝国主义国家”。这就是首先认识许多不同事物,深入到本质,才进行概括(类化)得到“帝国主义国家”与“侵略性”的联系这一规律。这就是归纳推理,这就是特殊到一般的认识过程。

(b)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间接推理。

关于从一般到特殊,毛主席指示说:“当着人们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以后,就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的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4]

毛主席在《矛盾论》中的这一段指示的话,其前一半是说,认识了共同的本质之后,就根据这共同本质的认识——一般原理——为指导,向着未研究过或者尚未深入研究过的各种具体事物进行研究,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就是演绎推理。

但是后一半的指示是说演绎不仅是这样,而且演绎之运用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一般原理——在它应用到每一具体的特殊事物时,还要补充、丰富和发展这共同本质的认识,而使它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化的东西,变成教条主义的东西。这是演绎推理对于归纳推理所得的成果应然的作用,不但是运用它在具体的特殊事物上面,而且通过这种应用而在应用的过程中更加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使新认识的实际能补充、丰富、发展原有的理论。演绎推理是从归纳推理的结论出发,但演绎推理又不断地回过来补充、丰富和提高原来从归纳推理得出的理论,并且不断地发展它,使它的真理日益明朗,日益能应用到范围更广的具体特殊事物。

毛主席的指示是说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是相互联系着而不可割裂开来的,可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认识的过程,这是两个认识的过程:一个是由特殊到一般——归纳;一个是由一般到特殊——演绎。这是说它们的不同。但是人类的认识总是这样循环往复地进行着的,互相联系着,互相依赖着,互相补充着,而第一次的循环,只要它是严格地按照科学的方法,理论指导着行动而又紧密地和实际结合着,都能使人们的认识提高一步,使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5]。既然人们的认识总是由认识个别和特殊的事物,逐步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我们就应该按这秩序,先讲归纳推理,然后再讲演绎推理[6],但是归纳推理的过程中应用到演绎推理形式的操作比较多,而且演绎推理易于公式化,在教学中说服力比较大,所以为教学的方便起见,我们仍然采用形式逻辑教本一般的习惯,先讲演绎推理,后讲归纳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