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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卓民全集: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

【摘要】: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表达为命题时,其主词都是一个普通名词,如“学生”,而全称判断的命题则其主词之上有“所有”这种字样以表示“学生”中任何一个,特称判断的命题,其主词之上有“有些”这种字样以表示“学生”中一部分的任何一个,但都没有指定某一个。这种判断称为单称判断。

所谓判断的量,是就判断主体概念之外延而言,并不涉及其他,并不管判断陈述的外延。

1.全称判断的主体是遍及其概念的全部外延的,在表达这判断的命题中,如果是用一个普通名词为其主词,则在这普通名词之上冠以“所有”或“一切”这种字样为其标志以表示这名词是在其遍及意义上使用的。例如“所有中国人民都是热爱和平的”,这是一个全称判断,表达这判断的命题中,主词“中国人民”之上有“所有”,标志着“中国人民”这名词的使用是指其全部外延,故命题亦称为全称命题。

2.特称判断的主体只是其概念的外延之一部分,在表达这判断的命题中,作为其主词的普遍名词之上必须冠有“有些”等字样以表示名词表达的概念只在其部分外延的意义上使用。例如“有些学生是共青团团员”,“几乎所有学生都是对形式逻辑的学习有兴趣的”。前一命题中主词之上冠有“有些”字样,以表示其表达的概念不是在其遍及的意义上使用,不是指所有的“学生”,而只指其中某些;后一命题的主词之上有“几乎所有”的字样,也是表示不是指所有学生,而只指某些。

“有些”这字样在形式逻辑中是常见的,其意义是必须确定的。“有些”是指一类中“至少一个”,而可能是许多,甚至可达到其类之全部,但还不能确定其为多少,所以只说有些。在逻辑上只能说“有些”是“非没有”的意思,而和“全部”即“所有”并不矛盾的。例如说了“有些学生是兴趣于形式逻辑的学习”之后,而又说“所有学生都兴趣于形式逻辑的学习”,这两种说法前后并不矛盾,因“有些”的意思不否定“所有”,而只否定“没有”。但“几乎所有”则含有接近于全部而实际上尚不是全部之意思,却不与全部矛盾,然而“只有些”则确定不是全部而是其一部分,与全部的意思是不相容的,不能说了“只有些”而不说“所有”。

上面是说明判断按其量而划分则有全称判断与特称判断之分,全称判断是指其主体概念之全部外延而言的,特称判断则指其主体概念之一部分外延而言,而这一部分是尚未确定的部分,可大可小,而且是任何一部分,不专指某一部分。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表达为命题时,其主词都是一个普通名词,如“学生”,而全称判断的命题则其主词之上有“所有”这种字样以表示“学生”中任何一个,特称判断的命题,其主词之上有“有些”这种字样以表示“学生”中一部分的任何一个,但都没有指定某一个。指定某一个对象的名词便是一个专有名。用专有名为命题的主词的所表达的判断乃是以某一特定对象,即某一个体事物为其主体的。思维中不能以概念的形式来反映一个体事物,故以一个体事物为其主体的判断,表达为命题时,其主词便是一个专有名。这种判断称为单称判断。“这张桌子是红的”,主词是单一名,判断也是单称判断。(www.chuimin.cn)

从判断的量这一方面而言,单称判断和全称判断是可以作为同一类的判断来处理的,因为单称判断的主体既是某一特定对象,某一个别事物,判断所涉及的必是这个别事物的整体而不可能是其部分,正如全称判断所涉及的乃其主体概念全部外延在其遍及意义上一样[3]

所以按命题主词的性质,则其表达的判断分为:个体判断与普遍判断。

按命题主词所表达的概念是用在其外延全部或其一部分的意义上,则其表达的判断分为:普遍(即全称)判断与特殊(即特称)判断[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