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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间的关系和客观事物间的关系有密切和疏远,包括相容

【摘要】:但是概念间的关系和客观事物间的关系一样,有些是密切的,又有些是疏远的。相容概念再分为同一关系的;从属关系的;交叉关系的。所以植物系统的菊花和本草系统的菊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完全相同,故称为同一关系的概念,但其内涵不是完全相同的。手对于身是部分对于整体的关系,不是从属对于所从属,种对于其类的关系。两种不同的关系不可混淆。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而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着,相互有其关系的,所以反映事物的概念也是有各种之不同的关系。但是概念间的关系和客观事物间的关系一样,有些是密切的,又有些是疏远的。密切关系的概念是可比较的,很疏远关系的概念,其比较是无意义的。故概念间的关系,首先就有(1)不可比较的概念,如“李太白的诗”与“拖拉机”,与(2)可比较的概念,如“封建制度”和“奴隶占有制度”。

可比较的概念再分为(1)相容概念与(2)不相容概念。

相容概念是两个概念,其外延是完全或部分一致的。相容概念再分为(1)同一关系的;(2)从属关系的;(3)交叉关系的。

不相容概念是两个概念,其外延是不相一致的。不相容概念再分为(1)同位的;(2)对立的;(3)矛盾的。

兹列表如下并以图表示之:

分解各关系:

1.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如果是同其外延,则各类必同其内涵,因以概念而言,其外延与内涵是互相制约的,不可能说同是一类的事物,其外延完全相同,而其内涵是不同的,但是是同一类的东西,如菊花,因处在不同的思想系统之下,根据其一种思想系统,某些属性在这系统中是这一类的本质属性,如菊花在植物系统中以某些属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中没有譬如“清心明目”这一种属性,但是同这一类的菊花,从外延看,是完全原来的那一类的,而在本草的系统中,它是一种药物,其作为一种药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因之以区别于其他一切药物的,是和同这一类菊花之作为一种植物所具有的本质属性不同,因为菊花的所有属性是客观现实所决定的,是菊花这一类客观东西所具有而不是人们主观意识所能变更的,可是这些属性之中,哪一些是本质属性是根据其所属的思想系统,今菊花既属于两个不同的思想系统,植物系统和本草系统,则其本质属性尽可能不完全相同,如“清心明目”这一属性是菊花作为药物的一种本质属性,而不是它作为植物的一种本质属性。所以植物系统的菊花和本草系统的菊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外延完全相同,故称为同一关系的概念,但其内涵不是完全相同的。如果内涵与外延都相同,则只有一个概念可能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是同实异名的两个词,并不表达可以比较的两个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14年帝国主义战争[23]有人认为是同一关系的两个概念,说它们是在外延上完全同一,但在内涵上不完全一致。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14年帝国主义战争”是两个单称名,所指的是同一事件,所以可说其“外延”,即所指的范围,是同一,但个体事物不能有其概念,已见上文,故不能说这两个词所代表的是两个概念,只是同一事件的两种不同的名称而已,所以不能作为同一关系的两概念之例子。“北京”和“我们的首都”、“鲁迅先生”和“《阿Q 正传》的作者”也不能作为同一关系的概念,只有“植物系统菊花”和“本草系统的菊花”等,才是同一关系的概念,其外延完全相同,但其内涵,即本质属性,不是完全一致的。

2.从属概念是,两个概念中的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外延之中,例如“师范学校”是“学校”的从属概念,因“师范学校”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学校”外延之中,没有一个“师范学校”不是“学校”。

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有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称,以分辩其从属与所从属。“师范学校”是从属于“学校”的,“学校”是所从属,称为上位概念,“师范学校”是从属的,称为下位概念。下位概念从属于上位概念。

从外延讲,下位概念完全包含在上位概念之中,如“师范学校”完全包含在“学校”之中作为其一部分;但从内涵讲,上位概念的内涵完全包含在下位概念的内涵之内作为其一部分,如“学校”是“师范学校”的上位概念,其内涵则完全包含在“师范学校”的内涵之内作为其一部分。上面曾列过这一公式:种概念的内涵=最近类的内涵+种差;类概念即上位概念,所从属的,种概念即下位概念,从属的。

所从属的概念—上位概念—类概念,如“学校”。

从属概念—下位概念—种概念,如“师范学校”。

应该注意:从属与所从属的关系,即种与类的关系,不同于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手对于身是部分对于整体的关系,不是从属对于所从属,种对于其类的关系。师范学校是学校,但手不是身,笔尖不是笔,书之一页不是书。

3.交叉概念的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这两个概念有一部分的外延和一部分的内涵是共同的,例如“学生”和“青年团员”的关系是交叉关系。有些学生是青年团员,而有些青年团员是学生,又如“科学家”和“教授”也是交叉关系的两个概念。(www.chuimin.cn)

上面是三种相容概念的关系,下面要说明不相容概念的三种关系:

4.同位(又称并列)概念的关系乃是几个概念同隶属于一个类概念之下而为其种概念,它们的外延并不重合,亦不交叉,是互不相容,彼此排斥的,例如原始公社、奴隶主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形态的概念是同位概念,同属于社会形态这一类而为其五个并列的种。但是一个高等学校的若干系,如中国语文系、外国语文系、物理系、化学系等是同位概念所反映的,它们是并列的,相互排斥的,然而必须注意,它们的上位概念不是所隶属的高等学校,而是“系”。每一系都是系,而不能说是“高等学校”。从这高等学校来讲,它们是其部分,不是种。两种不同的关系不可混淆。

5.对立关系也是一种同位(并列)关系。对立关系的两个概念,按其内涵是互相反对的,但同属于同一个类概念之下,故以这类而言,它们是有相同之点的。例如“老年”和“幼年”是年龄阶段概念的对立的,但同是隶属于“年龄阶段”这个类概念之下而为其两个不同的种,故是同位的种。

但对立关系有别于同位关系,虽然这两种关系都是不相容的关系,然而对立关系足同位种之极端不相容的,是遥遥相对的,是对峙的,譬如“幼年”、“少年”、“青年”、“壮年”、“中年”、“老年”是同位关系的几个概念,而“老年”和“幼年”是极端不相容的,故称为对立的,而“青少”并称,因为它们是连接的,虽不相容,可是比较接近的。

6.矛盾关系乃是两个概念的关系,其两个概念互不相容,彼此否定,其间没有第三者之可能的,例如“男”与“女”、“红”与“非红”、“奇”与“偶”、“人民民主阵营”与“帝国主义侵略阵营”,两者既互不相容,互相排斥,和同位概念与对立概念一样,但又无第三者之可能,故非此即彼,在这点上不同于同位的关系或对立的关系。

上文在第二章讲思维基本规律时,讲过毋矛盾律和排中律。当时指出毋矛盾律适用于不相容的概念,即适用于并列概念和对立概念,因矛盾概念也是不相容的,故毋矛盾律是同样可适用的,但排中律只适用于矛盾概念。并列、对立和矛盾的两个概念,因其是不相容的,故肯定其一之后,必否定其他,但否定其一之后,对于其他的并列或对立的概念不能说什么,因有第三者之可能:否定一朵花是红的,不能说它是黄的,因可能非红又非黄,而是白的,否定一个人是老年,不能就说他是少年,因可能他是一个壮年;但是对于两个矛盾概念,从否定其一便可肯定其他,正如从其一可以否定其他一样,因为其间没有第三者。一个人非男即女,一个数非奇即偶,反之亦然。

小结概念间关系的研究在实践中的意义:

同一关系帮助我们从不同方面来了解一类的东西,例如作为植物一种的菊花和作为药物一种的菊花。

从属关系指出事物的共同性和差异性的结合,例如大学生是学生,但是和一般的学生又不相同,有其差异性。

交叉关系指出不同事物之间有相同之点,也有不同之点。例如学生与青年团员,有共同的属性,也有不相同的属性——异中之同。

同位(并列)关系帮助我们了解同类事物有其共同性,但发展而成为各种的特殊性——同中之异。

对立和矛盾两种关系使我们认识事物之间的不相容性是有不同的程度的。如果虽不相容,却有第三者可能是对立的关系,譬如医生如果说“少吸烟”是说不可多吸,而不是不可吸,是对立的说法;但是如果他说,“不可吸烟”就是和“吸烟”矛盾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