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一类对象(事物)之所有本质属性。例如“学校”这一概念的外延是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学校和将来出现的学校。概念的外延也可以说是概念反映对象的范围。虽然概念随着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深化而改变其内涵与外延,但是在某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所以我们还是能根据概念的内涵与处延确定概念的意义和其使用的范围,而维持思维的同一律。......
2023-11-08
1.概括是一种什么方法?概括是“把研究过的对象的属性推广到同一类中的一切对象”[14]。
在俄文书和在许多其他欧洲语文中一样,“概括”这词有两种不同的意义。其一种的意义是指一类事物统一在一起,而另一种意义是指把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事物作为代表其整个类来看,就是说,这些有代表性的东西是怎样,其同类的一切东西也都是怎样。
我们在构成概念过程中所用的概括方法是依上面的第二种意义,就是说,我们在形成一个概念时,经过分析、比较、抽象三种方法适当地配合着运用之后,把抽取出来的一些考察过的事物之本质属性综合起来成为而属于同一类的事物。这种过程又译为“类化”,我们认为“类化”这词比“概括”更为适当,但“概括”这词是很通行的。
所以概括是构成概念过程中必须要使用的一种逻辑方法。概念的形成是从一类的个别事物研究开始,“但是我们所能研究的只是个别的对象、现象、事实、事变。概念所包括的却不仅是它们,而是该类中的一切对象,但把其中的每一个对象都加以研究则是不可能的。把研究过的对象的属性推广到同一类中的一切对象,则是凭着概括的方法所达到的”。“例如,在研究某类植物的特性时,我们发现所研究的一切标本有一些共同的特性、属性,我们便据之作出概括,指出该类中的一切植物具有这些属性。”[15]
2.概括的客观基础:同类事物既属于同一个类,则必具有共同的特性而为其本质的,所以就可用同一个概念来在思维中,反映其全类。这是明显的。
3.抽象与概括有着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关系。概括是类化,但类化的东西是由抽象而从一类事物分析出来的属性取出其共同的属性才能进行类化的。所以概括必须在抽象的基础上进行的。
4.概括不仅是构成概念的一种必要的方法,在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中它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科学研究中实验的结果可推广到条件相同的其他地方的现象,这便是类化,文化创作之如“白毛女”是把某一类型的具体事实,作为典型推广到我国旧的土地封建所有制情况之下许多同类的事实,因之其演绎和其影片的放映能博得反封建制度的人民之广泛同情和对地主阶级的愤怒。这些无非是概括在科学工作和文艺工作中广泛地使用的例子。
上面所讲的比较、分析、抽象、综合、概括五种方法只有研究它们时,才分别地来讨论它们,其实,它们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紧密地关联着的。在比较时,往往就必先要有分析和抽象,因为所比较的东西原是各个整体的属性或部分,而不是单独的东西,而且在比较中常常是有综合,而综合又每每先有抽象,至于概括,正如上述,它总是先有抽象而后综合,而抽象就含有分析、比较的意思,否则是如何能抽取,如何知道抽出的是什么?可见这五种逻辑方法在思维实践中是交错着来运用的。哪种方法应使用在先,哪种应使用在后,须看具体按实际情况,虽然一般说来,分析比较是在先,而抽象、综合和概括在后。
再拿上面用过的例子来重复一次:我们要考察一些几何形来构成等边三角形的概念。我们先是分析这些几何形的属性,比较其异同,分辨本质与非本质的,然后按我们要构成等边三角形这一个特殊目的,抽出其是本质的那些属性,如“几何形”、“有三边”、“三边相等”这三种属性,予以综合成为一个整体的思想对象,最后才以之推广到全类作为等边三角形这一类几何形的概念。
理论上概念形成的过程和步骤大概是如此。但实际上并不这么简单,这么容易的。逻辑家曾指出[16]概念按其定义,是一类事物的所有本质属性之总和。问题便马上发生了。这说法是假定已经有一类的事物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形成这类事物的概念,首先就着手找出这类中所有事物共同具有的属性,从而分辨出哪些共同属性是本质的,即没有这些属性则不成其为属于这一类的事物的,和其他虽是这类各事物所共同具有,但不是本质的属性,这些在逻辑里称为固有的非本质属性。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事物是属于这一类的?属于这一类的事物必须具有这类的本质属性的,但是在这类的本质属性未经确定之先,就没有一定的标准来鉴定某一事物是否属于这一类。可是在这一类的事物还未穷尽地归拢到这一类之前,又如何能确定这全类各个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从而确定这类的本质属性?所以这就成为一个恶循环:本质属性还未确定,就不知什么个体事物是属于这类的,但是全类的事物还没有完全归到这类来,又无从确定其本质属性。第二个问题是:可能有人说,概念的形式不是根据全类事物的考察而是根据某一些有代表性的实例,即所谓典型的例子,从这些典型例子通过分析、比较、抽象、综合,初步构成概念的雏形,然后以之推广到全类去而形成这一类的概念。显然这种说法是企图回避第一个问题的困难而窃取问题所提出需要证明但未证明的论点,因为不知什么是这一类,如何找出其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仍然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辨别本质属性和固有非本质属性的问题。两者同是一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但是根据本质属性的定义,本质属性是一类事物之为这一类事物而不是别的一类事物的一切属性。亚里斯多德说,“所谓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分于其他一切事物的一种属性”[17],固有非本质属性之称为“固有”,因为它是全类事物所共同具有,用亚里斯多德的话来讲,是能与这类换位的,而且只为该类事物所具有的。例如,“能够学习语法是人类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因为某甲如果是一个人,他必能学习语法,如果他能学习语法,他就是一个人。如果一种属性既属此类事物,又可属于另一类事物,则不能称为该类事物的固有非本质属性”[18]。这样一来,本质属性和固有非本质属性都是该类事物所共同具有,毫无例外,而且只有这类的事物才能具有,此外别无其他事物能具有的,那么,何以一种属性称为本质属性而另一种就称为固有非本质属性呢?例如在欧氏几何的系统里,三角形有三边这一属性称为它的本质属性,但它的有三个角则称为它的固有非本质属性,其差异何在?如果说固有非本质属性是由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一个三角形的三个边固然是形成它有三个角,但是何以不能说它的三个角形成它的三边呢?派生是含有因果的意思,而因果是有先后的,难道一个三角形是有三边之后才有三个角吗?虽然不能这样说。正如有人曾指出,黄金之称为黄金是因它的颜色是黄的,如果发现一种金属具有黄金一切的属性,却颜色不是黄色,而是白的,那么显然黄与白都和这金属的其他属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它的颜色便贬为偶性了,那么,在我们确知一类事物的各种本质属性和固有非本质属性之间的必然联系,确知必有其本质属性才能有其固有非本质属性之先,不能断言某些属性是另外某些属性所派生的,如果两类的属性都同样的是全类事物所共同具有,如果我们能知道全类的事物的话,我们就无从决定哪一类属性是本质属性,哪一类是固有非本质属性。这是关于概念形成的第二个问题。还有第三个问题,那就是概念既是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在人头脑中的反映,那么,关于个体事物,如某一个人,我们有没有形成他的概念之可能呢?某一个人如张三或李四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之所以区分于其他一切事物的属性。张三之区分于李四的属性是不可胜数的,例如他的身材是多高,体重是多少公斤,性情是怎么样,走路的姿态,声音的高低等都是由以区分于其他人的,这一些是否都是这个人的本质属性呢?我们固然没有列举他随时变更的一些属性,但只就其相对稳定的属性和特征而言,已经是不胜枚举的了。怎样能把这一大些东西都包括在这个人的概念里面呢?这是个体事物是否以概念的形式在人的头脑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这三个问题,过去和现在的唯心主义逻辑家曾争辩不休的。首先我们要指出他们是没有考虑到社会生产实践和语言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的。当知没有社会生产实践,就不会有同时产生出的一对宁馨儿——思维与语言。这一对宁馨儿是同时生出的社会产物,而且在其发展中都是紧密地联系着的。在劳动实践中,人们已经认识到某些客观对象共同具有的属性,而在语言中根据这些客观上它们共同具有的属性以同一名称来称呼它们,这便是一类事物形成为一类的开始,随后跟着社会生产实践的发展,人们对于客观事物与其属性的认识就日益深入,对于一类的事物究竟是什么一些东西,这一类事物之包括在这一类里面是由于它们具有什么必要的属性,无之则不能列入这一类,因为无之则它们在人们社会生产劳动实践中不能起着这一类事物的作用,于是这些属性就是这一类事物所必具的,否则某些事物就不能列入该类。一类的事物之成为一类是社会生产劳动实践长期经验积累的总结,其本质属性是决定在劳动实践中什么事物才归到这一类来。离开社会生产劳动实践就不能凭空决定什么事物归之于什么一类,根据什么本质属性把事物归之于某一类。因为唯心主义逻辑家不能了解这一点,所以才提出一些关于概念本质的种种不正确的理论,例如说概念只是一个为大家协议决定的名称,譬如说协议决定具有某些属性而且颜色是黄色的金属才是黄金,凡缺乏这些属性之一的东西就不能归之于黄金的一类。这种“理论”是不切合事实,毫无根据的。所协商决定其为某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如何决定下来的?何以恰恰选定这一些属性为这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据之以决定某一事物应否归之于这一类而以类的名目称呼它呢?这种“唯名论”是站不住脚的。只有根据人类长期的社会生产劳动实践才能解决这些概念形成的基本问题。(www.chuimin.cn)
一类事物既经决定为一类之后,随着社会生产劳动的日益发展,日益复杂,人们关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就日益深入、日益精确,事物的分类就日益细致、日益系统化,于是在人们的头脑中反映客观现实的思想也随之而更细微、更系统化起来,以便运用思想的系统来更好地认识客观事物,掌握客观事物的规律,使之更好地为人类社会的利益而服务。思想的系统化所以也不是凭空的臆造而是有其客观的基础。创始于亚里斯多德的“旌的学说”而完成于薄斐略的“五旌”说,是一套逻辑的术语,是科学的语言,表达着客观事物相互关联的一种看法,为着促进人们对于客观的更好认识的。形式逻辑所谈的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因有非本质属性,要在了解“五旌”时才能弄清楚的。我们以几何形作为一个思想对象的系统来说明“五旌”如下表:
上面的表解是为着说明“五旌”的。这一系统中以“几何形”为其最高类。这类划分为两种,即平面的几何形和立体的几何形;其划分的根据乃是几何形的次元,平面的几何形是二次元体,立体的几何形是三次元体。平面几何形又按其线的曲直而二分之;直线的几何形又按其边之多少而再分;三边几何形称为三角形,最后又按其边的相等的情况而划分。这简单的系统至此为止,因等边三角形,按这系统的原理再不能往下划分,而“等边三角形”等就称为这个系统的最低种,其下更无类之分为种。系统中的“几何形”是开始从而分出其中间类,如平面的几何形、直线平面几何形、三角形(只从一支说),每一中间类又分为某种,如平面几何形之分为直线的和曲线的两种,故类与种是相对名词。以直线几何形而言,三角形是其种,但以等边三角形而言,三角形是其类。类也,种也,固然有其客观基础,不是人们任意可以决定,但是在这一系统中是这样决定下来,是按这系统的性质,而这系统按这性质来组成,是人们按其实践的需要,在客观事物的各种性质中选定这一性质,如几何形的次元、边,为其组成系统的原理的。系统的组织原理既经确定,则系统中的每一类之为这一类亦随之而定,是则这一类之为这一类的本质属性亦从而决定下来,如等边三角形是几何形之平面的、直线的、有三边的,而三边相等的。这些是等边三角形的本质属性,其余等边三角形类共同所具有的属性都称为固有非本质属性。至于一类中的个别实例,如等边三角形这一类之某一个具体地画在纸上的这一个等边三角形,其每一边的长度,不是等边三角形这一类的性质所决定而是这一个具体个别等边三角形在某情况下“偶然”具有的一种属性,故称为偶性。等边三角形在三角形这一类中为其一种,而这类还有其他的种,如等腰三角形和不等边三角形,等边三角形这一种之区分于其他两种(对等边三角形说称为同位种)是由于它的三边是相等的,而三边相等这一属性就称为等边三角形的种差,是这一种和其同位种的差异。种差是其种的本质属性之一种属性。本质属性、固有非本质属性、偶性、类、种是薄斐略的“五旌”。我们把种放在最后,由种是薄斐略在亚里斯多德的列在前面四旌之上所加上而成为“五旌”(又称五公)的。其实种之为种不过是其最近类,如等边三角形的三角形,加上其种差,故有本质属性和类这两个旌,就不必再有种而为单独一个旌。但“五旌”说沿用一千六百年,我们仍依其说。可见某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其固有非本质属性之决定与区分是有其客观基础,原本由社会生产劳动实践长期经验所确定,但是在某一思想系统中某一类的地位和其本质属性之确定而与固有非本质属性区分开来,是根据其所隶属的思想系统之组织原理。因之,某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之存在为这类事物所共同具有是客观的,但是这些属性虽是一类事物所共同具有而列为本质属性,不列为固有非本质属性,要看这一类事物在所属的系统,如上述的几何形系统,是占什么地位,为这系统的组织原理所限定。
据此,则个别具体事物既不能列入一个思想系统,人们对于它,从形式逻辑来讲,是不能形成一个什么概念的。个别具体事物有其专有名,如张三、武汉、长江大桥或以批示语来指出它,如这一栋房子,我正在读的一本书,对于这些个别的具体事物,我们只有其观念,而在思维活动中观念也起着适当的作用的,如说“长江大桥是伟大的社会主义建筑物”。
我们对于上面在关于概念所提出的三个问题是这样解答的。实践在概念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上面已经指出,实践,即社会生产、劳动和人们所参加的社会实际生活的一切活动,是概念的形成之根源。由于这问题的重要,我们再从概念的形成和其发展两方面分述如下:
(1)任何概念的形成都离不开实践。毛主席在《实践论》中教导我们说:“社会实践的继续,使人在实践中引起感觉和印象的东西反复了多次,于是在人们的脑子里生起了一个认识过程中的突变(即飞跃),产生了概念。……抓着了事物的本质……”[19]正如上述,这是唯心主义的哲学家和逻辑家,离开社会实践来谈概念的形成的不能认识到而引起争辩不休的问题的,概念是在社会实践中发生而形成的,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在社会实践中才认识到而和事物的其他属性分辨开来的。
(2)实践不但是概念发生的根源而又是概念发展与变化的根源。一切认识是从实践开始,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到了形成概念之后,概念不是一成不变、永远固定的东西,而是随着认识由浅入深,由表到里的深化不断地在发展、变化着。例如我们对于社会主义革命的认识,在解放前是极其模糊的。解放后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主观的认识逐渐变化,逐渐深入,社会主义革命这个概念对于中国人民来讲,是和解放前大大不同了,社会实践使之改变了、发展了。这一概念是如此,其他一切概念亦莫不如此,都是随着社会实践而变化,而有所发展。
概念的变化有下列几种形式:
甲、旧概念的消失:实践中没有这些概念的需要,因为它们反映的客观事物已经不存在了。例如“朝廷”、“公侯”、“状元”、“地主”在我们人民民主国家里面再不是认识事物的工具,只有在研究历史和谈到某些其他国家时才要知道这些概念的意义,否则就成为转借的名词,例如“行行出状元”的“状元”。
乙、新概念的产生:新时代在实践中碰见新鲜的事物,例如“社会主义工业化”、“计划供应”、“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农场”、“公私合营商店”等。这些概念在苏联出现之前是没有的。
丙、原有概念的转化与发展:例如“经济”这概念在中国的古籍中乃是说经营天下的事情,所谓“经济文章”,后来转化为现在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又如在“有民人焉”所指的“人民”和现在“人民民主国家”这词里“人民”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这种例子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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