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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在思维实践中的重要性

【摘要】:充足理由律是根据客观事物整体联系中某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的不可分之密切联系,故能从其一事物确定其他一事物。这种认识是依据充足理由律的。这第四条思维规律之列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一般认为是莱布尼兹加上的。威尔顿的说法是正

1.间接知识都是从已知推出来未知的结果。已知就是据以作为推出未知的理由。我们起初可能不知道美国帝国主义是我们的死敌,但是从过去许多事实我们却知道美国帝国主义的战争贩子每每在企图破坏人民的事业,每每企图来阻挠人民政权的建立,我们并知道这些阴谋是由于帝国主义的本质,帝国主义一天不消灭,这些阴谋永远不会终止的。从这些已知的东西,就可以推出我们从前未知的真理,即美国帝国主义是我们的死敌。

2.从部分之理推知全体之理:全体是由各部分有机地组成的,其各部分都是有机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而成其全体,而且这种联系和制约是按照其一定的而为人能知道的规律的。因之,了解其一部分之后,就可按图索骥以推知全体之理。例如,如果我们只知道一个圆上面的三点,我们就可以根据几何学的原理作出这整个圆。又如著名的“北京人”只是百万年前一个人的头颅骨,但根据充分的科学知识就能从而推知百万年前生活着的整个“北京人”的身体。这是充足理由律的作用之一种表现。

3.根据充足理由律以组成系统的知识:我们上面曾讲过,科学就是有系统的知识。人类关于客观事物的知识其所以能够组成为条理分明的系统,是因为“凡天下之物莫不有理”,而天下之物都是有条理地按规律地相互联系着,这部分的事物和任何其他部分的事物都是有条理地按规律地相互联系着,其道理都是相互关联着的。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弄清楚这个道理。既然客观的真理是互相联系着的,科学所反映的知识就可在任何科学研究的领域中把它获得的知识组成系统,知其各部分之如何联系,才能组成这个科学知识的系统,是按照其充足的理由,然后才能根据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知识持之而有其故,言之而成其理,才能根据充足的理由使这系统的各部分纲目分明,条理清楚,成为一个科学知识的系统。如果这科学系统的纲目还未臻完备,其条理还未完全清晰,其系统还有缺欠,那就是我们对于客观的事物还未充分地认识“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朱熹语),正是充分的理由要求科学更向前推进。

总结思维规律:同一律、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相互联系已经在上面第四节最后一段小结过。在结束思维规律这一章之前,我们还得要把四条基本规律总结一下。

首先是思维规律的统一性:思维规律是关于思维的规律,而正确思维是反映客观事物有规律的联系和关系的。客观事物整个说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以在人的意识中也应该反映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整体可从各个不同的方面来考察。

以客观事物相对稳定状态中的确定性来看,什么就是什么,标明其所然而不容有一点模糊,这就是同一律的意义;客观事物同时也有差异性,什么是什么而不是同时与之不相容的另一个什么,这是毋矛盾律的意义;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深入到某一定程度,就可以断定它不是这样就必定是与之相矛盾的那样,绝无第三者之可能,故须在这和那之间有所抉择,这就是排中律的意义。充足理由律是根据客观事物整体联系中某一事物和另一事物的不可分之密切联系,故能从其一事物确定其他一事物。这种认识是依据充足理由律的。所以四条基本规律都是客观现实整体不同方面的反映,在人的意识中,是相互联系着的,是正确思维所必须遵守的。

这四条基本规律贯穿着全部形式逻辑,那就是说,不论正确思维是以什么形式出现,都不能违反这四条规律,它们所以就称为正确思维的基本规律。

正确思维不仅要服从一定的规律,并且要由一定的形式而活动。所有的思维形式都必须服从上述的基本规律,而同时又有各种正确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我们在讲到各种思维形式时将要涉及这些特殊规律。

各种思维形式是什么,其特殊规律又是什么,详在下面各章。接着在下面的第三章首先就讨论概念这一种思维形式。

【注释】

[1]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42页。列宁在这里是用赞成的口气引用黑格尔的话。

[2]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41页。

[3]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48页。

[4]在亚里斯多德的逻辑学说中只谈到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而没有谈到充足理由律。这第四条思维规律之列为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一般认为是莱布尼兹加上的。即前三条规律也不是亚里斯多德在其著作中有专题论证的,只是后代逻辑家按亚氏的学说编纂出来的。以这三条规律而论,亚里斯多德认为矛盾律(我们译为“毋矛盾律”)是最可靠、“不容置辩的”,是思维最基本的规律而又是最明显的。参看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第五章,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89—104页。

[5]亚里斯多德在其《形而上学》中说,“进行辩论的人们必须在相当程度上互相理解,否则彼此如何辩驳?所以任何一个字都必须有其意义,指着什么,而且所指的不是指许多东西,而是指一个东西;如果一个字能指的东西不只一个的话,就应该弄清楚这个字用时是指哪一东西的。凡是说‘这是而又不是’的人实则否定他所肯定的,那就是说,他认为这字所指的不是这字所指的,这是万万不可的,所以,如果‘这是’是有其意义的话,就不能说了这之后又说与之矛盾的话而不犯错误”(《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2a第12至18行)。上面的一段引文,主要的是“任何一个字都必须有其意义”;这就是同一律的意思。亚氏之后,同一律的表述,纷纷其说,但内容大都是一样的。例如,莱布尼兹表述同一律为“凡百事物是什么就是什么”;耶方斯说,“凡是什么就是什么”;孟塞尔说,“凡思想对象都被构思为其自身”,引自威尔顿(J.Welton)的《逻辑手册》(A Manual of Logic)第一册,1912年伦敦版,第31页。威尔顿自己的说法是,“同一律要求在任何一个论证中我们是在一个不变的意义上使用每一个名词”(见同上引书同页)。斯特罗果维契对同一律的定义是:“在关于我们思想的某一对象的论辩过程中,必须指的是同一个对象,这对象是什么就应当把它看成什么,不能以另外的对象来代替它。”(见斯特罗果维契:《逻辑》中译本,人民出版社,1953年,北京版,第20页。)我们认为这定义有些模糊,正如莱布尼兹、耶方斯、孟塞尔的定义一样,好像把事物的同一性和词的意义之同一性混淆起来。威尔顿的说法是正确的,而斯特罗果维契在其《逻辑》一书(同上引版第25页)也说“可是要思维正确,就必须使在研究一个对象或争论一个对象中间所应用的概念有着同一的意思,而不在不同的和不相类的意义下应用这些概念。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概念应当表示同一思想对象”。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1954年出版的康达科夫著《逻辑》一书是说:“在某一议论中每一个思想,不管重复多少次,保持其同一的内容。”(译自该书俄文版第47页)这些说法,我们认为是比较正确的,而不能同意于苏联1955年出版的高尔斯基著《逻辑》一书俄文版第148页的同一律之表述:“同一律说思想的确定性是关于任何东西的思想之存在的条件。这个或那个思想(概念、判断等)之为思想,是要它具有确定性的性质,就是说,是要它反映现实完全确定性的方面(对象的确定属性,对象间的确定关系,等等),因为这也是把思维的正确反映客观现实和思想在思维中使用的确定混淆起来。两者不是同一事情,而后者才是同一律所要求的。”

[6]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987a第33行。

[7]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62a第12至18行。(www.chuimin.cn)

[8]参看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91—93页。

[9]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76—177页。

[10]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78页。

[11]转引自罗森塔尔、尤金合编:《简明哲学辞典》,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764页。原文载恩格斯:《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50页。

[1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78页。

[13]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5b第15至23行。

[1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30至34行(节译)。在这段引文里,亚里斯多德说,“这条原理自然是一切公理的起点”,其理由不过是,“因为对这原理有错误的人必定是自语相违的”。可能有人要问,这就足以证明这么最基本的一条思维规律吗?说到证明,亚里斯多德很正确地认定,证明不可能是无终止的,以B来证明A,以C来证明B,而又以D 来证明C,一直就必须来到X,是不能再有什么其他范围更广阔的原理来证明它的,所以,X 或是不待证明而自明,或是不能证明而必须为我们所假定的,但是我们必须假定它,才能在实践中证实它是正确的。在科学研究中,什么是能证明的,什么是不待证明的,什么是不能证明而须假定的,这种识别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亚里斯多德这样说道:“不错,有人要求甚至这不可置辩的原理也得要证明,这只是由于他们之欠缺教育而已,因为不知是什么东西可以要求证明,什么东西不可要求证明,正是说明其教育有所缺欠。任何什么东西都要加以证明是不可能的(这是无穷的后退,毕竟还是没有证明);但是如果有的东西原来就不应该要求加以证明的,这些人就不能说还有什么其他原理比这原理是更加自然明显的了。”(引自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96页;原文见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6a第5至12行。)

[15]转引自阿历山大罗夫主编:《辩证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98页。原文载《反杜林论》,1948年,俄文版,第328页。

[16]毛泽东:《矛盾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单行本,第8页。

[17]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11b第24行。参看拙著《亚里斯多德逻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02—10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俄文版,第432页。

[19]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标准页第1009a第34至35行。

[20]见《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19—220页。

[21]莱布尼兹在其《单子论》一书第31至38节里有这样的话,“由于这条原理(指充足理由的原理——译者),我们知道,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明何以它是这样而不是别样,就不能认为什么事实是实在的,什么命题是真实的”。再则,“任何东西的存在,或者说任何是真实的,必须有其充足理由说明何以这东西或这命题是要像这样而不是别样”(译自威尔顿著《逻辑手册》第一册第37页英译引文)。威尔顿说:“这原理还有其他的表述如下:每一个判断必须有其断言的充足根据(孟塞尔);每一个命题必须有其理由(康德);只有思想的(逻辑)联系符合于一种(实在的)因果联系时,一道判断才能从另一道(实质上与之不同的)判断而得出(俞勃尔惠)。”(见仝上页。)

[22]关于充足理由律的A+B=C这公式,参看威尔顿:《逻辑手册》第一册,英文原本,第38页。(G.Welton,A Manuel of Logc,Vol.I.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