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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的意义及来源

【摘要】:充足理由律是说,任何思想当其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算是正确的。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在形式逻辑史上,一般承认,提出充足理由律之作为思维基本规律的第一个人是欧洲18世纪的莱布尼兹[21]。在形式逻辑教本和参考资料中,我们常常看见这种说法,说充足理由律是客观因果关系在我们意识中的逻辑表现,但是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正确的。说服问话的人的充足理由可能是,“到处都是白的雪”。

充足理由律是说,任何思想当其具有充足的理由时才能算是正确的。

这就是我国儒家的一句话:“凡天下之事莫不有理。”事物之理就是一事物为什么存在而不会不存在,并且为什么是这样地而不是别样地存在。我们知道宇宙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着,相互制约着的。凡事物的发生、发展和消灭都有其一定的规律,并且这规律是可以为人所发现、所知道的。知道事物的联系和其怎样联系的规律性就是在思维中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联系,就是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客观基础。

形式逻辑史上,一般承认,提出充足理由律之作为思维基本规律的第一个人是欧洲18世纪的莱布尼兹[21]。我们的思想必须有充足理由,才能使人信服,就是说,必须举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它是正确的,可见充足理由律在思想交流中的意义。但是不独如此。即使在我们自己进行思维的时候,也要保证我们思维过程的第一步骤是有其充足理由而不是任意的,必须这样,我们的思想才是紧密合理。这是科学的要求,具有充足理由是科学思想的一种特征。

充足理由律以符号来表述是说:A 之为C,是因为有B,也可以表述为A+B=C:这公式里的A 是代表原来的事物,加上了B这条件,它就成为C这样的结果。这里所说的B是凡A 加上了B这条件必定产生C 这结果,然后才可以说A 有了B 这条件就构成C 之产生的充足理由,A 固然是C的产生之一种理由,因为没有A 就不能有C;B 也是C 的产生之一种理由,因为只有A 而没有B,也不能有C的产生;但A 或B都不是C的产生之充足理由,必须是A 加上B才能算是C的产生之充足理由。所以我们必须把事物的必要的理由和它的充足理由分辨开来。事物的必要理由,无之固不能有这事物,但有之亦不一定会有这事物,因为它不是这事物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是这样的:无之则必不能有这事物,有之则必定有这事物,否则不是这事物的充足理由。以必要理由看为充足理由是错误的[22]。(www.chuimin.cn)

在形式逻辑教本和参考资料中,我们常常看见这种说法,说充足理由律是客观因果关系在我们意识中的逻辑表现,但是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正确的。构成充足理由的理由不应和事物发生的原因相混淆。原因固然可以说明事物发生的理由,但是说明事物的理由不一定是事物发生的原因。客观事物的各种各样的联系中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有这样的因,必有这样的果,有这样的果,必有这样的因。但说明事物的一种理由是这样的:如果承认B 是对的,就要承认A 也是对的。由B 可以逻辑地推出A 来。B是A 的充足理由,而A 就称为从B推出来的推断。

但是在思想交流中,对于一件事的说明,使人信服的逻辑上之充足理由不一定是所说明的那件事的原因。譬如,早晨起来,看见某些现象,我说“昨夜下了雪”。如果有人问,“何以知道?”说服问话的人的充足理由可能是,“到处都是白的雪”。但“到处都是白的雪”却不是“昨夜下了雪”的原因,恰恰相反,而是“昨夜下了雪”的结果。两者确是有因果的关系,但是举出来作为“昨夜下雪”这论断的理由的乃是“昨夜下了雪”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原因。所以我们说,理由不应和原因混为一谈,不应该把两者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