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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矛盾律:亚里斯多德的最基本规律

【摘要】:亚里斯多德认为,毋矛盾律是最基本而又最可靠、无可争辩的一条规律。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是,在同一时间内和同一关系下认为一个东西是什么而又是和这不相容的另一个什么。主词“地主”的含义和宾词“不剥削”的含义是互不相容的,故为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毋矛盾律所禁止的就是和客观现实相违的这种逻辑错误。可是须郑重地指出,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是以两种或更多的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同一判断的主体,禁止命题中的主词同时兼有不

毋矛盾律是说,在同一时间内和同一关系下,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东西是什么而又是和这不相容的另一个什么。用公式来表述,这条规律是说,A 不能同时和在同一关系下既是A 而又是B,其B是和A 不相容的。有时将这条规律的公式写成A 不能同时是A 又不是A。显然是A 和不是A 两者是不相容的。例如说人是动物而又说他不是动物,这两种说法是不相容的,既说人是动物便不能又说他不是动物;又如一道墙如果是白颜色的,就不能在同一时间内和同一关系下又是黄颜色的,因为白色和黄色是不相容的,既是白的,就不能同时又是黄的。

亚里斯多德认为,毋矛盾律(他称为“矛盾律”)是最基本而又最可靠、无可争辩的一条规律。他写道:“凡是理解存在事物的人所必须把握的一条原则必不是一种假说;凡知道事情的人所皆知道的,也就是一个人进行特种研究的时候所必定已经知道了的。明显地,这样的一条原理一定是最可靠的;这样的一条原理是什么,让我们进行来讲。那就是,同一属性不能在同一情况下属于同一对象而同时又不属于这对象;为了防止辩论中的反对意见,我们必须无条件地这样肯定。这就是原理之最可靠的,因为它是符合上面所下的定义的。”[13]他又写道:“……这条原理自然是一切其他公理的起点,因为对这原理有什么错误的人必定是自语相违的。”[14]

具体来说,毋矛盾律所禁止的乃是,在任何一道判断里,以两个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同一个主体,或者以一种和主体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这主体;或者在表达一道判断的命题里,主词和宾词不相容,或者主词或宾词由于它含有不相容的成分因之就不能成立,所以命题便失去其意义。

例如,在“我们是在上课而又不是在上课”这一判断里,“我们”这主体不能同时有两种互不相容的活动,即“上课”和“不上课”,以命题来讲,“我们”这主词不能同时有两个互不相容的宾词,即“上课”和“不上课”。所谓不相容就是说,既是这样,不能同时又是另一样。这墙既是涂上了黄色,就不能涂上红色,黄色和红色对于这墙来讲是不相容的,正如一个碗装满了水,就不能同时又装豆浆。碗既先装满了水,它就不能同时装豆浆,所以对这碗来讲,水和豆浆是不相容的。但是如果在不同的时候,碗可以盛水,也可以盛豆浆;在不同的时候,就没有不相容的问题发生。如果这碗既盛了水,但没有装满,还有余空,便可以再把一点豆浆倒进去,而不占水原来所占的地位。地位既不相同,也没有不相容的问题发生;水和豆浆混淆在一起而尚有位置在这碗里来收容它们,是说明它们在这情况下不是不相容的。

所谓同一关系是对同一标准而言,可是标准只是一种关系。比方,同一盆温暖的水,放进去一双手,一只手是从很热的水刚拿出来的,而另一只手是从很凉的水刚拿出来的,同一个人的两只手,对于一只手,水是温的,而对于另一只手,水是凉的;同一盆水,两手的感觉有所不同,因为关系不同的缘故。温和凉原是不相容的,但是在不同的关系下,就没有不相容的问题发生。我们不能说,这水是温的而又是凉的,因为这温和凉是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在同一关系的感觉,说这水是温而又是凉,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意义的,但是如果在前一例子的情况下,说这水对于一只手是温的,而对于另一只手是凉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不是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是,在同一时间内和同一关系下认为一个东西是什么而又是和这不相容的另一个什么。这条思维规律不容许我们说,同一盆水对于同一个人的感觉来讲,是温的而同时又是凉的,因为时间既同,关系又同,这水不能既认为是温的,又认为是凉的,因为在这情况下,温和凉是不相容的,既温则不能是凉,既说它是凉,就不能在这情况下,又说它是温,否则是自语相违。

所谓自语相违,就是前言不对后语,既说是温的,而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又说是凉的。这是以两个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同一主体,同一对象,所以是说不通的,使语言失掉其意义的。如果在一个判断里,以和主体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这主体,也是自语相违的错误,是毋矛盾律所禁止的。例如说“这地主是不剥削的”是自语相违。不剥削怎能成为地主?地主本身是剥削农民的,以不剥削的这属性要归之于地主这剥削为生的主体,显然就是自语相违,既说这是地主而又说他不剥削,显然是毫无意义的。就命题来讲(命题是判断的表达),我们说这是主词和宾词的不相容。主词“地主”的含义和宾词“不剥削”的含义是互不相容的,故为毋矛盾律所禁止的。(www.chuimin.cn)

如果一道命题的主词或宾词含有互不相容的成分也足以使命题失掉其意义,致令思想混乱的。例如说,“不剥削的资本家是难得的”,或者说,“这人是一个不反动的右派分子”,都是无意义的。既不剥削怎能成为一个资本家?“资本家”这概念原来就含有“剥削”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一个概念,今说“不剥削的资本家”作为一个主词,这主词所表达的是不能成立的一个概念,故说这种说法是“自毁概念”,一口气就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不能自圆其说,是错误的思想,是毋矛盾律所严禁的。以“不反动的右派分子”为一个名词,在上面所举的例子里是作为宾词,也是“自毁概念”的逻辑错误,为毋矛盾律所不容,因为右派分子是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而以“不反动的”这属性加在“右派分子”上面,是不能正确反映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是无意义的一个空洞名词,是错误的思想,为毋矛盾律所严禁的。

“自毁概念”和“自语相违”,严格讲来,同是自语相违的逻辑错误,为毋矛盾律所严禁,因为都是说者之不能自圆其说,前言不对后语,思想不能一致,以致自相矛盾,但是“自毁概念”的错误是发生于命题中的一个名词、主词或宾词,而“自语相违”在这里是指两个名词含义之不能相容,这两个名词可能是主词和宾词,如“这个资本家是不剥削的”,又可能是两个宾词用来陈述同一个主词,如“这水是温的而同时又是冰凉的”。

相对稳定状态中的客观事物不会同时表现在同一关系下互不相容的属性,所以正确反映在人脑中的概念或判断,从而表达为名词或命题,不能有“自毁概念”或“自语相违”的现象。毋矛盾律所禁止的就是和客观现实相违的这种逻辑错误。

可是须郑重地指出,毋矛盾律所禁止的是以两种或更多的不相容的属性归之于同一判断的主体,禁止命题中的主词同时兼有不相容的宾词,但是并不禁止以相异的属性归之于同一判断的主体,或命题的同一主词同时兼有表达不同属性的宾词,不相容固然是不相同,但是不相同的不一定是不相容的,我们必须把两者区分开来。一朵花的颜色是红的就不能同时又是黄的;红与黄是互不相容的颜色;但是一朵花的颜色是红的而又是鲜艳的,红与鲜艳是颜色的两种不同的属性,但不是互不相容的属性,所以是可能同时归之于这一主体,即这朵花的颜色。又如一个人可能是一位教授而同时又是一位科学家,因为教授和科学家这两种身份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个人,因为它们不是不相容的,而只是相异的;一个人可能是工商业主兼地主,但绝对不能是中农兼地主,原因是在于相异与不相容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