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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与其他科学的特殊关系

【摘要】:(一)首先是形式逻辑和心理学有区别与关系:形式逻辑和心理学是有其共同之属的。但是我们不可把两者混同起来,认为形式逻辑只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没有它的独立存在。(二)形式逻辑与语言学的关系: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一书阐明了思维与语言的关系,也就是阐明了逻辑与语言学的关系。

上面曾讲过,所有的科学部门,认真地分析起来,都是相互联系着,不能说一门科学和另一门科学完全没有关系的,可是关系有些是比较密切,而又有些比较是疏远的,比如心理学研究心理活动,而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对象是属于思维的范围,但思维是心理活动的一种过程,所以形式逻辑和心理学的关系当然就是很密切的。又如语言学是以各种民族语言的发生、发展、变化和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为其研究的对象,其究研的结果对于词义的确定和语言的意义有极大的贡献,而逻辑所研究的概念必须以词来表达,所经常要处理的判断必须用命题式的句子来说出,所以语言学与形式逻辑的关系一定是很密切的,形式逻辑的研究是在人类思维活动的范围里面,而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部门里以辩证逻辑的形式出现。我们有两种逻辑,即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这两种逻辑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的,但是它们的关系是密切的,至于形式逻辑这百年来发展为数理逻辑,而数理逻辑与数学的关系更是密切。但我们在本书里只谈到传统的形式逻辑,除有些地方必须借助于数理逻辑以说明传统形式逻辑,正如有时在说明算术的某些比较繁难的公式和操作时不得不借助于代数那样,但一般是不涉及代数的;同样地我们在本章一般也不谈到数理逻辑。所以在这里,我们所要初步弄清楚的只是形式逻辑和心理学,和语言学,和辩证逻辑这三种关系,尤其是要说明形式逻辑与它们的区别,像这样来进一步确定形式逻辑这门科学的范围与对象。

(一)首先是形式逻辑和心理学有区别与关系:形式逻辑和心理学是有其共同之属的。上面曾经不止一次提到,形式逻辑是研究正确思维的,其研究的对象是在思维的范围里的,而思维是一种心理活动,也是心理学所必定要研究的,虽然心理学不限于思维活动的研究,而还要研究其他的心理活动过程。我们也不能说,心理学只研究思维活动的现象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而不关心其规律,只有逻辑才研究思维的规律。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作为一种科学,心理学不能只限于思维现象与过程的研究而必定也要揭示其规律。形式逻辑在这点上是和心理学一样的,都是把思维作为反映客观现实来研究的,要了解其活动揭示其规律。但是我们不可把两者混同起来,认为形式逻辑只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没有它的独立存在。把研究思维的逻辑归结为心理学的一部分,认为逻辑的东西只是心理学的东西是逻辑学说中的心理主义[14],是唯心主义的一种表现,认为思维的正确性无非是决定于意识的内部特性,决定于主观的内部调协,此外无所谓思维的真实性,认为思维规律是完全由心理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是错误的看法。

当知形式逻辑和心理学在其研究范围上虽有重合之属,但是它们还是有区别的。第一,逻辑的研究是属于思维的范围,而思维的研究因只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因为除了思维之外,心理学还研究其他的心理活动,如感觉、知觉、记忆、情绪、意志,等等,这些都不是逻辑所涉及的;所以两者的研究范围是有广狭之不同的。其次,在思维这一部分范围里,两者研究的任务也是不同的。心理学把人的思维当作心理活动的自然过程来研究,看它是怎样发生发展,怎样进行,怎样可能和其他的心理现象联系着,例如一种愉快的情绪怎样影响人的思维,一种忧愁的悲观情绪又怎样不同地影响人的思维,等等。心理学家需要找出这些联系和影响的规律,而这虽然都是很有意义的科学问题,却只是心理学的问题,而不是形式逻辑的问题。再次,形式逻辑研究正确思维的形式与规律,是要知道如何保证思维的正确性,保证如何才能从某些思想正确地推出另一个思想。有时我们的思维是不正确的,有时一个思想的根据不够充分,可能是错误的。在心理学来讲,这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心理过程,但是从形式逻辑来讲,它们是不被容许的,是不应该有的。在心理学上,这些现象都有其理由,没有什么应该和不应该的问题发生,而形式逻辑是以正确思维为其研究的对象,其研究的目的也是为要保证思维的正确性,虽然它也研究不正确的思维,正如在后面我们常常要提到谬论的问题,并要指出谬论发生的原因,但是研究谬论的目的乃是要避免谬论、揭发谬论,以求思维的正确。可见形式逻辑和心理学都是研究思维和思维的过程,但是它们研究的任务是不同的。

总结上述,我们可以断言形式逻辑和心理学这两门科学虽然有其密切的关系,但是是两门具有不同任务的科学,其研究的对象虽然是在范围上有重合之属,但具体的对象实际上是不同的,所以它们是两门独立的科学。

(二)形式逻辑与语言学的关系: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一书阐明了思维与语言的关系,也就是阐明了逻辑与语言学的关系。我们谈到这问题时完全以这一经典的著作为根据。

第一,我们肯定思维和语言是密切地直接联系着的。不可能有没有语言表达出来赤祼裸的思维。斯大林教导我们说“语言是思维的直接现实(马克思语)。思维现实性是表现在语言之中。只有唯心主义者才谈到……没有语言的思维”[15],又说“语言是直接与思维联系的,它把人的思维活动的结果,认识活动的成果,用词及由词组成的句子记载下来,巩固起来”。也就是说,没有语言,人类思维的结果,经验的积累,就不能有很有效的记载,有像我们中国一句老话那种意思“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思维是和语言这样紧密地联系着,不可分割开来。斯大林在同一名著中又这样说,“从有社会存在的时候起,就有语言的存在。语言是随着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16]。社会有新的发展就必然产生新的思想,随着就有新的词汇。旧社会灭亡,旧的词汇就失去其意义,久而久之就没有人使用它,为人所忘记,有的因社会环境的变化,旧词汇取得了新的意义与旧的原有的意义不同,因之以新的意义来理解旧的词,是完全错误的,所以研究古籍而不知古音古义,每每是曲解古人,闹成笑话的。我国旧时读经籍必先讲小学,即古文字之学,是有其道理的。一个时代总有它这时代所产生的词汇,例如我国解放以来短短几年已经有许许多多的新名词,是解放前在我国不可能有,而且即使从外国翻译过来,也是人所难以深刻理解的。例如“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改造”都是新的名词来表达新社会的思想,足见思维和语言的直接和密切的联系,那么研究语言的发生发展和词义变化的语言学和研究思维的逻辑当然也就有其密切的联系了。语言学是能帮助我们更确切地了解一种民族的语言,更深刻地掌握一种语言在某一时代的意义,不致发生严重的误会,所以对于研究正确思维的形式逻辑是有其极大的贡献的。反过来说,研究语言学的人每每要涉及别的民族语言,和自己的语言大大不相同的,每每还要涉及和现在相隔很遥远的时代的语言,其社会情况是和我们所熟悉的社会情况格格不入的。怎样去了解这些语言而掌握它所表达的思想呢?首先当然是要掌握其词汇和语言结构的语法,而词汇的形成和语句结构的规则都有人类思维共同的规律,但是这就是逻辑的规律,所以形式逻辑对于语言学的研究又有其莫大的贡献。这两门关系密切的科学是能互相帮助,而以其关系的密切,其帮助便更大更多。

第二,形式逻辑与语言学的关系特别表现于语法上面,那就是因为语法和形式逻辑在性质上是很相近的。

斯大林说:“文法[17]的特点就是在于它给以词的变化的规则,不是指具体的词(某一个词),而是……一般的词,它给以造句的规则,不是指某种具体的句子……而是一般的句子。……文法把词和语加以抽象化,而不管它的具体的内容。文法把词的变化和用词造句的基本共同之点综合起来,并用这些共同之点组成文法规则,文法定律。文法是人类思维长期抽象化工作的成果,是人类思维所获得的巨大成功的指标。”[18]

和语法一样,形式逻辑的特点也是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把思维的具体东西,如金属、铜,加以抽象化而只谈到概念,把“凡金属都是元素”、“铜是金属”这种具体的判断加以抽象化而只谈到判断,把这个和许多论证加以抽象化而只谈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的推理,就是说“把概念、判断、推理中的个别的和具体的东西加以抽象化,把概念、判断、推理的基本共同之点综合起来,并用这些共同之点构成自己的规则和规律。思维形式和这些形式的规律正是作为思维具体内容的抽象化的结果而产生的”[19]。这也就是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思维的初步形式与规律。

不但形式逻辑和语法在性质上是相近,即在其功用上也是很相似的。我们知道,没有语法的话语,即不遵守语法规则的话语,是毫无言义的,没有人能懂的。没有逻辑的思维,即不按照形式逻辑的形式与规律而进行的思维也是一样毫无意义的,没有人认为是正确而能被接受的。所以说,在其功用上,语法之对于语言和形式逻辑之对于思维是一样的。

但是语法与形式逻辑是有其区别的。语法研究的对象是语言的形式,词的变化(指欧印语而言),句的结构,和怎样正确而有效地表达心中所想要表达的意思;而形式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正确思维的初步形式与规律,虽然它不能不考虑到语言的形式以正确地了解语言所表达的思想,但是语言究竟不是它研究范围中的主要东西。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是思维外在表现的形式,是服务于思维的。语法只注意思维表现的形式,而形式逻辑则研究思维本身的结论。两者是不同的独立科学。尽管它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语言既是思维的直接现实,思维的正确与否便直接反映在其语言的表达上面。没有正确的思维固不能有正确的语言,但是没有正确的语言就无法表达正确的思维。我们常听见说“词不达意”,这是可能的,所以我们须努力于语言的修养,但又常听见说:“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这是否由于所会的意还不够明确呢?

语法和形式逻辑都是人类思维长期抽象化工作的结果,都是思维巨大的指标,是由长期社会劳动多次重复的经验总结出来,提高到理论水平上成为有组织有系统的科学,并不是什么人创造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可是语法是研究某一种民族语言,所以它是限制于使用那种语言的社会范围,而形式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最一般,纵然是最初步的形式与规律,所以它是全人类性的。

(三)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区别与关系。

这个问题在苏联和我国曾一度是哲学界中争辩很剧烈的一个问题,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中却早就已经解决了的。

我们现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辩证逻辑,它和形式逻辑的区别何在,然后再谈它们两者的关系。

首先,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写道:“……研究人类思维法则的科学即逻辑及辩证法。”[20]在这句话里,“逻辑”和“辩证法”是并列地写着的,我们认为恩格斯所指的是形式逻辑而不是辩证逻辑。可见形式逻辑不等于研究人类思维法则的科学之全部,还有辩证法也是研究人类思维法则的。而且恩格斯在全书里还指示我们说:“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及思维的一般运动法则发展法则之科学。”[21]我们从这指示就可知道,辩证法不只是有关于人类思维的研究,而是以整个世界为其研究的对象,为其作用的范围,而人类思维只是它的对象之一部分,其起作用的范围之一部分而已。从研究的对象和作用的范围来讲,辩证法就已比形式逻辑广大得多,何况辩证法又不像形式逻辑那样只涉及人类正确思维的初步、最起码的形式与规律而“对于一切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基本上是从它们的联系上、错综上、运动上、生灭过程上去理解的”[22]。这就是说从思维的研究上讲,辩证法之研究人类思维要从它的联系上、错综上、运动上、生灭过程上去理解,远非形式逻辑所望而及,要比研究思维初步形式规律的形式逻辑精微高深得多。(www.chuimin.cn)

我们初步看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在思维研究上的对比是这样的。

可是,在上面的引文里,所说的都是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而不是明白地用辩证逻辑这个名词。那么,辩证逻辑是什么?它是否就是唯物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是一是二?如果是两种不同的学问的话,两者又有什么关系?我们对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必先引用列宁在其《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写过的一句话。他写道:“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换句话说,逻辑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23]这里,列宁所用的“逻辑”是指辩证逻辑而言的。根据列宁的指示,我们认为辩证逻辑乃是唯物辩证法之应用于人类思维的研究,正如唯物辩证法用于自然的研究则称为“自然辩证法”,用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则称为“历史唯物主义”一样。三个名词由于其应用范围之不同而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无同无别,我们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割裂为三种学问,或者把唯物辩证法分解为三个部分。辩证逻辑乃是唯物辩证法用于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上面,应用在思维科学部门里面。

辩证逻辑比诸形式逻辑广大得多,高深精微得多,所以称为高级逻辑,而研究正确思维初步形式与规律的形式逻辑只是低级逻辑。

但是有了唯物辩证法的高级逻辑出现之后,就产生三个问题:

(1)既然有了辩证逻辑,是否还需要形式逻辑呢?

(2)如果形式逻辑仍然是需要的,它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3)如果形式逻辑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它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怎样?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答复是肯定的。虽然有了辩证逻辑,我们还是需要形式逻辑的。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之用于思维上面,它认识事物是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上,事物的相互错综上,事物的不断运动、不断发展上来看,全面地来看,而形式逻辑对事物的看法是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来看的,是要把事物彼此分辨开来看的。两种逻辑看事物的方法是不同的。形式逻辑既是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来看事物,它的看法就不免局限于事物的这一面,但是唯物辩证法并不否认事物是有这相对稳定之一面,所以辩证逻辑之认识事物虽然是看事物的全面,看事物的运动发展,但也须根据事物相对稳定这一种状态,认定在某一定程度上变化发展的事物是某一定的事物,有其规定性的事物,否则就不能甚至于说什么是变化着发展着,连变化发展都失掉了它的意义。恩格斯曾指出:“在着手研究过程以前,应当先研究事物。应当首先知道这一事物是什么,然后才可以研究其中所发生的变化。”[24]“这种程度在个人的智力发展过程中也是同样必要的。例如,儿童不能够一下子就懂得事物是一种过程,他首先要把事物认做固定不变的东西。除此而外,人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接触到普通的事物和关系,为要认识这些事物和关系,有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就够了。但是,为要科学地认识复杂现象和关系,只有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是不够的。在这意义上,形式逻辑有它自己的界限,在这界限之外,它是不适于作为认识的方法的[25]。可见虽然有了辩证逻辑,据恩格斯的指示,形式逻辑还是需要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它的帮助来辨别事物,来认识一种事物是什么,然后才有其可能来研究这事物中所发生的变化。一种事物的变化和另一种事物的变化是依照不同的规律。如果不把人类和草木辨别开来,以为人类变化的规律是和草木变化的规律一样,就永远不会认识人类的变化,也不会知道草木的变化,因为把两者混淆起来,便离开了多样性的客观现实,便失掉了列宁所说的“具体内容……的认识”[26]

但是形式逻辑虽然是必要的,然而作全面认识客观事物的方法靠它自己是不够的。它有它的局限性,因为正如列宁所指出,“形式逻辑是根据最普通的或最常见的东西来做形式的定义,而且只限于这一点……”[27]列宁并接着教导我们说,“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继续深入。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28]。也就是说,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全面地认识它们,形式逻辑是不够的,还有待于辩证逻辑。

是否这就等于说,虽然形式逻辑还有它起作用的地方,但仅仅靠它的帮助我们不能全面地、深入地认识事物,它就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呢?不是的,它的局限性并不妨碍它的独立性。人们想要全面地深入地认识客观不断运动着发展着的事物不能光靠形式逻辑,必有待于辩证逻辑,但是这两门是独立的科学,其涉及的范围之广狭有所不同,其深入事物认识的程度高低亦有所不同,然而不能把形式逻辑作为辩证逻辑之一部分,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不相同的。

辩证逻辑,正如上述,是唯物辩证法之用于思维科学部门,在实质上它就是唯物辩证法,不是唯物辩证法以外的一门科学,而唯物辩证法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联系而构成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世界观,是属于无产阶级的最先进的科学,是“对自然界现象的看法,研究自然界现象的方法,认识这些现象的方法,是辩证的”。它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武器,只有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才真正掌握它对自然作斗争,对阶级敌人作斗争而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它是无产阶级的武器,有阶级性的。

形式逻辑则不然。它研究人类正确思维初步的形式与规律。这些正确思维起码的形式与规律是属于全人类,不是只属于某一个阶级的。形式逻辑不只为一个阶级服务,它和语言一样,对于所有阶级一视同仁的,它是没有阶级性的。同样在一个社会里,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都还是要有思想交流,因之就必须用同样的思维初步的起码的形式与规律,才能彼此知道所说的是什么,所想的是什么。这又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不同之一点。

总上所说,我们可以断定这两种逻辑是不同的逻辑,是两门独立的科学。

形式逻辑是初级的逻辑,而辩证逻辑是高级逻辑。其理由不只是因为前者只从事物的一种形态看问题,从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看问题,而后者是从事物的全面,从事物的发展变化看问题,而且是因为只有依靠全面看问题的辩证逻辑才能揭露形式逻辑的局限性,指出它对于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看问题只能看出事情的一面,所以对事情全面的认识是不够的,所以我们要更往前进。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况且形式逻辑在人类思维长期实践过程中发现其甚至初步的正确思维形式与规律,正如其他科学发现其规律时一样,是要依靠辩证逻辑的指导的。当然在马克思以前,科学运用的辩证法是自发的而不是自觉的。但在今日,形式逻辑经过了两千多年的演变,尤其是经过了被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利用和歪曲,其中掺杂了某些唯心主义和烦琐哲学的成分,有待于辩证逻辑来予以廓清,使形式逻辑纯洁化,好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为人们正确思维服务。这又说明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