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2023-11-08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加强本单位各部门安全防火工作、防止火灾的发生,给教育、教学创造一个安全环境和良好的秩序,学校聘请专业消防维修公司负责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并提出建议。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校领导带头参加学习,每年学校应组织全体教职工应接受一次专家级安全知识讲座培训,从顶层设计和安全理念上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
3.学校应依据岗位特点,对有关人员(学生宿舍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实验室药品库管理员、安保人员、图书室管理员、人事档案室管理员、食堂厨师等)进行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负责校园消防设施运行人员要进行手把手地实地演示和培训。
5.每年对教师、学生(16岁及以上)正确使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灭火进行专项消防培训。
6.新上岗教职工、轮岗教职工都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司机、锅炉工、强电工、弱电工、电梯司机等),每年进行两次消防安全专项培训。
8.校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各单位必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各单位消防工作检查小组每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来临之际对单位内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巡查、检查。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检查小组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查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消防安全隐患通知,若发现确实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应及时报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学校奖惩制度给予单位和个人处罚。
6.校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由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到组织实施。
(三)安全疏散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堆杂物或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
3.应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校内安全疏散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人负责。
(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由专人负责,所在部门及检查小组应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安排专业人员及时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2.消防设施和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报警联动系统由专业消防维修公司每季度测试一次。
(2)建筑加压泵、稳压泵、室内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结合部等消火栓水联动系统由专业消防公司每季测试一次,且保证室内消火栓出口水压达到0.35~0.5MPa。
(3)其他消防设备(防火卷帘门、闭门器等)的测试,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保证完好有效。
(4)每年对于校内建筑开展一次电消检和避雷设施检测工作。
3.消防器材管理:
(1)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保证指针在绿区位置压力正常,最晚两年更换一次;教室、宿舍、食堂、图书室等一般使用ABC干粉灭火器;而计算机房、消防中控室、多媒体室、广播室、精密仪器室等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气体),以防灭火中对仪器仪表的损毁。
(2)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检测,派专人管理,保证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3)每年入冬前、夏汛前定期两次对校园室内外消火栓进行检查维护,螺栓处加注黄油,井盖涂红色等。
(4)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主管领导和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对所发现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通知书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隐患整改反馈记录工作。
3.在火灾隐患未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隐患方案,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学校再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报告及复函,报学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六)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为无烟校园,校内严禁吸烟。
2.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私拉私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www.chuimin.cn)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3.用火安全管理:
全校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包括生活用火),确需明火作业时应向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场所安全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或物理隔断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公安机关要求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入库前应检验合格,出入库应造册登记签字。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防火沙、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应根据安监和消防管理部门规范和要求,采取使用防火防爆照明和视频技防系统,并做好技防系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请专业人员完成。学校应设立特殊工种岗位,此岗位教职工应经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特种工作有效证件后方可能开展日常操作、维护、检查和管理。学校内使用的所有燃气和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合格证书。燃气和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2.学校电器设备数量较大,注意配备箱设备容量,总负荷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各种电器设备接头牢固,线路绝缘要良好,保险装置应在需要范围内,且规范、合格;所有电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性,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检测(增加设备问题)保证所有电器设备符合正常运行要求。
3.燃气和电气设备应依照相关法律做防雷、防静电设施保护。这些保护设施也需要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测时要出具检测报告。
4.学校所有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以绝缘塑料套管加以保护,特殊情况下,应再外加绝缘良好金属大套管加以保护。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应每年进行电检,有条件的学校应加装全校范围内的电气监测系统,排除电气火灾隐患,保证消防安全。
5.学校内严禁擅自加长电线。私自接电源开关等,确实需要时应向学校后勤总务部门申请,由学校专业人员按相关操作流程加装。校内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专业人员和校安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场所的用电安全检查,若发现电线外壳脱落,接线不规范等存在安全隐患时,专业维修维护人员有权进行拆除和更换。
6.重要电器设备及配电箱附近划定为黄色区域,应有警示标识,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并加强定期安全检查。
7.教育所有师生在电气设备使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做到人走断电。正在安装的试验设备或维修电气设备时,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使用电源。
8.校园内所有区域和场所(除食堂外)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特别是燃气和电气设备使用场所必须张贴有禁烟标志和禁火标志。学校所有区域若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按照明火使用相关规范,做好防护措施,经校安保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9.学校内燃气设备使用场所必须加装燃气报警器,且每年必须对燃气报警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运行。
10.学校食堂有燃气和较多的电气设备,烧饭又经常使用的明火,食堂的明火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流程和各项安全规定,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教会食堂所有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毯、干粉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食堂必须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即火灭”。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1.防火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年度奖励体系中,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分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两个称号,上半学期初评,学年度总评,并将防火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表彰,作为评选学校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条件。
2.对学年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到位,在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除工作中表现优秀,且本单位未发生火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防火工作先进集体和防火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3.对学年度没有按学校规定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或执行不到位单位,视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给予领导告诫或全校通报批评。
4.由于消防安全防范不到位,发生了较大火灾事故,对其造成事故责任人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所造成后果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以下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无伤亡且损失较小,认识态度好,愿意承担责任,有悔改表现等,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火灾损失外,予以全校口头警告: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保管不当而引起火警、火险,损失较小的;
b.学校禁烟场所内吸烟引发火情,立即处置将火踩灭,但引起火灾报警器报警,无损失的;
c.在自己管理区域内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形成火灾隐患,检查中发现要求整改不及时的;
d.未向学校申请报告,私自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私自加装,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由于工作失误,私自拨打119,谎报火警,对学校造成影响的;
f.未向学校申报,为了自己方便,私自使用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学校安保领导小组检查其分管区域,下达了消防隐患通知书,不能说明原因,且未及时予以整改的;
h.为了自己私利,故意阻塞消防通道,遮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遮挡室内外消防设施等,未造成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未向学校报告,擅自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b.擅自挪用校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位置或改为他用的;
c.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脱离工作岗位,擅离职守引发火险损失轻微的;
d.校园内强迫教职员工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违规操作的;
e.发现校内火警、火险时,未及时报警,未向学校报告,未及时疏散学生;
f.对学校安保领导小组检查工作不配合,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的。
(3)隐瞒火灾事故真实原因和实际情况,或向上级教育部门、火灾现场工作部门及学校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火灾事故真相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处理。
(4)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但损失轻微,自己能够主动坦白和承担责任,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事故损失全部赔偿。对于肇事者或责任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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