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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行政法律责任处理

【摘要】:校园管理工作追究责任时,涉及教职工行政处理方面承担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校园管理工作追究责任时,涉及教职工行政处理方面承担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一)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使用未经审定教科书方面法律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2.使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www.chuimin.cn)

(三)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违法颁发学业证书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