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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息化下的学校音乐教育应对策略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对音乐创造力的研究受到了阻碍。克拉图斯是最早谈到音乐创造力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研究音乐创造力涉及三个因素:创作者、创造过程和创造的产品。还有些研究则把一个人的个性品质也看作是创造力的内涵。因此,音乐创造力发生在一切音乐活动中,音乐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视作音乐创造力教学的组成部分。而教师应该通过创造性的教学方法,实施创造性的音乐教学行为,鼓励学生进行音乐创造,以提高学生的音乐创造力。

几乎没有一个领域,像音乐创造领域如此神秘,谱曲、即兴创作、表演甚至是欣赏中的创造性内容都难以理解。作曲家谈论创作作品时各执其词,表演家难以与他人分享创作过程,欣赏家仅靠内心去诠释与构建作品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对音乐创造力的研究受到了阻碍。对于创造力的研究和理论中的许多发现成果我们能够应用到音乐领域,特别是有关音乐创造力的部分。吉尔福特(Guilford)认为创造力的主要成分是发散思维,即全面且无限制的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他指出发散思维具有的三个特点:流畅性(一段时间内产生多少个解决困难的方法)、灵活性(一些意念和材料改变为不同用处的能力)和独特性(创造与众不同的产品或意念的能力),吉尔福特将这三个特点作为评判个人创造力的主要依据(J.P.Gullford,1967)[3]。基于吉尔福特的研究,托兰斯(E.Paul Torrance)形成了著名的托兰斯创造性思维测验,它根据“流畅性”“灵活性”“独特性”,再加上“精细性”(制造细节或者延伸意念的能力)评价了多种不同的创造力解决问题的方法。斯滕伯格(R.Stemberg)和洛巴特(T.Lubart)认为创造力是一种提出或产生的具有新颖性(即独创性和新异性)和适切性(即有用的、适合特点需要的)的工作成果的能力[4]。当然,这种新颖性和适切性是针对创造者本身及创造领域和创造环境而言的。日本心理学家恩田彰认为:“所谓创造性者,是为着达到某种目的,或解决问题,提出独特的设想,或是对于社会文化(或个人)方面,作出具有新价值的成就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人格特征。”[5]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有许多学者对创造性人格展开研究。

克拉图斯(Kratus)是最早谈到音乐创造力的学者之一。他认为研究音乐创造力涉及三个因素:创作者、创造过程和创造的产品。“创作者”意味着什么样的人可以用创造力的手段来进行音乐创作;音乐创造过程是如何通过音乐创作、即兴创作和创造性表演来表达自己;创造的产品是可以利用对音乐元素(韵律、节奏、音色、音乐起伏)的理解和对音乐原则(重复、发展、矛盾)的了解来进行构成[6]

斯科特·沃森(Scott Watson)认为创造力体现为“一种使用具有想象的或原创的思维,特别是在艺术类的作品中常常出现”。因此,他谈到培养学生音乐创造力的方法时说,创造力的定义中主要有两个部分会发挥作用:

(1)“使用富有想象的或原创的思维”。这主要是指“学生们认知和发展他们自身内在的思想或者面对音乐的刺激能够做出相应的个人的反应”。对于“原创的”含义理解,沃森讲到,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不同(different),不是必须要原创的(original)。创造的初期有许多的创作者是学习他人的方式和模仿他人,这样的行为依然有一定的价值和实用性。

(2)“特别是在艺术类的作品中出现”。要提供各种活动给予学生们机会去进行创作,例如寻找一个主题、即兴创作、改编或是发展自己的思想,形成模式,从老师和同龄人中获得反馈,与其他人合作,重新表现或者表演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等。总之,音乐创造力必须包括音乐创造的行为——创作出一些东西来[7]。(www.chuimin.cn)

马佐拉(Guerino Mazzola)在其《音乐创造力》一书中把音乐创造力定义为:在音乐领域中要有能力创作作品,这个作品必须是有新意的和恰当的。这个作品可以是作曲或者即兴创作、新的版本产生、新的录制与制作,或者是一种对作品的新的诠释与理解,也可以是器乐曲目中新概念产生而带来的重新演绎,以及用不一样的方式对作品的聆听。

我国学者曹理在其主编的《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学》中对音乐创造力作出了如下界定:“以发散思维为基础,对从事的音乐活动持有独特的见解并能用流畅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力。”[8]

依照吉尔福特、托兰斯和曹理的观点,音乐创造力可以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思维是创造力的核心。而马佐拉和斯滕伯格是从创造产品的角度来定义音乐创造力,是否有创造力取决于其作品的“新颖性”和“适切性”。与此相似,沃森对有创造力的产品也提出了一定的标准,不过他强调此作品必须是音乐性的。还有些研究则把一个人的个性品质也看作是创造力的内涵。克拉图斯对“创造者、创造过程和创造产品”三方面的诠释,为我们提供了研究音乐创造力的多重视角。

“音乐创造力”究竟该如何理解?音乐创造力是一种以创造性思维和创造性人格为基础,能够新颖、独特、适切地表达音乐情感体验或创造音乐的能力。它必须包括音乐创造的行为(如:即兴创作、作曲、创意表演、创意聆听),能够创作出一些创造性产品——这种产品可以是创编的旋律或节奏、新的演绎作品的方式、对旧作品的重新改造、对于一首音乐作品新颖的诠释、理解、评论或分析。因此,音乐创造力发生在一切音乐活动中,音乐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视作音乐创造力教学的组成部分。而教师应该通过创造性的教学方法,实施创造性的音乐教学行为,鼓励学生进行音乐创造,以提高学生的音乐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