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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息化音乐教育行动研究成果

【摘要】:本文所指的合作式音乐教育行动研究是指大学教授与中小学音乐教师为提升教育教学有效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而构筑伙伴协作关系,共同开展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一种合作方式。按理说,合作式行动研究是教育理论工作者与一线教师双方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过程。合作式音乐教育行动研究无疑也会遭遇以上问题。

本文所指的合作式音乐教育行动研究是指大学教授与中小学音乐教师为提升教育教学有效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而构筑伙伴协作关系,共同开展音乐教育教学研究的一种合作方式。赵明仁认为,教育行动研究从参与者的角度可以分为独立式、支持式和协同式行动研究[3]。本文认为,支持式和协同式行动研究都可以归结为合作式行动研究。当教师基于共同关心的问题参与合作式反思时,合作、参与就是行动研究中最突出的特点。按理说,合作式行动研究是教育理论工作者与一线教师双方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过程。但是,“行动研究领域从一开始就存在教师与校外研究者、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其矛盾根由往往是多方面的,但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在合作的双方如何达成平等对话、互相理解,共同提高上。现实中,来自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教授或专家往往比较强势,在理论和知识的储备上也相对比较充足,掌握了一定的话语权。而作为主要实践操作者的一线教师或实践者,平时日常事务琐碎,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进行理论阅读,有人会对变革产生抗拒,将研究视为“他人要我做的研究”,对研究产生抵触心理。加上有不少合作式行动研究由于相互缺乏理解和良好的沟通,没有真正做到平等对话,共谋发展,最后演变为理论工作者的“独舞”,研究结果成为权威者的既得利益,没有达到对于教育实践的改善和参与者能力提高及奠定职业生涯地位的目的。合作式音乐教育行动研究无疑也会遭遇以上问题。而且,中小学音乐教师的思维特点(感性、对理论有畏难心理,不喜欢阅读理论书籍等)使得合作式行动研究的实施与其他学科的相比会遭遇更大的困难,合作经常“合而不作”,行动经常陷入搁浅的困境。

行动研究的倡导者埃利奥特(J.Elliot)将解释学理论作为行动研究的理论依据之一,认为解释学对“偏见”或“前见”的肯定,为行动研究者所秉持的“教师具备的‘内隐理论’可促使其进行‘反思性实践’”的理论找到合法的依据。笔者认为,解释学的相关理论同样可以为人们观照合作式行动研究的各参与方的关系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从而提高合作研究的有效性,不至于在研究中兴奋开始败兴而归。(www.chuimin.cn)

解释学作为一门西方显学,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后,在短时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作为一门关于理解与解释的学科,与中国经典解释传统结合后形成一个学术浪潮。学者们试图从解释学的理解与对话的角度去解读教育中方方面面的问题,如去诠释和理解教育中的师生关系[4],去论证对话教学的问题,去探究研究话语的表述,等等。德国哲学家、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海德格尔的解释学理论,创立了哲学解释学,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标志着这一新的哲学流派的诞生。可以说,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是从理解他人的意义主要包含与他或她关于某主题(事物)达到一致意见或相互理解这一主张出发的。其主要观点和基本主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