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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策略

【摘要】:疫情期间,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的固体废物量必然激增。相对于医疗废物焚烧等处理设施,集中消毒处理设施的扩容建设周期相对较短,较为适合作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增量的应急应对措施。

疫情期间,按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理的固体废物量必然激增。我国和全球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不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区域,医疗废物处理能力的冗余水平均不能承受此期间的冲击负荷,必然需要采用应急处理方法及时处置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

1.储存缓冲

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医疗废物暂存库,储存疫情爆发峰值期间的医疗废物(优先储存非感染性医疗废物),待疫情平缓、医疗废物产生量下降后,再利用原有或应急设施处理,或为建设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设施提供缓冲时间。

医疗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和使用一般有如下原则[6-7]

远离公共区域和建筑密集区。

带锁关闭,仅限授权人员进入。

与食品储存区分开。

宜为室内。若为室外储存,则应设置篱笆防止动物和人类进入,应进行遮盖、避开阳光。

必须便于场内和场外运输。

若采用焚烧处置,则应尽可能靠近焚烧炉。

应避免啮齿动物、鸟类和其他动物侵入。

地面应防水,且排水良好。

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应进行空间分隔,以分类放置不同类型的废物。

应易于清理。

附近一定要有洗手盆。

入口应醒目标识“未经授权不得进入”“危险废物”或“感染性废物”。

储存容器应该在每一次使用清空后消毒,或者是内衬一次性垃圾袋。

限定最长储存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医疗废物中若有大量的血液或其他人体流体,在未进行预处理送到最终处置点前,不得对医疗废物进行挤压,以防止喷洒。

做好废物进出记录。

感染性废物在此这些原则基础上进一步要求∶

缩短暂存时间。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和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均建议感染性废物的储存时间在温带气候的冬天不要超过72小时,夏天不要超过48小时;热带气候,建议凉爽季节时最长储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温暖季节时不超过24小时;如果采用低温(3℃~8℃)储存,则最长储存时间不超过7天[6-7]

在未进行预处理送到最终处置点前,不得对感染性废物进行挤压(包装或未包装)。

清楚标识感染性废物储存区域。

地面和墙面应密封,或者铺设瓷砖,以便于消毒。

暂存库的排水管道应与感染性医疗污水处理系统连接。

2.区域协同(www.chuimin.cn)

利用邻近疫情较平稳地区可能具有的医疗废物冗余处理能力,协同处理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理的废物类别优先考虑病原体传播风险较小的类别,例如∶非传染病区的病理性废物、院外医疗场所的生活垃圾等。

3.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协同

疫情峰值期间一般均会影响工业生产,使得疫情严重地区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下降。因此,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可能具有一定富余的处理能力。可通过应急建设或改造医疗废物进料装置后,利用既有工业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协同处理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消毒设施扩容,提高相关设施的豁免处理能力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增量主要是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规定,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76—2006)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229—2006)进行合规处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处置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相对于医疗废物焚烧等处理设施,集中消毒处理设施的扩容建设周期相对较短,较为适合作为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增量的应急应对措施。

5.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处理温度要求与医疗废物焚烧相近,从炉内处理环节看,两者具有协同的可能。但是,两者在炉前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上显著不同,使得处理过程对病原体扩散的控制能力有显著差异。如果简单地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理,可能造成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外的感染事件,严重损害对疫情的有效控制。

要有效防控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处理的病原体传播途径,应抓住如下关键环节,即∶①医疗废物类别控制,优先处理非传染病区的病理性废物和院外医疗场所的生活垃圾等;②收集运输应按医疗废物的规范执行,严格控制收运过程的传播风险;③厂内运输、卸料、进料环节应有切实的隔离措施,减少人工操作和不可避免的人工作业环节,人员防护应提高至隔离病房的等级;④炉内处理过程,应重点观察炉排起火段位置、热量释放强度、炉排温度分布、炉膛烟气温度和烟气黑度、烟气污染物浓度,通过点火燃烧器、风机风量和进料量及配比进行及时调控

【注释】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39号,于2016年6月14日修订公布)

[3]《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2020年2月24日发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1995年10月30日通过);分别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13年6月29日修正,2015年4月24日修正,2016年11月7日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2次修订。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1999年6月22日发布)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8]《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28日颁布)

[9]《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2020年2月24日发布)

[1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2020年1月29日发布)

[11]《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2020年2月24日发布)

[1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2003年10月10日发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3年6月28日公布)

[1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2011年12月20日公布)、

[1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2005年11月14日公布)

[17]《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1988年12月27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