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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医疗废物管理操作细则及要点

【摘要】:在操作细则上,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管理要点是加强了废物投放、包装、存放、消毒和记录的要求。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在操作细则上,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管理要点是加强了废物投放、包装、存放、消毒和记录的要求。

(1)降低暴露和接触风险

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

(2)源头降低医疗废物感染性

医疗废物中含病原体的标本和相关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高温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进一步强化密封性要求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该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和穿孔。

损伤性废物务必放入利器盒。

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这是为了确保封扎的密封性,封口不易松开。

双层包装,且分层封扎。

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图2-4)。

(4)标识清晰,用于警示和溯源

每个垃圾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传染病名称,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图2-4 鹅颈结式封口

(5)加强消毒

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 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

每天运送医疗废物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 000 mg/L。

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每天两次用1 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6)做好转移登记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www.chuimin.cn)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

特别注明传染病名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

登记资料保存3年。

(7)确保充裕的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充裕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是确保疫情期间医疗废物(以及按医疗废物管控的其他固体废物)能及时得到处置、阻断病原体传播的中枢要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2019年10月15日)提出了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划∶“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制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0年年底前设区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2022年6月底前各县(市)具有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套自建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各省(区、市)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十部委联合颁发的《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2020年2月24日)进一步提出了省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粪便和污泥方面,《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2003年12月10日实施)规定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应设专用化粪池;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感染性污染物,如粪便等排泄物,必须按我国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消毒后的粪便等排泄物应单独处置或排入专用化粪池,其上清液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污泥属于“医院污泥”,来自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的粪便,污泥量取决于化粪池的清掏周期和每人每日的粪便量,处理工艺以污泥消毒和污泥脱水为主,经脱水后封装外运,作为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规定化粪池、栅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我国疫情和非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相关管理办法要点归纳于表2-2中。

表2-2 我国疫情和非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注: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②《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
④《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⑦《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
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⑩《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⑪《疫源地消毒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