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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规:重大疫情固体废物应急管理手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均尚无固体废物相关内容。为医疗机构自行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供便利,免去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可见,我国已有规范均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疫情期间的固体废物管理考虑了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隔离点的医疗废物,并将生活垃圾一律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主席令第17号,施行时间2004年8月28日)指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施行时间2007年11月1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施行时间2003年5月9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8日起施行)均尚无固体废物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年4月29日发布)指出∶“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第六章“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说明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人员卫生防护、应急处置要求。比如∶双层包装、包装袋应特别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废物、高温焚烧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无法满足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要求时,经环保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加临时医疗废物处理能力。

《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颁布时间2009年5月18日)规定了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对流感疫情,应开展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并提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地区,应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应急方案;可选择送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在本地利用备选设施处置;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等。运行医疗废物处置备选设施的单位要做好运行准备工作,包括依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如热值高、包装大小等)对设施在技术上进行相应的完善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月28日印发)同样只是应对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出各地因地制宜,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实行定点管理,也可以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为医疗机构自行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供便利,免去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www.chuimin.cn)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发布时间2020年1月28日)明确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区域进行处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 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0日)规定,首诊隔离点是地方政府指定的,在医疗机构以外用于收治新冠肺炎疑似病例轻症患者的,具备一定条件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进行管理。但未对首诊隔离点的污水(含人体排泄物)进行规定说明。

《疫源地消毒总则》(GB 19193—2015代替GB 19193—2003)规定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以及经消化道呼吸道、皮肤、黏膜接触传播的乙、丙类传染病的室内环境表面与空气、用具、餐饮具、饮用水、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用具、污水、其他污染物品、病畜圈舍等的消毒要求以及尸体(病人尸体和畜类尸体)和室内外环境处理要求。

可见,我国已有规范均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疫情期间的固体废物管理考虑了医疗卫生机构和集中隔离点的医疗废物,并将生活垃圾一律按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废物尽管原则上包含5类,但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只设置3类废物容器进行收集∶医疗废物桶(淡黄色)、生活垃圾桶(黑色)和利器盒(损伤性废物)。《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对感染性废物并未与其他医疗废物区分,采用特殊的包装要求。《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也未对感染性废物的运输车辆提出专门要求,仅原则性地说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时,可采用其他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