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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原则及规定

【摘要】:医疗废物的管理一般遵循如下原则。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的分流必须严格,严防出现感染源扩散。相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通过消毒、焚烧等方式消除感染性后,可认为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原则上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置。

医疗废物的管理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固体废物分流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具有危险特性的医疗废物,也包括不具危险特性的生活垃圾(除传染病区)和输液瓶(袋)等[3]。其中,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一般占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固体废物量的80%~90%[3],因此,应与医疗废物分流处理处置,以减轻医疗废物处理负担。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的分流必须严格,严防出现感染源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粪便和污泥尽管也是固体废物,但因其通过医院污水系统处理,列入医院污水处理体系管理。

(2)医疗废物按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进行分类、投放、包装、标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相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代替GB 18598—2001)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但由于医疗废物还具有感染性,因此其管理有别于工业危险废物,不能直接进入工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比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规定医疗废物不得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医疗废物的管理环节上除了需要注意避免其与环境和人员的接触、可溯源、标识清晰外,还侧重于病原体的阻断,因此,需要通过消毒、缩短贮存和运输时间、负压运输、及时处置、避免转运等方式降低其管理过程的感染风险。

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通过消毒、焚烧等方式消除感染性后,可认为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原则上可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感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经高温蒸汽、化学消毒或微波消毒处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3)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医疗废物管理的首要目的是消除其危险特性,因此对无害化从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7]。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在诊疗疫情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的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

为了降低医疗废物的管理负荷,应该首先通过源头管理的方式减少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降低后续处理难度。源头管理的可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点∶(www.chuimin.cn)

优化医院医用耗材和药品的采购,避免产生过期药品、闲置耗材。

医疗耗材不含(或含少量)对后续医疗废物处置不利的材料。例如,减少含氯的塑料制品,减低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二英释放强度。

使用可复用容器

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输液瓶(袋)分类管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具有危险特性的医疗废物区别管理。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或生物试剂的外包装盒袋或填充泡沫等未被污染废物,无感染风险、未接触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品可归入生活垃圾。《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要求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袋(瓶)回收、利用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此类垃圾应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8]管理。

感染性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医疗废物包装袋、周转箱材料不含聚氯乙烯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输液瓶(袋)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但回收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9]

(4)可追溯

为了规范分类、清晰流程、明晰感染性物质传播途径,医疗废物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代替环发〔2003〕1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10]等,需清晰注明“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危险特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疫情期间特别注明疫情名称(比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登记资料保存3年。

国家目前鼓励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