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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及责任承担

【摘要】:事故发生后,房主许某某找到被告——当地某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燃气公司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房主许某某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房主许某某之子许某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漏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号楼×单元501室的原告等人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2009年5月1日15:00,某地×号楼×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失火,房主许某某的亲属许某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房主许某某找到被告——当地某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燃气公司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房主许某某将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燃气公司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燃气有限公司辩称:(www.chuimin.cn)

•根据当地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号楼×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市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漏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漏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处理。另外,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某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漏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房主许某某之子许某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漏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号楼×单元501室的原告等人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