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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件分类及案例分析

【摘要】: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但不能明确确定等级的事故,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认定相应的事故等级。事故分类的方法和粗细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

1)事故的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条款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但不能明确确定等级的事故,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认定相应的事故等级。

2)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对工作伤害后果的分类

1998年10月第十六届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根据受害者能够重返工作所需的时间来区分受伤的严重程度,对工伤后果的分类做出规定。(www.chuimin.cn)

这一分类是根据工伤后职工缺勤天数的范围来表示:即从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起,以日历天数计算,依据不能工作而缺勤的天数多少,将伤害程度划分为十类;最长统计时间为一年。专家会议建议将统计期限定为一年,一般认为超过这一上限的伤害可能导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这一统计分组是为了便于进行国际统计比较,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需要和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按事故的伤亡严重度分类

为便于管理,1986年5月3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分类:

(1)轻伤事故 指事故涉及人员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负伤人员中只有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事故分类的方法和粗细取决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的目的和范围。上级管理部门需要综合掌握全局伤亡事故的情况时,事故类别的划分可以概括一点;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希望划分得详细一些,但分类越细,数据就越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