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钱湖所处的方位,总是相对于县署驻地而言的。而鄞县署及它的前身鄮县署在有史籍记载以来变动多次,于是,湖的方位也随之不同。东钱湖,县东二十五里,一名万金湖,以其为利重也。但同岙在东钱湖的北偏东,或者说东钱湖在古鄮县的南偏西,主方位是南。好在唐以后年代,古鄮县、大鄮县、鄞县、明州府都设治在东钱湖的西边,所以东钱湖的方位为东,再无歧义。......
2023-11-06
关于东钱湖地区的稻谷亩产量的数据,历代方志并没有明确的记载。在估算东钱湖亩产之前,我们先来看看鄞西广德湖地区的稻谷亩产量。
南宋绍兴九年(1139)五月,知明州周纲再次要求废田以复兴广德湖。为突显其必要性,他说:
臣尝询之老农,以谓湖水未废时,七乡民田每亩收谷六七石,今所收不及前日之半,以失湖水灌溉之利故也。计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所失谷无虑五六十万石,又不无旱干之患。乞还旧物,仍旧为湖。(《宋会要辑稿·食货七》)
这是一则引用率极高的史料,且被指为宋代的“最高纪录”(吴慧著《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既用来证明废湖前“傍湖之田”之丰腴,又用以切责废湖后对粮食生产的祸害。结论是得不偿失。
那么,广德湖被废后,鄞西七乡的水稻亩产究竟下降到了什么地步呢?
“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即20万亩,此处设为20.5万亩;
未废时“每亩收谷六七石”,此处设亩产为6.5石谷;
“所失谷无虑五六十万石”,此处设为55万石。则20.5×(6.5-X)=55,X=3.8171,即废湖后的亩产为3.8石谷。但这个数字,与“今所收不及前日之半”(即应小于6.5之半的3.25)有矛盾。
问题出在“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究竟是指废湖前还是废湖后的田亩数。所以,这里还得估算一个广德湖堙废后的新增田亩数。
对此,王庭秀说800顷(王庭秀著《水利说》,载宝庆《四明志》卷十二),《宋史》说是720顷(《宋史·列传》卷一一三),至正《四明续志》说是78000余亩(元况逵著《昼锦楼氏义田庄》,载元至正《四明续志》卷八),《桃源乡志》说是“桃源乡秋粮湖田共77326.91681亩”【按,原文为“桃源乡秋粮湖田七百七十三顷二十六亩九分一厘六毫八丝一忽,米三万七千零”】。
笔者认为800顷为废湖时的湖面面积,而720顷才是楼异的得田数字。当然,这些都是概数,并不准确。考虑到其中有些田属于下等田,即使过了50年到了南宋乾道年间,这些田的亩产也未能达到正常熟田的水平。因此,这里将废湖得熟田数设为7万亩。
1.如20.5万亩是指废湖后鄞西七乡所拥有的农田数,则废湖前有田为13.5万亩,依上述条件分别求废湖后亩产若干石谷,则:
(1)如果周纲的意思是废湖前后,七乡粮食总减产(“失谷”)为55万石,则(20.5-7)×6.5-20.5×A=55,解得A=1.5976石谷/亩。
(2)如果周纲的意思是废湖前后,原有13.5万亩农田减产(“失谷”)为55万石,则13.5×(6.5-B)=55,解得B=2.4259石谷/亩。
2.如20.5万亩是指废湖前鄞西七乡所拥有的农田数,则废湖后有田为27.5万亩,废湖前亩产为6.5石谷。再分别求废湖后亩产若干石谷,则:
(1)如果周纲的意思是废湖前后,七乡粮食总减产(“失谷”)为55万石,则20.5×6.5-27.5×C=55,解得C=2.8455石谷/亩。
(2)如果周纲的意思是废湖前后,原有20.5万亩农田减产(“失谷”)为55万石,则20.5×(6.5-D)=55,解得D=3.8171石谷/亩;这个数字与上述的X相同。
这样,按周纲据说的“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未废时“每亩收谷六七石”,“今所收不及前日之半”,“所失谷无虑五六十万石”以及废湖增田7万亩,符合条件约束并合乎数学逻辑的解,当为C,即废湖后的鄞西七乡水稻平均亩产约2.85石,折米为1.425石。(www.chuimin.cn)
但周纲所说的“每亩收谷六七石”极可能是丰年的峰值,而“今所收不及前日之半”之“今”亦极可能是不丰不歉的平年,这一非同口径比较,“失谷”55万石的数字才显得触目惊心,——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3.但问题是,这“失谷五六十万石”,实在也太骇人了。南宋时官府兴建水利工程时的工食标准是“每工日给米二升”(《宋会要辑稿·食货八》),救济灾民时的口粮标准是“据被烧民户计口,日给米二升”(《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可见人日食米2升是当时的粮食消耗水平,则每人每月6斗即年需米7.2石,而宋时,“稻子二石折米一石”,故人均年需谷14.4石。“失谷五六十万石”即相当于34722—41666人一年的口粮没了,这在当年绝对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体。为了区区36000石以“支高丽贡使馆劳之费”,废湖增田却失谷550000石,任谁都看得出广德湖之废得不偿失。果真这样,徽宗再颟顸也不可能让楼异的这种钻营之策得逞,即使得逞数年,一且复湖之声起,广德湖亦将重现鄞西,至少不会这么决绝。
楼异的女婿王正己在废湖半个世纪后说道:“湖之为田七百顷有奇,岁益谷无虑数十万斛,输入官者什二三。”(王正己《废湖辨》,载宝庆志卷十二)此中之“斛”,非量器之名,而是计量单位,与“石”同。周纲说是“失谷无虑五六十万石”,而王正己说是“岁益谷无虑数十万斛”,这一失一益的“无虑”、一减一增的差距几达百万石。我们取其中,那么结论应该是废湖前后鄞西七乡的粮食总产量不变。这样,废湖后的亩产可计算如下:
(1)如果废湖前鄞西有田13.5万亩,则13.5×6.5=20.5×E,解得E=4.2805石谷/亩。
(2)如果废湖前鄞西亩产为7石,且有田13.5万亩,则13.5×7=20.5×F,解得F=4.6098石谷/亩。
(3)如果废湖前鄞西有田20.5万亩,则20.5×6.5=27.5×G,解得G=4.8455石谷/亩。
(4)如果废湖前鄞西亩产为7石,且有田20.5万亩,则20.5×7=27.5×H,解得H=5.2182石谷/亩。
也就是说,废湖为田后,水稻亩产有减少而鄞西七乡水稻总产量不变。
那么,在亩产E、 F、 G、 H四个数字中哪个较为合乎实际呢?
王正己说,(废湖)“迨今逾五十年,亢阳大旱不为少矣,公私无粒米之耗,常与东乡承湖之田同为丰凶,相等贵贱”云云。这意思是说,鄞西之田包括广德湖湖田的亩产与东钱湖地区是一样的,故而田价也“相等贵贱”。即使到了元代,大儒袁清容居士还说“出城西门皆良田”(袁桷著《海会庵记》,载《全元文》卷七二七),这说明甬谚“儿子要亲生,田要买东乡”之说,至少在明代前还没出现。
注意到前引程覃上治湖策时有说,买田一千亩,可“每岁得谷二千四百余石”,即每亩租谷收入2.4余石,按佃租为田产之半即“租率什五”计,则东钱湖地区的水稻亩产为4.8石余。因此,上述的解之G=4.8455石谷/亩,至少是合乎各种约束条件的算术解,笔者认为是合乎当年实情的正解。
应当说明的是,“租率什五”在复核验算鄞西废湖后水稻亩产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租率什五”是否真实,直接关系到4.8455这个数据是否可信的问题。上一节已经说过,嘉定七年(1214)后361.34亩的“赡湖田”,到了宝庆二年(1226)还在发挥作用,可见程覃之策所透露的“租率什五”,是曾经施行了十几年的官佃办法。广德湖废为田后,72000亩的田,岁入租谷36000石,即每亩0.5石,按亩产4.8石计,租率仅一成(10%),如果东钱湖地区官田的佃租率也为一成,则每亩欲岁入租谷2.4石,亩产将达24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熟田的官租一般均以五五开为最高,如果要提高到官六民四的地步,那么亩产估算数字就会小于4.8石。但实际上官租拿了大头的话,要留下明年种粮(每亩须留3斗即0.3石。唐韩鄂著《四时纂要》)、要抵御实际产量与计租产量产生差距的风险,就会使得农民所得仅堪果腹,每年所蓄无几,从而丧失种田的积极性,这样程覃买的田也招不到佃客。所以,租率什五,是估算亩产时一个可靠的验算数据。
研究认为,宋代1石为10斗,每斗合今6.6千毫升,宋代一亩合584.06平方米,合今0.876亩(前引吴慧著作)。这样,南宋东钱湖地区水稻亩产4.8455石,相当于:
4.8455×10×6.6÷0.876=365.07千毫升/亩
1千毫升,即1公升,即0.001立方米,稻谷的容重是每立方米600公斤,则亩产365.07千毫升稻谷,相当于365.07×0.001×600=219.04公斤=438.08斤。
如果这一估算大致不错,则当年鄞县平原水网地区的水稻亩产,处于江南最高水平。
但有关宋代江南地区水稻亩产的估计,至今仍然争议较大,它涉及当年亩产数据的可靠性、度量衡与今制的关系、实际租率究竟多少等问题,一时还难以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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