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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与司法独立:马德里准则的案例分析

【摘要】: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

导 言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

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基本准则

1.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民主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2.规则只有根据1984年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与抑制的斯拉卡沙公约,才能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背离。

3.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基本准则的范围

4.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

5.基本规则并不排除对因私人原因而进行的调解与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

6.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

限 制

7.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8.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www.chuimin.cn)

9.法律有权因为对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殊群体进行保护的需要而对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

10.法律可以因为民主社会其他利益的需要而对犯罪过程有关的基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

为了防止对被告人的严重偏见;

为了防止形成对证人的压力、对陪审员和被害人造成损害。

11.如果因为国家安全的理由而对基本规则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辩护权,形成危险。辩方和媒体有权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限制的理由(如果必要,对此理由有保密的义务),并有权对这些限制提出抗辩。

12.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有法律授权,可以为了保护私人合法利益而对规则加以限制。

13.不能以专断和歧视的方法对规则权利加以限制。

14.即使对规则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也只能以尽可能最低的程度和最短的时间,可以用较低限度的方法达到目的时,不能使用较高限度的方法。

附 录

实施的策略

1.法官应当接受有关处理媒体事务的规定。应当鼓励法官提供牵涉公共事务的案件的判决书的简写本或者以其他形式向媒体提供信息。

2.尽管对于法官回答媒体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作出合理的规定,但法官不应当被禁止回答公众提出的与司法有关的问题。上述规定可以就法官与媒体交流的方式作出规定。

3.司法权力与言论自由、特殊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是非常难以取得的。所以对于与此相关的个人或者群体,必然采用下列的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加以应对:立法解决、媒体协商、媒体联合会,还可以是媒体行业内部制定的媒体职业道德准则。

(来源:搜狗百科2020-02-20 https://baike.sogou.com/v69387103.htm?fromTitle=%E9%A9%AC%E5%BE%B7%E9%87%8C%E5%87%86%E5%88%99)